Re: [合約] 即將簽租賃套房屋約,請幫我審一下合約 …
※ 引述《vavay (黑與絕對)》之銘言:
: ※ 引述《phantomli (御風而行)》之銘言:
: : 建議期間不要訂超過五年。(這樣才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適用)
: 我們是簽二年的合約
: : 不知道原po發薪日趕不趕得及每月一日當天繳房租?
: : 要不要改成每月五日前,跟房東談談看~
: 簽約是在每月十日啦 所以是來得及的
: 只要在每月十日前付款就好
: : 這條不恐怖,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本來就是善良管理人程度~
: : 恐怖的是失火責任則被這條從重大過失(民法434條),提高為抽象輕過失~
: : 依實務見解(最高89台上1416決)認本條為任意規定,有效。
: 所以我不需要修改嗎?
: 還是怎麼修改 可以比較有利於我呢?
第八條
....含附屬設備)。「乙方並應依民法規定就租賃物之失火及毀損,
負損害賠償責任。」樓梯通道不得佔用或堆積物品以保暢通。
(這樣寫,就回歸民法的規定,但要看房東同不同意這樣改~)
: : 如果房東同意你改,建議文字擬為:
: : 租賃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由甲方負修繕義務,但因乙方故意毀損者,
: : 不在此限。
: : (這樣仍有民法429條適用~)(故意弄壞本來就要賠。)
: 如果改成
: 【租賃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因非人為因素損壞者,由甲方負修繕義務。
: 但因乙方故意毀損者,不在此限。】
: 房東會不會看起來比較爽??
其實這條是重覆規定,第八條就有對於租賃物毀損之損賠規定。
再寫一次也是可以,那就照你的意思改為:
租賃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非人為因素之損耗,由甲方負修繕義務,
但因乙方之故意、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這樣訂是比較衡平,你比較看看差別在哪裡~)
另外參酌keq288大的推文建議,另可考慮:
如電池、燈泡,若約定由房客自己出,可以在中間列舉(不用例示):
......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除電池、燈泡外,」非人為因素......
(*我的引號「」是表示增、修的文字,立約時不必帶入。)
: : 其實這點不用大動筆,可以加一點字表達你的意思:
: : ...其他因乙方需要所生費用由乙方「依繳費單據」負擔。「不滿一期者,依比例計算」
: : 。地價...
: : (後面那個是租房子最初跟最後的水費、電費等二個月收一次的那種~)
: : (加不加無所謂,通常大家都是「講好就好」,台灣人真好~)
: 喔喔喔~~~ 大大用字真精準 …
: 再請問一下 合約裡說""地價稅、租賃所得稅則由甲方負擔。""
: 是不是代表我可以報租賃費用的稅?????
報租賃費用的稅~?這樣說好奇怪。
應該說明年報今年的所得稅時,你可以列舉租金扣抵所得,扣抵上限為12萬。
(但如果你只租9~12月,搞不好用列舉還比較不划算~到時自己評估看看)
: : 真正恐怖的是這一條的第四款吧~
: : 所有違約都構成終止事由(遲繳房租、沒繳電費~?)
: : 要不要跟房東談談修改一下隨你~
: 這要怎麼改比較好???
: "屢次"違反本契約其他各項條款之一者??
這種改法有很多,有的房東也根本不讓你改~
畢竟這是對他的最大保障。
要改的話,可以點明到底哪幾條是違反後就立刻有終止權的,
也或者,加個催告通知的程序,期間經過仍未依約履行,才發生終止權。
這裡你要去跟房東談,會有點事實上的困難。外加可能會不太愉快~
(有點像:還沒結婚,就在談離婚的事情~)
其實房東若是自己提供租約,你要跟他談變動內容,多少會有點困難,
所以最重要的是自己想清楚,哪些地方對你是最要緊的,
無法要求租約處處對房客有利,畢竟那是房東的房子,他也想對他有利。
只能儘量公平,雙方可以接受就好~。
祝簽約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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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9/0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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