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即將簽租賃套房屋約,請幫我審一下合約 …

看板LAW作者 (御風而行)時間15年前 (2010/09/07 09: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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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vay (黑與絕對)》之銘言: : ※ 引述《phantomli (御風而行)》之銘言: : : 建議期間不要訂超過五年。(這樣才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適用) : 我們是簽二年的合約 : : 不知道原po發薪日趕不趕得及每月一日當天繳房租? : : 要不要改成每月五日前,跟房東談談看~ : 簽約是在每月十日啦 所以是來得及的 : 只要在每月十日前付款就好 : : 這條不恐怖,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本來就是善良管理人程度~ : : 恐怖的是失火責任則被這條從重大過失(民法434條),提高為抽象輕過失~ : : 依實務見解(最高89台上1416決)認本條為任意規定,有效。 : 所以我不需要修改嗎? : 還是怎麼修改 可以比較有利於我呢? 第八條  ....含附屬設備)。「乙方並應依民法規定就租賃物之失火及毀損, 負損害賠償責任。」樓梯通道不得佔用或堆積物品以保暢通。 (這樣寫,就回歸民法的規定,但要看房東同不同意這樣改~) : : 如果房東同意你改,建議文字擬為: : : 租賃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由甲方負修繕義務,但因乙方故意毀損者, : : 不在此限。 : : (這樣仍有民法429條適用~)(故意弄壞本來就要賠。) : 如果改成 : 【租賃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因非人為因素損壞者,由甲方負修繕義務。 : 但因乙方故意毀損者,不在此限。】 : 房東會不會看起來比較爽?? 其實這條是重覆規定,第八條就有對於租賃物毀損之損賠規定。 再寫一次也是可以,那就照你的意思改為: 租賃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非人為因素之損耗,由甲方負修繕義務, 但因乙方之故意、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這樣訂是比較衡平,你比較看看差別在哪裡~) 另外參酌keq288大的推文建議,另可考慮: 如電池、燈泡,若約定由房客自己出,可以在中間列舉(不用例示): ......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除電池、燈泡外,」非人為因素...... (*我的引號「」是表示增、修的文字,立約時不必帶入。) : : 其實這點不用大動筆,可以加一點字表達你的意思: : : ...其他因乙方需要所生費用由乙方「依繳費單據」負擔。「不滿一期者,依比例計算」 : : 。地價... : : (後面那個是租房子最初跟最後的水費、電費等二個月收一次的那種~) : : (加不加無所謂,通常大家都是「講好就好」,台灣人真好~) : 喔喔喔~~~ 大大用字真精準 … : 再請問一下 合約裡說""地價稅、租賃所得稅則由甲方負擔。"" : 是不是代表我可以報租賃費用的稅????? 報租賃費用的稅~?這樣說好奇怪。 應該說明年報今年的所得稅時,你可以列舉租金扣抵所得,扣抵上限為12萬。 (但如果你只租9~12月,搞不好用列舉還比較不划算~到時自己評估看看) : : 真正恐怖的是這一條的第四款吧~ : : 所有違約都構成終止事由(遲繳房租、沒繳電費~?) : : 要不要跟房東談談修改一下隨你~ : 這要怎麼改比較好??? : "屢次"違反本契約其他各項條款之一者?? 這種改法有很多,有的房東也根本不讓你改~ 畢竟這是對他的最大保障。 要改的話,可以點明到底哪幾條是違反後就立刻有終止權的, 也或者,加個催告通知的程序,期間經過仍未依約履行,才發生終止權。 這裡你要去跟房東談,會有點事實上的困難。外加可能會不太愉快~ (有點像:還沒結婚,就在談離婚的事情~) 其實房東若是自己提供租約,你要跟他談變動內容,多少會有點困難, 所以最重要的是自己想清楚,哪些地方對你是最要緊的, 無法要求租約處處對房客有利,畢竟那是房東的房子,他也想對他有利。 只能儘量公平,雙方可以接受就好~。 祝簽約順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9/0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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