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即將簽租賃套房屋約,請幫我審一下合約 …

看板LAW作者 (黑與絕對)時間15年前 (2010/09/07 01: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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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hantomli (御風而行)》之銘言: : :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XXX(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 OOO (以下簡稱乙方) : : 因房屋租賃事件,茲為租賃房屋訂立租賃契約條款如左 : : 第二條 租賃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 建議期間不要訂超過五年。(這樣才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適用) 我們是簽二年的合約 : : 第三條 租金議定為每月新台幣壹萬零千伍百元整,壹個月為壹期。乙方應於每期首日前 : : (含首日)將該期租金壹次交付予甲方(或以金融轉帳方式匯款於甲方指定帳戶內) : 不知道原po發薪日趕不趕得及每月一日當天繳房租? : 要不要改成每月五日前,跟房東談談看~ 簽約是在每月十日啦 所以是來得及的 只要在每月十日前付款就好 : : 第八條 乙方及其僱用人、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含附屬設備)。 : : 無論故意或過失致使租賃物失火或生其他毀損時,乙方應負完全賠償之責。樓梯通道不得 : : 佔用或堆積物品以保暢通。 : : 這條感覺好恐怖… : 這條不恐怖,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本來就是善良管理人程度~ : 恐怖的是失火責任則被這條從重大過失(民法434條),提高為抽象輕過失~ : 依實務見解(最高89台上1416決)認本條為任意規定,有效。 所以我不需要修改嗎? 還是怎麼修改 可以比較有利於我呢? : : 第十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零星修理費用由乙方負責。而屋頂漏水,牆壁及樑柱之自然損 : : 毀,由甲方負責修理。 : : 【房屋及設備物品正常使用,因時間自然損壞的責任歸於房東,有主動修繕之責任】 : : ↑改成這樣可以嗎? : 如果房東同意你改,建議文字擬為: : 租賃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由甲方負修繕義務,但因乙方故意毀損者, : 不在此限。 : (這樣仍有民法429條適用~)(故意弄壞本來就要賠。) 如果改成 【租賃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因非人為因素損壞者,由甲方負修繕義務。 但因乙方故意毀損者,不在此限。】 房東會不會看起來比較爽?? : :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內之水電費、衛生費或其他因乙方需要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地價稅 : : 、租賃所得稅則由甲方負擔。 : : 【租賃期間內之水、電、天然瓦斯費皆為依政府所發獨立繳費單據自付, : : 其他因乙方需要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地價稅、租賃所得稅則由甲方負擔。】 : : ↑我想改成這樣 : 其實這點不用大動筆,可以加一點字表達你的意思: : ...其他因乙方需要所生費用由乙方「依繳費單據」負擔。「不滿一期者,依比例計算」 : 。地價... : (後面那個是租房子最初跟最後的水費、電費等二個月收一次的那種~) : (加不加無所謂,通常大家都是「講好就好」,台灣人真好~) 喔喔喔~~~ 大大用字真精準 … 再請問一下 合約裡說""地價稅、租賃所得稅則由甲方負擔。"" 是不是代表我可以報租賃費用的稅????? : : 第十二條 乙方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 : 一、積欠租金達兩個月時。 : : 二、以租賃物供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之使用時。 : : 三、放置易燃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險物品致租賃物有毀壞之虞者。 : : 四、違反本契約其他各項條款之一者。 : 真正恐怖的是這一條的第四款吧~ : 所有違約都構成終止事由(遲繳房租、沒繳電費~?) : 要不要跟房東談談修改一下隨你~ 這要怎麼改比較好??? "屢次"違反本契約其他各項條款之一者?? : : 簽約的時候 應該要附雙方身份證字號吧? : : 如果要報租賃稅的時候 我是不是要提供房東的名字和身份證字號就可以了? : : 如果是房東的女兒代為簽約的時候,這邊要怎麼請她備註呢? : 乙方寫房東的名字、資料,後面加一個丙方(代理人)的資料, : 並要求房東女兒出具「房東的身分證」、「她的身分證」、 : 「房東的委託書」、「名字是房東的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 : 身分證核對資料是否正確,委託書正本附入契約,稅單或權狀影本附入契約。 : 這房東人還蠻好的,肯給你帶回來看,不是當場簽。 : 契約內容多與法律規定重複,不致太凹房客。 : 只是「失火責任」跟「修繕義務」還有「終止權事由」跟法律規定略有不同。 : 是否修改,以及能否修改,請斟酌考慮,協商處理之~ : (我個人覺得,修繕跟期前終止這二點比較重要,其他的細節約定,就看情況~) 謝大大的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1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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