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即將簽租賃套房屋約,請幫我審一下合約 …
※ 引述《phantomli (御風而行)》之銘言:
: :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XXX(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 OOO (以下簡稱乙方)
: : 因房屋租賃事件,茲為租賃房屋訂立租賃契約條款如左
: : 第二條 租賃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 建議期間不要訂超過五年。(這樣才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適用)
我們是簽二年的合約
: : 第三條 租金議定為每月新台幣壹萬零千伍百元整,壹個月為壹期。乙方應於每期首日前
: : (含首日)將該期租金壹次交付予甲方(或以金融轉帳方式匯款於甲方指定帳戶內)
: 不知道原po發薪日趕不趕得及每月一日當天繳房租?
: 要不要改成每月五日前,跟房東談談看~
簽約是在每月十日啦 所以是來得及的
只要在每月十日前付款就好
: : 第八條 乙方及其僱用人、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含附屬設備)。
: : 無論故意或過失致使租賃物失火或生其他毀損時,乙方應負完全賠償之責。樓梯通道不得
: : 佔用或堆積物品以保暢通。
: : 這條感覺好恐怖…
: 這條不恐怖,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本來就是善良管理人程度~
: 恐怖的是失火責任則被這條從重大過失(民法434條),提高為抽象輕過失~
: 依實務見解(最高89台上1416決)認本條為任意規定,有效。
所以我不需要修改嗎?
還是怎麼修改 可以比較有利於我呢?
: : 第十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零星修理費用由乙方負責。而屋頂漏水,牆壁及樑柱之自然損
: : 毀,由甲方負責修理。
: : 【房屋及設備物品正常使用,因時間自然損壞的責任歸於房東,有主動修繕之責任】
: : ↑改成這樣可以嗎?
: 如果房東同意你改,建議文字擬為:
: 租賃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由甲方負修繕義務,但因乙方故意毀損者,
: 不在此限。
: (這樣仍有民法429條適用~)(故意弄壞本來就要賠。)
如果改成
【租賃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如附件)因非人為因素損壞者,由甲方負修繕義務。
但因乙方故意毀損者,不在此限。】
房東會不會看起來比較爽??
: :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內之水電費、衛生費或其他因乙方需要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地價稅
: : 、租賃所得稅則由甲方負擔。
: : 【租賃期間內之水、電、天然瓦斯費皆為依政府所發獨立繳費單據自付,
: : 其他因乙方需要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地價稅、租賃所得稅則由甲方負擔。】
: : ↑我想改成這樣
: 其實這點不用大動筆,可以加一點字表達你的意思:
: ...其他因乙方需要所生費用由乙方「依繳費單據」負擔。「不滿一期者,依比例計算」
: 。地價...
: (後面那個是租房子最初跟最後的水費、電費等二個月收一次的那種~)
: (加不加無所謂,通常大家都是「講好就好」,台灣人真好~)
喔喔喔~~~ 大大用字真精準 …
再請問一下 合約裡說""地價稅、租賃所得稅則由甲方負擔。""
是不是代表我可以報租賃費用的稅?????
: : 第十二條 乙方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 : 一、積欠租金達兩個月時。
: : 二、以租賃物供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之使用時。
: : 三、放置易燃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險物品致租賃物有毀壞之虞者。
: : 四、違反本契約其他各項條款之一者。
: 真正恐怖的是這一條的第四款吧~
: 所有違約都構成終止事由(遲繳房租、沒繳電費~?)
: 要不要跟房東談談修改一下隨你~
這要怎麼改比較好???
"屢次"違反本契約其他各項條款之一者??
: : 簽約的時候 應該要附雙方身份證字號吧?
: : 如果要報租賃稅的時候 我是不是要提供房東的名字和身份證字號就可以了?
: : 如果是房東的女兒代為簽約的時候,這邊要怎麼請她備註呢?
: 乙方寫房東的名字、資料,後面加一個丙方(代理人)的資料,
: 並要求房東女兒出具「房東的身分證」、「她的身分證」、
: 「房東的委託書」、「名字是房東的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
: 身分證核對資料是否正確,委託書正本附入契約,稅單或權狀影本附入契約。
: 這房東人還蠻好的,肯給你帶回來看,不是當場簽。
: 契約內容多與法律規定重複,不致太凹房客。
: 只是「失火責任」跟「修繕義務」還有「終止權事由」跟法律規定略有不同。
: 是否修改,以及能否修改,請斟酌考慮,協商處理之~
: (我個人覺得,修繕跟期前終止這二點比較重要,其他的細節約定,就看情況~)
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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