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受困幼兒,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破除竊佔?

看板LAW作者 (hoboks)時間14年前 (2009/11/21 18: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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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mg (...)》之銘言: : 父母下車購物,把幼兒長時間留在密閉的車內,陷於昏迷中。 : 某甲看到了,打破車窗救出之。 : 一般教科書上可能說這叫緊急避難。 : 我只是有個疑惑想請問一下,若認為父母完全不該當相關主觀構成要件也就罷了; : 但若詳細探究,父母的內心主觀意思至少符合「過失」,換言之可能構成 : 「過失」傷害的話。因為相關致幼兒於死的情形,甚至有父母被判過失致人於死罪成立。 : 那麼,父母輕忽地將幼兒留在密閉的車內,該行為不就算是不法侵害了嗎? : 那麼邏輯上,某甲的行為應該更像是抵抗小孩生命權被過失傷害的正當防衛囉? : 只是我也有點搞不清楚,父母「一直讓幼兒被悶住」,可以算是過失傷害行為的繼續嗎? : 這樣就可被我認為構成「現時」啦... : 此一觀念上的疑惑,懇請各位大大們幫我釐清一下,感激不盡.... 筆者認為 緊急避難跟正當防衛 其實是兩個有交集的概念的 在這邊拿歐陸法系以及海洋法系來比較 對於民法裡權利與利益的概念 在歐陸法系的規範裡面 這兩者即是可分的概念 完全無重疊之處 而海洋法系會讓這兩個概念有交疊 避免有漏網之魚 沒規範到的地方 這兩種做法都各有各的道理 回到本題論的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依筆者的看法 論以兩種有重疊的概念比較合理 兩者相似的點如下 相同點 1.保全自己或他人法益之行為 2.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3.須有主觀阻卻違法之要素 4.過當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你舉的例子剛好符合這四點 剛好就位於這兩個概念之交集 : PS:抱歉聯想到第二個問題,各位大大們好心解惑一下好嗎... : 竊佔土地的行為,實務認為不算行為的繼續。所以對追訴消滅時效的起算, : 佔地完成就啟動,對行為人比較有利。 : 所以某甲1999年11月11日竊佔某乙的地,蓋起鐵欄杆。某乙是大忙人而不知。 : 但其實追訴的消滅時效已經啟動..... : 那麼近10年來默默注意此事某丙,在2009年11月10日拆了鐵欄杆,然後緊急通知某乙。 : 因為某甲的竊佔是即成犯。不算「現時」不法侵害, : 所以某丙的行為算是防護某乙財產權的緊急避難嗎? : 因為還差1天就要時效消滅了。換言之某甲告某丙毀損告得成嗎? : 我突然想到,若還差1天算緊急,那麼消滅時效還差1年時,算緊急而某丙可拆鐵欄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1/2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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