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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受困幼兒,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破除竊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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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下車購物,把幼兒長時間留在密閉的車內,陷於昏迷中。. 某甲看到了,打破車窗救出之。. 一般教科書上可能說這叫緊急避難。. 我只是有個疑惑想請問一下,若認為父母完全不該當相關主觀構成要件也就罷了;. 但若詳細探究,父母的內心主觀意思至少符合「過失」,換言之可能構成. 「過失」傷害的話。因為相關致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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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 緊急避難跟正當防衛. 其實是兩個有交集的概念的. 在這邊拿歐陸法系以及海洋法系來比較. 對於民法裡權利與利益的概念. 在歐陸法系的規範裡面. 這兩者即是可分的概念 完全無重疊之處. 而海洋法系會讓這兩個概念有交疊 避免有漏網之魚 沒規範到的地方. 這兩種做法都各有各的道理. 回到本題論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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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說正當防衛的作用客體只能是「人」而不能是「物」。. 今天有人拿棍子想打我,我把棍子搶下來折斷,我的行為該當. 毀損器物罪的構成要件,但我的行為也是一個有助於防衛我身. 體法益的手段,而且很可能符合最小侵害性的要求。. 那麼,這難道不叫正當防衛嗎?. 所以,原PO所提出的問題,其癥結並不在於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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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謝大家都提出相關見解. 也讓小弟再重新思考這個問題. 從緊急避難以及正當防衛來看. 只探究緊急避難裡的危難以及正當防衛的侵害. 事實上危難以及侵害是類似的概念. 但在正當防衛裡加了些許限制. 使得不法侵害變成了危難的子集合. 關鍵在於不法這兩個字. 導致了不法侵害限制了必須是人為. (刑法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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