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有阻卻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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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不法管理」和「適法管理」的規範,雖然法律效果不同,
但『性質』上都是在處理關於「利益歸屬」和「費用返還」等問題。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別,僅在於得請求之範圍不同而已。
換句話說,從刑法21條的角度來看,民法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
適法管理」就可以阻卻刑事違法性,而「不法管理」就不行。
由此可見,真正讓你想要使用無因管理來阻卻違法的理由,並不是來
自於民法上的「規定本身」,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
問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在刑法上的法定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
由中,也都找得到,為何要捨近求遠呢?
至於你質疑「會有什麼害處嗎」,好問題。因為我們現在談的是阻卻
違法事由,看起來好像不必擔心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只要是有利於
行為人的,可以多多益善。然而,當行為人透過刑法21條引援其他法
令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時,倘若法院加以承認,就表示被害人有義務忍
受行為人對他造成的侵害。問題是,今天行為人所引援的其他法令,
卻是一個單純在規範「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法條,根本看不出來
這個法條有授權當事人可以對他人為某些具有侵害性的行為。如此一
來,社會上的人們,對於自己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不會感到不
安嗎?用白話講就是,我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人把我的財物拿去
管理管理,還可以主張這不犯法。
所以,基於以上理由,我對於「未明白授權行為人對他人為侵害性行
為」的刑法以外法令規定,能否透過刑法21條引為阻卻違法事由,採
取的是審慎懷疑的態度。除非真有什麼刑法上解決不了的問題,否則
還是不要輕易訴諸於其他法領域的價值判斷,會比較妥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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