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有阻卻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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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否注意到,我的文章內容充滿了「如果」。
換句話說,我只是希望參與討論的板友們,能夠依序檢驗各個要件,
至於在各個要件的認定上,每個人可能都有不同見解,甚至這也會扯到
案例事實到底怎麼設定,很難說一定有標準答案。
學說上多認為緊急避難的衡平性要求,必須是「保護優越利益」,
(參考林山田刑總),而在「財產vs財產」的案例中,交易價值應該不是唯一
的考量基準。林山田的書上也舉了個畫家搶救自己畫作的例子,
並指出系爭財物對於當事人的特殊意義,也會影響優越利益的判斷。
所以說,交易價值不是我的考量重點,也不會是唯一的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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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要看案例事實怎麼設定了。你這裡講的是「必要性」的問題,
也就是法條上所稱「出於不得已」。然而,當行為人已經付出合理的努力
去聯絡車主,卻還是無法找到人時,此際,聯絡車主似乎不能被評價為一個
有效的手段,而可能要考慮其他具有侵害性的手段,例如推文中有人提到的
找鎖匠開車門。當然,隨著時間經過,狗的生命越來越危急時,我們對於行為人
應該謹慎行事的期待,也會隨之降低。如果行為人不夠「聰明」,沒有早一點
想到OR採用侵害更小的手段,而是拖到緊要關頭才採取有侵害性的避難行為,
應該還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不過會有上述衡平性的爭議),至少可以阻卻
故意犯罪的成立,而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回歸民事賠償處理,這樣的結果
應該還算OK吧。
當然無論如何,只要能夠這樣細緻地討論,就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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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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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思考的流程上,還是優先考慮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會比較妥當。
至於透過「依法令之行為」引援其他法律規範,除非該法律規範明文授權
系爭行為人可以採取侵害性行為(例如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人人皆得逮捕
的規定),否則不宜逕行擴張解釋,把用於規範當事人間「賠償」「利益返還」
等權利義務關係的無因管理制度,引為阻卻違法事由。
最後,關於推測承諾,正因為它是高度不確定性的概念,所以使用上
必須非常謹慎,從實務的角度來講,恐怕還是先考慮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的
解釋適用,會比較妥當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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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也刻意語帶保留。
然而如上所述,到了緊要關頭時,還是要檢驗緊急避難。
因為所謂必要性的考量,是以行為時的當下為準,至於行為人不夠聰明,
沒有早點想到更好的辦法,那就讓他賠償一塊玻璃吧。
相較於自己招致的危難,如果符合優越利益原則,還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教科書上常見的例子是疏於保養車輛,緊要關頭時到底要撞一群學童還是
要撞路邊車輛的問題),那麼,只是因為「不夠聰明」而拖延到最後關頭
必須採取有侵害性的避難行為,應該更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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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第一 赤瞳之無口教祖 綾波 零 (新世紀福音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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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我喜歡的女角70%是藍髮屬性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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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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