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事訴訟法 這是單一案件嗎?
※ 引述《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之銘言:
: 甲開車過失傷害乙
: 檢察官起訴甲過失傷害
: 法院審理時 發現乙傷重而死(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 這時候 是用300條 變更起訴法條嗎?
我就我所知到的實務(可能只是個案而非通案)簡單發表一些意見
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法院審理時發生死亡結果....
不管是在準備程序或已經到辯論期日,
在程序之始,即陳述起訴要旨及告知所犯罪名部分
公訴檢察官如果沒主動「更正」起訴之罪名法條
受命法官或審判長還是會請檢察官考慮要不要作更正
題旨案例很明顯,一般不可能不去作更正
這種情形就不會有300條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因為檢察官已經自己更正了
舉另外例子,檢察官起訴性騷擾防治法的「趁機觸摸罪」
法官閱卷之始發現可能是「強制猥褻罪」,但是又不是很肯定
那這時候就很有趣了...
變通作法是,檢察官在陳述完起訴要旨後,法官在權利告知時
會一併表示「..除涉犯檢察官起訴的趁機觸摸罪外,還可能犯強制猥褻罪...」
如果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始終堅持起訴之罪名而未更正適用之法條,
而法院最後決定要用強制猥褻罪判決,此時就要引用300條。
反之,檢察官若自己更正法條,那就不會有300條問題,
除非法院最後認為原來起訴的罪名才是正確的法條。
最後,如果是無罪,那當然不會有300條問題
以上簡單貢獻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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