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事訴訟法 這是單一案件嗎?

看板LAW作者 (no excuses, no retreat)時間15年前 (2009/04/09 19:55),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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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a (小惡魔)》之銘言: : ※ 引述《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之銘言: : : 甲開車過失傷害乙 : : 檢察官起訴甲過失傷害 : : 法院審理時 發現乙傷重而死(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 : 這時候 是用300條 變更起訴法條嗎? : 我認為這裡屬於一部擴張 所以不生300條變更問題 ^^^^^^^^^^^^^^^^^^^^^^^^^^^^^^^^^^^^^^^^^^^^^^^^ 題外話 針對您回的這一句 我也一直有個疑問 您說有267的情形 就不適用300 試舉例如下 舊法時期(仍有連續犯) 檢察官起訴被告1月1日一次偷竊行為 院方認為有連續偷竊之情形(1月1日、1月2日、1月3日) 且均有罪 這時候依照實務之公式 會有審判不可分 (267的適用) 難道這時候就不用300條了嗎? 因為院方已經多加了一個56條(舊法) 這樣不算變更起訴法條嗎? 這樣難道不用告知、辯明、引用嗎? 實務見解所謂 「一部擴張、一部減縮」不生300條適用的見解 怎麼想怎麼怪 : : 因為我一直有個疑問 過失致死和過失傷害的事實是同一案件的範圍嗎? : : 又假設 : : 法院判決甲過失傷害確定後 乙才死亡(也是和車禍有因果關係) : : 這時又該如何處理? : 致死部分與傷害部分具有單一性 故既判力擴張及於致死部分 : 所以不能再重新起訴 : 而死亡結果是在判決確定後 故也不具備有再審之條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4 ※ 編輯: maggot 來自: 140.112.4.234 (04/09 19:56)

04/09 21:06, , 1F
引用300條的標準不是罪名嗎?只要罪名不同就得引用~
04/09 21:06, 1F

04/10 01:03, , 2F
實務上認為 只有罪名才有需要變更法條
04/10 01:03, 2F

04/10 01:16, , 3F
那如果是想像競合一部擴張類型 罪名不就改變了嗎?
04/10 01:16, 3F

04/10 07:05, , 4F
既然是一部擴張 就沒有變更問題押
04/10 07:05,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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