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百大]新體游泳池
※ [本文轉錄自 sammythekid 信箱]
作者: peter4710032 (才疏學淺) 看板: NTU
標題: Re: [百大]新體游泳池
時間: Sun Apr 25 00:09:02 2010
這裡不論你引用失當的那些聖賢言論,因為前面已有強者指出,恕不贅述。
我們直接討論主題吧,今天這個事件到底誰該負責,又為什麼該負責?
第一個要負責的,當然是小偷自己。
這很直觀,出於貪念而損及他人權益,法理所不容;
第二個是新體。
因為它真的對學生不友善,待遇處處不如校外人士,要說便宜嘛也處處苛扣;
那第三個是誰?
不是別人就是您自己。遺憾的是,恐怕您要擔負的責任,可能不比小偷來得少。
先從錯在「不仁」的新體講起,我非常贊同您的觀點,置物櫃必須投錢才能使
用卻不只是保管費,尤其是會影響學生的使用意願。我想這個金額對於社會人
士來說,其實只是「換零錢很麻煩」這樣的困擾,但對於原po這樣生活節省的
學生來說(收入相對少或沒有),只好冒險拼個「應該不會被偷吧?」,淪為
看小偷臉色的感覺。
一個學校的設施對學生沒有任何友善機制,使學生必須在此處兩難,新體的確
難辭其咎。
再論小偷盜取他人財物行為,其錯誤是立基在Harm Principle之上,一個自由
的社會,最基本要遵守的,就是不讓自由損及他人的權益。站在一個純客觀的
立場,今天不管他是有病(精神疾病)或單單只是因為貪念、因為僥倖,欲使
其不再觸犯傷害原則,必須經過相應的處理,在這裡是交由警方或其他管道,
端看他是否有其苦衷(因為非三等親內竊盜是公訴罪,警察受理就沒救了),
但不管怎樣,絕非單純說原諒就直接放任他去。
(前面有同學提到小偷被釋放後態度囂張,為避免事後諸葛,不放在評論裡)
最後論您錯在哪,如有冒犯,多請見諒。
首先,將財物放置於他人能夠輕易取得的地方,本身就是一種「陷人於不義」
的作法,受害者的行為確實在造就他人貪念滋生這件事上,有其責任!
當然你會說這是不公平的,但甚至新體的錯還是由於你的「選擇不鎖」才被凸
顯出來的的,必須承認受害者的行為常常無法自外於整個事件,即使你不同意。
第二,今天你的東西被偷很倒楣,沒有錯,但是使用了錯誤的道德觀做了一件
後續影響未知的事,恐怕你最終獲致的罪惡感,會比當初的倒楣大上好幾倍。
我想單純的寬恕絕不會是相信「人性本善」者會抱持的行為,他們會在寬恕前,
確認自己有足夠的判斷力,於是不會作出不合理的、甚至引領他人在「向善」
的路途上背道而馳,那樣的行為。
要我講,您這樣的行為叫做鄉愿,最大的錯誤就是「扼殺一個人能真正選擇改
過的機會」,並且公開發表文章講想法,使這個社會往「更鄉愿」之途邁進。!
您知道嗎?很多時候,置之死地而後生看似殘忍,無奈它卻是唯一夠力的解藥,
該不該使用,端看狀況不同而選擇,並不是哪個人的一條原則就能篤定的。
為惡不可怕,因為貪嗔癡人人有之,可怕的是社會沒有制衡的力量。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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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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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如有不當分段請推文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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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erlastings:你認為的常理不等於是別人認知中的常理 04/25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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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什麼金牌打手? | ( ̄△ ̄)/ 我家大人..朱字頭!
(  ̄ c ̄)y▂ξ 喔!!山東響馬 "豬油渣" 嘛...|╰(‵□′)╯...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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