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毀損罪的判決

看板KMT作者 (奚我后 其后來蘇)時間16年前 (2008/04/09 22:31),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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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akalaka (突如一夜春風來)》之銘言: : 推 armed:剛問過原PO.堅持對他提告的,是某位台南縣議員,找記者是對的. 04/09 22:06 : → Euglena:其他回應文章只要不觸犯版規就由版主刪除 04/09 22:06 : → armed:所以我一開始判斷就認為這恐怕不是單純的法律案件才會這樣. 04/09 22:06 : 推 sPz101:作錯事被告還可以看提告人是誰來判斷是不是作錯了哦 厲害 04/09 22:07 不懂法律不用在這裡現你的無知,我強烈譴責你的冷血. : 推 yoyoruru:毀損...請問哪裡不單純了? 還是你認為找找記者就可脫罪是 04/09 22:07 : → yoyoruru:對的? 04/09 22:08 : → shakalaka:這種小新聞要炒大,爽的是縣議員,傷的是KMT。 04/09 22:10 : → shakalaka:尤其是建議要讓KMT來背責任的部份... 04/09 22:11 先把問題的本質看清楚.原PO被指控的毀損罪.是指以下罪章. 刑法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兩幅最多幾千元的布條被毀損,正常程序會是甚麼?應該先道歉,賠償,試行和解, 真的都談不攏,才會走到刑事.這一條是告訴乃論之罪.何謂告訴乃論? 設若原po沒跟我說謊的話,警察根本就沒跟他談試行和解,而是他連原告都還沒 詳細討論這件事,就已經接到地檢署的傳票. 出車禍撞傷人都還未必會走到刑事,現在毀了兩幅布條居然沒有試行和解或調解 就進地檢署了? 警察還全未告訴他這條是告訴乃論之罪,反而一再跟他說到地檢署是正常程序? 根據估狗搜尋的結果,該縣議員與台南縣警關係良好.因此我不能不為原po可能 受到隱瞞而擔憂. 所受侵害法益並不重的告訴乃論之罪,居然未經試行和解就直接要到地檢署去, 這難道合於常理嗎. 我認為一個年輕人的前途比國民黨現在所受的牽拖來得重要,如此而已. -- 其實所謂"刀帥連",指的是中原野戰軍獨立二師139團3營9連.1948年淮海戰役 期間,該連49名官兵奉命堅守汶河南岸舊窯場達12小時.在連長谷子地同志指揮下 ,共打退蔣軍3次進攻,擊毀敵坦克兩輛.出色地完成了掩護主力撤退的阻擊任務. 戰後野司首長為了表揚這種敢於與敵人拼刺"刀"的精神堪為全軍表"帥",授予 該連"刀帥連"的稱號.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4

04/09 23:11, , 1F
刀帥 我覺得如果該民代確實出現找個年輕人祭旗再反制就好
04/09 23:11, 1F

04/09 23:12, , 2F
當然事先要先預備好 讓那個民代想找人祭旗結果反而被祭旗
04/09 23:12, 2F

04/09 23:13, , 3F
如果那個民代沒有這種想法 那就不要牽扯上政治
04/09 23:13, 3F

04/09 23:14, , 4F
所以最好情況是前面c大的推文所寫結局
04/09 23:14, 4F

04/09 23:15, , 5F
這樣應該比較好吧?該民代想政治解決再來政治解決
04/09 23:15, 5F

04/10 02:46, , 6F
這件事不同於車禍案件 告訴人有來頭 當然送檢察署 警
04/10 02:46, 6F

04/10 02:47, , 7F
方才好脫離責任 這就是原po得去地檢署的原因
04/10 02:47, 7F

04/10 10:08, , 8F
所以覺得原PO要做願和解就和解,要政治解決就政治解決的準備.
04/10 10:08,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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