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毀損罪的判決
※ 引述《shakalaka (突如一夜春風來)》之銘言:
: 推 armed:剛問過原PO.堅持對他提告的,是某位台南縣議員,找記者是對的. 04/09 22:06
: → Euglena:其他回應文章只要不觸犯版規就由版主刪除 04/09 22:06
: → armed:所以我一開始判斷就認為這恐怕不是單純的法律案件才會這樣. 04/09 22:06
: 推 sPz101:作錯事被告還可以看提告人是誰來判斷是不是作錯了哦 厲害 04/09 22:07
不懂法律不用在這裡現你的無知,我強烈譴責你的冷血.
: 推 yoyoruru:毀損...請問哪裡不單純了? 還是你認為找找記者就可脫罪是 04/09 22:07
: → yoyoruru:對的? 04/09 22:08
: → shakalaka:這種小新聞要炒大,爽的是縣議員,傷的是KMT。 04/09 22:10
: → shakalaka:尤其是建議要讓KMT來背責任的部份... 04/09 22:11
先把問題的本質看清楚.原PO被指控的毀損罪.是指以下罪章.
刑法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兩幅最多幾千元的布條被毀損,正常程序會是甚麼?應該先道歉,賠償,試行和解,
真的都談不攏,才會走到刑事.這一條是告訴乃論之罪.何謂告訴乃論?
設若原po沒跟我說謊的話,警察根本就沒跟他談試行和解,而是他連原告都還沒
詳細討論這件事,就已經接到地檢署的傳票.
出車禍撞傷人都還未必會走到刑事,現在毀了兩幅布條居然沒有試行和解或調解
就進地檢署了?
警察還全未告訴他這條是告訴乃論之罪,反而一再跟他說到地檢署是正常程序?
根據估狗搜尋的結果,該縣議員與台南縣警關係良好.因此我不能不為原po可能
受到隱瞞而擔憂.
所受侵害法益並不重的告訴乃論之罪,居然未經試行和解就直接要到地檢署去,
這難道合於常理嗎.
我認為一個年輕人的前途比國民黨現在所受的牽拖來得重要,如此而已.
--
其實所謂"刀帥連",指的是中原野戰軍獨立二師139團3營9連.1948年淮海戰役
期間,該連49名官兵奉命堅守汶河南岸舊窯場達12小時.在連長谷子地同志指揮下
,共打退蔣軍3次進攻,擊毀敵坦克兩輛.出色地完成了掩護主力撤退的阻擊任務.
戰後野司首長為了表揚這種敢於與敵人拼刺"刀"的精神堪為全軍表"帥",授予
該連"刀帥連"的稱號.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4
推
04/09 23:11, , 1F
04/09 23:11, 1F
→
04/09 23:12, , 2F
04/09 23:12, 2F
→
04/09 23:13, , 3F
04/09 23:13, 3F
→
04/09 23:14, , 4F
04/09 23:14, 4F
→
04/09 23:15, , 5F
04/09 23:15, 5F
推
04/10 02:46, , 6F
04/10 02:46, 6F
→
04/10 02:47, , 7F
04/10 02:47, 7F
→
04/10 10:08, , 8F
04/10 10:08,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