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應檢舉方要求公布判決過程

看板JinYong作者 (Fer)時間6年前 (2017/11/30 18:06), 6年前編輯推噓-24(731123)
留言161則, 31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5/6 (看更多)
我憑自己的觀點和認知發文,發文前我就知道一定會被攻擊,那又如何? 且不管我是否有法律專業,或從事相關工作,我都不會理會什麼要亮出證明 這類的挑釁。 聽得懂的人自然會去思考和注意,或至少會去查證。 反對的人,那我也不用去多做爭辯。 認為我沒有出示法律專業的證明,說話沒有公信力, 自然可以去請教自己信任的法律從業人員。 相關的問題很簡單,推文中裡跟著風向就罵人流氓、垃圾,甚至還有辱及父母,各種 人身攻擊的,這些就不用多說了。 而我為什麼要幫他說話?也是光這點就夠了,他沒有用同樣的方式去攻擊別人。 而公布私信的部分,看看幾個客觀狀況下,是否能夠認定為故意?各有怎樣的法律責任? 不完整出示,而用拆開重製的方式,是否就沒有法律問題了? PTT 上,信件內容為和板主討論判決的尺度,而由板主在未詢問當事人的狀況下公開, 又是否就足以作為阻卻違法的事由?這些都是很容易釐清的。 至於有人寧可把重點帶到一些諸如是不是分身,是不是認識,是不是朋友之類的, 而不願意就事論事,那我不想多說,也認為不值得多說。 -- If you can bear to hear the truth you've spoken Twisted by knaves to make a trap for fool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6.93.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512036390.A.1A0.html

11/30 18:11, 6年前 , 1F
可以不亮證照,亮的目的是取信於人。既然您的「策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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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取信於人,又何必發這篇文?如果目的是發表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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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其他人也可以發表己見。若有違規者,尋板規而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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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目的是就事論事,就發言的內容來討論。 意見不同就要往身分職業上去做連結,我覺得不用。我只是說出自己看到的,和我真實的 想法而已。 金庸板接近十年前就有我的文章,累積起來也有超過三十篇,還有兩篇 M 文。 結果居然在發言沒有任何違規的狀況下,被好幾個人互相附和要查帳號? 就只因為我的風向不一樣? ※ 編輯: Fernandeo (61.226.93.53), 11/30/2017 18:27:39

11/30 18:21, 6年前 , 4F
你知道本板被水桶的分身是不能發文的嗎?所以你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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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身當然很重要,因為板規就放在那裏,有人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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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就事論事沒衝突吧?假設你是分身,你連發文的資格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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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可以大方否認你是分身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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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你是分身跟就事論事本身有衝突嗎?我看是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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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8:27, 6年前 , 9F
為什麼又要炒起這議題 金庸板什麼時候才能回復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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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你不先作你信中說的事呢 查證問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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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會去查證""不會去挑釁別人"證明你連查證都沒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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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直接認定某人是對的 其他人都錯的 呵呵 打自己的臉不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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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值用錯誤的知識誤導 還一值扭曲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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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沒搞清楚前因後果就下評論 準備看你被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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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的法律問題都是有所本並且做過查證的,甚至閱讀過相關案例。 至於是否跟我本身的職業有所關連,我認為自己無須回應。 ※ 編輯: Fernandeo (61.226.93.53), 11/30/2017 18: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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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質疑並不是風向不一樣被質疑而是事件根本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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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沒搞清楚前因後果啦 是這個帳號和某些帳號永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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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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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Ty理虧並且有亂板事實,你卻硬要扭曲事件原貌並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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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Ty是善良使用者,那你被質疑是分身本來就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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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基本公民道德的都看得出他就是在那邊亂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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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分身疑慮就有版主去申請查帳號,意見相同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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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也沒什麼好奇怪的,就像有人覺得武功練到頂拿不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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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一樣強,有人就覺得有拿武器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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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8:41, 6年前 , 25F
你本身職業怎樣不重要,你是不是分身影響你現在發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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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8:41, 6年前 , 26F
合法性,所以你是分身嗎?要不要先否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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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8:42, 6年前 , 27F
有所本就把你查的東西貼出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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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T沒有攻擊別人?你是沒看到還是故意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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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win: 想我也可以說你是腦殘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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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8:44, 6年前 , 30F
話說原來這兩個ID(T&F)常常出現在同一篇文章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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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8:46, 6年前 , 31F
另外有分身要不要查 跟你這帳號在本版記錄無關 跟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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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的那個帳號有關 你的法理真的很有問題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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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M文跟這有什麼關係 看你先前發的跟這篇就知道你連查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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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的去做 搞不清楚前因後果一直在自說自話 搞的好像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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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清流 眾人在欺負你 某人言論如何google一下是有多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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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重複跳針某人沒錯 其他人會質疑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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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8:47, 6年前 , 37F
尚萬強還當市長好事作一堆 好好想想你的邏輯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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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84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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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搞不搞得懂不重要,法院怎麼認定才是重要的。上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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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難道要說法官沒搞懂嗎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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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1:04, 6年前 , 124F
況且我本來就不是很認同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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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1:06, 6年前 , 125F
既然你都知道法官怎麼想才是重要的,就知道這個判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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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拘束力才是,更何況判決重點不在於是否為信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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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1:07, 6年前 , 127F
,而在與是否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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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1:09, 6年前 , 128F
我一開始就說了,「有法官持這樣的見解」,開庭通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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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1:09, 6年前 , 129F
時沒人知道會遇到什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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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1:11, 6年前 , 130F
另外我覺得那個判決沒什麼問題XD適法論罪,我送你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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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本子,那上面的智財權還是我的無誤,除非我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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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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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誤解信件就=著作了,這個判決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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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誤解喔,我的意思是「法院認為」只要有某種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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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思表示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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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怎麼想的我都還沒說過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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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1:17, 6年前 , 137F
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形式,意思表示不被保護,具有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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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意思表示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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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1:18, 6年前 , 139F
你跟我說沒用啊,我知道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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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想到,應要求而公佈,誤以為授權是否就不具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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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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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1:19, 6年前 , 142F
法官依法審判,自由心證一點都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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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1:25, 6年前 , 143F
錯誤?引人錯誤?一般人皆會陷入相同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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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3:44, 6年前 , 144F
煩不煩 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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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1:22, 6年前 , 145F
反正每次開庭都是考驗法官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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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59, 6年前 , 146F
擾亂一池春水又擅自消失留下殘局,跟原事主有點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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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8:52, 6年前 , 147F
這個事件早有定論 事實、判決和投票早已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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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01:14, 6年前 , 148F
你好辛苦想要亂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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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01:21, 6年前 , 149F
T一開始就在攻擊人了 你有在思考就看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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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2:14, 6年前 , 150F
租屋版的事情怎麼解釋,巧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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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3:44, 6年前 , 151F
無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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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1:32, 6年前 , 152F
大補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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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00:58, 6年前 , 153F
丑~~~~啊
12/03 00:58, 153F

12/03 14:23, 6年前 , 154F
兩個帳號一起 google 結果真有趣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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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6:22, 6年前 , 155F
這兩個帳號跟TRosi跟LouisGrey莫非是四手聯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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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6:23, 6年前 , 156F
老頑童是不是被超越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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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8:00, 6年前 , 157F
老頑童左右互搏 表現出來的性格起碼還是一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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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8:11, 6年前 , 158F
性格不一樣也是有高手的啊 仙水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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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1:16, 6年前 , 159F
原來這位是MLB神邏輯的那位 還兩個帳號拼命同時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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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3:01, 6年前 , 160F
想起來他是誰了哈,我之前被水桶就是他來嗆聲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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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15:27, 7年前 , 161F
恭喜!!恭喜!!!!
01/25 15:27, 161F
文章代碼(AID): #1Q7zWc6W (Jin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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