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應檢舉方要求公布判決過程

看板JinYong作者 (Fer)時間6年前 (2017/11/28 17:12), 6年前編輯推噓-11(12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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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這個事件激化的重點看起來是因為 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但後續又改變心意,並且在檢舉人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公開雙方的所有私信, 而遭到對方抗議,並向 L 板主提出擅自公開私信的行為將有法律的責任。 隨後 L 板主雖然配合修文,但立即表示他要因為這個事件辭職,而引爆 許多板友的不滿而對 T 板友大肆攻擊。 但憑心而論,L 板主是否有觸法行為呢?答案其實是肯定的,甚至他的觸法行為 仍然在持續地進行中。 L 板主在 T 板友第一時間的抗議之後,確實配合修掉了對方的私信。也讓包括 nightlight 在內的許多板友提出 L 板主是無心之過,T 該以私訊先行溝通,不該 當場給板主難堪這樣的說法。甚至轉而用到底是有裸照還是信用卡號碼之類的文字惡意 攻擊 T 板友。 但事實上,L 板主無心之過的說法可以說是確定排除了。 一則 L 板主一開始使用的標題是,「我亂判決?應檢舉方要求公布判決過程。」〈在包 括 L 板主後續公開的信件中,還真沒看到檢舉方說過板主亂判,還說了好幾次尊重板主 的判決和標準。〉 再者,包括檢舉信在內,金庸板的判決從來沒有公布當事人信件的傳統,更別說只是與板 主討論認定尺度的信件。至少我查詢了 L 板主上任後所寫的全部判決文都是如此,格式 非常固定,經檢舉某人某事項違反板規幾條,板主查證結果如何,判決檢舉基於何種 理由成立或不成立。附上檢舉信件,甚至只是引其中一段完整文字的,一次也沒有。 而其後 L 板主更是採用變通的方式,將 T 板友私信的文字拆開,混入自己的 評論之中。不管 L 板主的動機是什麼,這樣的舉動等於是在承認未經同意公開私信的 行為並非意外,而是有意為之。 或許 L 板主認為只要不公開完整的信件,而採用拆散、重製的方式,就不再有法律 問題。但很可惜,現行的法律中,即使採用這種方式,仍然是違法的。因為就他人未公 開的文字內容,是無法主張合理引用的。這是我為什麼說 L 板主的的觸法行為仍然在 持續的進行中,真的目前只是端視對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這裡,我猜想會有人提出私信的內容並非創作〈這邊先只討論著作權法,事實上因為 L 板主擅自公開對方私信的行為,引來很多後續對 T 的攻擊,我認為其中的法律問題, 是更複雜的,可能民刑都能連結〉。 這確實是個說法,不過現行在實務上對此的認定可說是非常寬鬆。除非你的私信是沒有 實質意義的,像是,安安,吃飽沒?之類的文字。否則只要是稍有論述內容,基本上都會 納入當事人的權利之中加以保護。而以目前看到的而言,要主張這部分是不太可能的。 至於許多板友基於各種理由對 T 所做的各種攻擊言論,在我看來,流於謾罵,確確實實 涉及到公然侮辱甚至誹謗的文字真的不在少數。告不告得成,會不會定罪,是一回事。 但公訴罪,對當事人來說,真的要走這條路,一點都不麻煩,也不用花多大代價。 其實真的沒錯,不管是板主義務性的管板,或大家利用閒暇時間看板。弄到自己有法律 責任,被告上公堂,根本不值得。但在法治國家,我不認為該把提出法律問題的人當作 攻擊對象,而是該自問,對方提出了法律問題,那我是不是真的違法了? 在一面倒的風向中,我講這些話,大概許多人都看了刺眼。但我不認為 T 是個真的想要 興訟找別人麻煩的人,這類人的言詞會是,「我要告死你」、「你等著收法院傳票」、 「我們法庭上見」、「我會讓法官來教訓你」。 而 T 最嚴厲的言詞,也就是像,「你這樣的行為,將有法律問題。」或「你這樣的字句, 已經踩到了法律的界限。」我會把這樣的言詞,視為對方在嚴肅地提醒,你的行為已經侵 犯到我,請你停止。〈L 板主是擅自公開私信,另外一個被他說的好像是在推文 罵他垃圾〉 而也確實,比如 L 板主一開始配合修改文章後, T 也沒再說他甚麼。甚至當 nightlight 用非常針對性的文字攻擊他後,他也願意去思考或許對方真的是無心之過,而在 L 板主 其實甚麼都沒表示的狀況下,先行發文道歉。並多次表達,他不想興訟,願意到此為止。 只是 L 板主不但沒有出來表示自己是無心之過,甚至用修文和引用的方式換著方法 公開私信,那我想即使最遲鈍的人都看得出來,是故意而非無心了。 板上用幾乎等同是群眾暴力的手段去攻擊 T,甚至在他沒有相應違規的情狀下,採用公投 75% 的方式處罰他永桶,並強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說詞。這是一個很糟糕,並且完全欠 缺法治精神的行為〈那何須法律?台灣也可以用 FB 投票來判刑呀!〉 或許有人認為實現了「鄉民的正義」獲得了勝利,但真的有贏到甚麼嗎?在我看來,反而 是輸得徹底,輸掉底線和原則。 而會不會逼使一個本來只是做出警告的人,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看來 T 現在也不再做出回應了,那不論是 L 板主,或那些用詞確實太過分的人, 只能靜待追訴期過去之前,會不會被提告了。 -- If you can bear to hear the truth you've spoken Twisted by knaves to make a trap for fool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6.93.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511860345.A.DD9.html ※ 編輯: Fernandeo (61.226.93.182), 11/28/2017 17:39:20

11/28 18:03, 6年前 , 1F
強加水桶?要不要先論述一下你這一大篇的先驗條件“PT
11/28 18:03, 1F

11/28 18:03, 6年前 , 2F
T的看版管理規則應該等同法律” 然後再討論一下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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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8:03, 6年前 , 3F
一個無給的版主需要做到“有給職且無需被追究錯誤責任
11/28 18:03, 3F

11/28 18:03, 6年前 , 4F
”的法官或檢察官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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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8:12, 6年前 , 5F
我怎麼聽版主說檢舉信本來就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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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8:30, 6年前 , 6F
公布私信只違反站圭 而且還是對方要求公開判決過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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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8:31, 6年前 , 7F
如果連站圭申訴都無效 這個信根本沒秘密沒毀謗你以為
11/28 18:31, 7F

11/28 18:31, 6年前 , 8F
能告什麼
11/28 18:31, 8F

11/28 18:32, 6年前 , 9F
根本不懂不要出來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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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8:39, 6年前 , 10F
另外以你特殊的法律概念 哪條法律可以管水不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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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8:57, 6年前 , 11F
你不認為T是想要找麻煩的人?不好意思請你去google他的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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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8:57, 6年前 , 12F
看看他在其他板那些言論 還有私信挑釁他人的種種行為 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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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8:57, 6年前 , 13F
回應是因為他原本就是故意搗亂為目的 他目的達到了他還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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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8:57, 6年前 , 14F
事回文做什麼 你知道他已經去鬧過多少板了嗎?還有你講的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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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8:57, 6年前 , 15F
些我不覺得刺耳 我只覺得你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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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02, 6年前 , 16F
你的法律素養完全不合格 建議下次打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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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02, 6年前 , 17F
時先googl一下 免得浪費自己和閱讀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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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02, 6年前 , 18F
的人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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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05, 6年前 , 19F
你這種程度還敢發長文,建議您從國小課本好好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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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2, 6年前 , 20F
"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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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4, 6年前 , 21F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無罪,得寄發判決書予原告,不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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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4, 6年前 , 22F
布。 <=== 這已經被重複貼過好幾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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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4, 6年前 , 23F
一開始根本就沒有什麼公開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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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4, 6年前 , 24F
版規本來就沒有規定公開 而當事人「主動提出」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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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5, 6年前 , 25F
然後版主覺得可行 就同意了 到底哪裡"板主一開始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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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5, 6年前 , 26F
另外 這件事情扣除事後的延長賽 判決本身當事人已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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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6, 6年前 , 27F
而當事人一開始的意見「公布私信」 這很顯然是誤會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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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6, 6年前 , 28F
當事人要求「公開判決」但有辦法「公開判決卻不公開檢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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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6, 6年前 , 29F
嗎?」這點要如何做到? 其次「雙方」都並沒有考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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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7, 6年前 , 30F
「公開判決是否包含檢舉信」這個問題 以至於當事人沒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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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8, 6年前 , 31F
清楚「公開」的定義讓版主誤會「公布判決過程包含檢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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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8, 6年前 , 32F
這點顯然雙方都有責任 而且個人以為 提出要求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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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8, 6年前 , 33F
才幾乎得附上全部責任--你自己做了額外要求 希望進行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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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9, 6年前 , 34F
服務 提供了額外建議 就「有責任自己把目的需求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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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9, 6年前 , 35F
就算版主有什麼責任 在當事人提出質疑時版主馬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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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19, 6年前 , 36F
版主的責任基本上就盡到了 在當事人未明講之下 版主處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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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20, 6年前 , 37F
知狀態(所謂公開竟不包括檢舉信 那叫什麼公開 要怎麼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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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9:21, 6年前 , 38F
)並且也沒有犯意 你是要當事人為沒講清楚負責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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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0:26, 6年前 , 39F
好想知道是不是T換個帳號上來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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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8 則推文
11/29 11:36, 6年前 , 118F
還是我們要投票一下 哪些人一開始有想到 一開始沒有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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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36, 6年前 , 119F
還是要投票一下 誰屬於一般人 誰不是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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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37, 6年前 , 120F
顯然在這個事件中 當事人和版主"一開始都沒有想到此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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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37, 6年前 , 121F
推給什麼 一般人 難道還要去定義界定 誰是一般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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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38, 6年前 , 122F
我覺得我算一般人啦 我就是一開始想不到的那種"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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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40, 6年前 , 123F
如果每個人都有「上帝視角」「諸葛視角」「穿越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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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40, 6年前 , 124F
那應該真的「可以更好」 但又如何? 我昨天的彩券還是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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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42, 6年前 , 125F
同意YoursEver 在PTT 檢舉信 當然是 版務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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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42, 6年前 , 126F
申訴到小組和群組 這些都是證據 例如 檢舉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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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42, 6年前 , 127F
就能證實版主是否放置太久不處理 而有怠職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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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43, 6年前 , 128F
檢舉人的檢舉格式與內容 是否合於版規 足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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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43, 6年前 , 129F
除非當事人主動清楚要求 避開檢舉信 否則當然是版務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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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51, 6年前 , 130F
我是認為不需要特別定義這些東西啦,就算可以告好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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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52, 6年前 , 131F
可以告本身並不代表你這麼做不會受到抨擊,不然為什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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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53, 6年前 , 132F
家通常都對網路訟棍反感?這些討論串中是真的有人對泰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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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54, 6年前 , 133F
人身攻擊,泰溫沒告我並不覺得他寬宏大量,只讓我覺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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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56, 6年前 , 134F
當初威脅L更加沒有必要:人家直接侮辱你都沒事了,L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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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1:58, 6年前 , 135F
務在做這些事情,那些信件是寫了什麼讓泰溫感到重大傷害
11/29 11:58, 135F

11/29 11:59, 6年前 , 136F
的事情嗎?
11/29 11:59, 136F

11/29 13:31, 6年前 , 137F
事件激化是某人嗆說他要故意用不恰當用字亂板吧?
11/29 13:31, 137F

11/29 13:37, 6年前 , 138F
隨便嗆告不就網路小白、訟棍、健訟的刁民?而且版主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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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37, 6年前 , 139F
信件內容也無什麼不妥,人也是客客氣氣沒要公審什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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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37, 6年前 , 140F
只是公開在版面上對於私信來函討論版務的事情要如何處理。
11/29 13:37, 140F

11/29 13:37, 6年前 , 141F
板友當然可以告。這個社會濫訟還多嗎?只是法律站對位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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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37, 6年前 , 142F
,道理就站得住腳嗎?人情世故比法律複雜困難多了,版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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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3:37, 6年前 , 143F
贏得掌聲,你覺得是什麼原因?只是網路霸凌嗎?多想想吧
11/29 13:37, 143F

11/29 14:24, 6年前 , 144F
你要護航之前先把六法全書翻通了再來護航
11/29 14:24, 144F

11/29 14:25, 6年前 , 145F
我是不知道你估狗ID了沒,如果沒有,那你不懂狀況就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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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4:25, 6年前 , 146F
自替他辯護說他無心亂版,是否太過片面?如果你估狗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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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4:25, 6年前 , 147F
還認為他不是來蓄意亂版,我建議你回去問問你的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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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4:26, 6年前 , 148F
國文老師以及數學老師,請他們重新教你如何讀文章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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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4:26, 6年前 , 149F
邏輯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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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4:49, 6年前 , 150F
有沒有犯法是憑法條,不是憑你心證
11/29 14:49, 150F

11/29 22:01, 6年前 , 151F
我還在想他這次怎麼忍得住
11/29 22:01, 151F

11/29 22:03, 6年前 , 152F
請問閣下是司法官或律師嗎?
11/29 22:03, 152F

11/29 23:56, 6年前 , 153F
請問是以什麼身份資格或專業來認定是否違法
11/29 23:56, 153F

11/30 00:32, 6年前 , 154F
聖光
11/30 00:32, 154F

11/30 02:39, 6年前 , 155F
想知道你花了多少時間寫這篇廢文
11/30 02:39, 155F

11/30 23:26, 6年前 , 156F
我覺得問題是你沒看到私信內容
11/30 23:26, 156F

12/01 01:24, 6年前 , 157F
不懂裝懂 有人去檢舉站內 調查分身了嗎?
12/01 01:24, 157F
文章代碼(AID): #1Q7IXvtP (Jin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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