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抒] 碧血劍的華山派快連邪派都不如了

看板JinYong作者 (las)時間14年前 (2012/01/11 03:59), 編輯推噓10(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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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00L (愚者)》之銘言: : ※ 引述《fw190a (las)》之銘言: : : 看看原文吧 : : 你分不出哪段是個人觀點,哪段是批評嗎? : 很遺憾,我還是認為您沒搞懂文章邏輯。 : 就拿上一句來舉例,那是個人觀點,也是批評。 : 這是廢話,從他口中吐出來的批評,當然都是他的個人觀點! : 但是這樣的廢話,我卻不得不再提醒硬要去區分的您。 你要講批評也都是個人觀點,OK 但這並不代表個人觀點就都是批評, 而現在重點是, 這裡有些是個人觀點發表,不是批評,卻被當批評處理, 我前面引原文反問,就是認為一般人看了這樣兩句話: a.以我觀點xx不到爛人程度 : 她做了一些不太好的事情,儘管以我的觀點,就算單就那些事件來討論, : 也遠還不到爛人的程度。 b.我之所以批判你是因為xxxxx : 我之所以批判 F00L 板友的,是在我確認後他的回應, : 「知道領導黃蓉的行為的「性格心態」如此(做爛人的行為), : 就可評論其為爛人。」 用基本國文能力,我相信可以分辨,前者只是在發表個人觀點, 後者才是批評。 : : 他都已經詮釋了,他反對的是: : : 透過事--->看透靈魂(性格心態)--->發現本質-->全面性否定 : : 我的「不該『這樣』評論人」不是更清楚的表達了他意見嗎? : : 還是現在他的意見也由你說了算? : 不是我說了算,也不是您說了算啊! : 事實上,包括他自己說了都不能算! : 舉個極端的例子,罵髒話的人,辯稱是善意問候對方母親,能得免公然侮辱之罪? 整理他的推論給你看, 所得到回應就是一句"不是你說了算", 跟據原文推論,原作者也同意,卻又不算,到底誰算。 然後你舉的極端例子, 首先我還真的沒看過有人舉極端例子來否定對方的... 所以他的推論是極端例子嗎? 再來,法律追究"公然侮辱之罪",是基於該發言的外部影響, 而非對該發言的原意之審查。 : F00L (Wed Dec 28 07:10:36 2011) : 套您的說法,難道就事論事之下,不能用任何形容詞評論一個人? : 難道只能說郭靖做的是「好人的行為」,而不能據此論述「其為一個好人」? : 推 Fernandeo:是的,我認為人類的智慧頂多評斷事件, 12/28 11:29 : → Fernandeo:只有上帝有資格論斷一個人的價值。 12/28 11:32 : Fernandeo開宗明義就表示「不該評論人」。 : 憑著上面的引證,我這樣說有甚麼問題? 這是你們一開始詞彙定義還不明時產生的討論, 今天人家都已經專程發文解釋他的意思, 你為什麼要停在過去抓住會引起誤解的解釋在攻擊? 你的行為是荒謬的。 你不覺得有問題,我實在也無法和你繼續討論。 : F00L (Mon Jan 9 18:15:08 2012) : 是您在扭曲。 : 原說法是「不該評論人」,不是「不該『這樣』評論人」! : 從這裡我又可以提出兩點討論了。 : 1.呼應您文章的第一段,他所有的批評,不管是第一段還是後面哪一段, : 都是「他認為」,都是他的「個人觀點」。(若您還是無視,我幫您上色了!) : 個人當然可以有其觀點,他當然也可以用他的個人觀點來批評我。 : 然而,他這些個人觀點一樣必須接受別人的質疑。 同上, 如果是批評你的部份,需要被你質疑。 但有些只是個人觀點的,被你當作批評來質疑, 這就是我不滿的部份。 : 2.他的個人觀點有誤。 : 討論串中我一開始就表示「肯定」黃蓉在襄陽的貢獻堪稱俠女。 : 這些是無庸置疑的,所以也沒人反對,更不會因此讓兩造花很多篇幅爭辯之。 : 自承是「黃蓉迷」的他,不認同的是對黃蓉本性的批判。 : Fernandeo (Mon Jan 9 21:46:07 2012) : 我表明自己的立場〈是個蓉迷〉 : 而在他的個人觀點中,卻以本性當成「全面否定」; : (因此,他不合宜地提出,上帝才能否定一個人。) : 卻以爛人當成「所有負面詞彙的加總」。 : (他認為,爛人比不忠不孝、寡廉鮮恥、見利忘義……還否定的更深!) : 接著,我們針對2.來進一步辯證。 : 舉個例子, : 我肯定楊過急人之難的義舉與襄陽大戰的功勛,堪稱大俠。 : 然而,楊過的本性偏激執拗,套句黃蓉的說法,楊過的「本性不好」! : 奇怪!? : 本性不好的人,不能做好事嗎?不能當大俠嗎? : 可以啊! : 整個討論串下來,哪個人會因此認為我對楊過「全面否定」? : 當然,Fernandeo自承是「黃蓉迷」,他也許很難接受偶像被否定。 : 我能理解他「無限放大」別人對黃蓉的否定, : 認定成「全面」、認定成「所有負面詞彙的加總」…… : 然而,他的認定,不等於事實啊! : 套您這段一開始的爭辯! : 我到底是「部分否定」?還是「全面否定」? : 我到底是針對「本性」?還是「所有負面詞彙的加總」? 你有沒有發現,他說的全面否定是指對人格的全面否定, 但你卻用行為上沒否定,來說自己沒有"全面否定"。 請加強你的邏輯。 他講的是 < 「爛人」是什麼?也許是所有負面詞彙的總和吧......我也不知道。> 既沒有肯定爛人就是這意思,也沒預設你的"爛人"一詞是什麼意思, 你隨時可以回說,你所用的爛人指涉不是那麼嚴重/全面, 但是你卻選擇開始攻擊他下了一個錯誤的定義。 ``````````````````` 今天你對黃蓉推論沒啥嚴重錯誤,至少就世俗眼光已經算很有條理了, 但是在嚴謹邏輯要求下還不算完美。 問題是你回應人的方法與態度, Fer板友或許一開始詞不達意,但人家好聲好氣,努力表明自己意思。 反觀你,沒抓住對方批評重點來回應就算了,反過來一直批評對方語病/嫌對方 沒有和你在同一層級進行論述,言語又一直夾帶蔑視。 我實在看不出來這討論串因為這種議論方法而提昇了品質。 而我回的這篇是想表達, 如果你跟我談邏輯,用的話語卻一點都不嚴謹,我真的不知道如何跟你談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40.128

01/11 08:45, , 1F
公然侮辱罪是基於該事件的外部影響 意思也就是說如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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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8:46, , 2F
部沒有影響 是不是公然侮辱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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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8:48, , 3F
這樣子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沒有"受害人"的情況之下是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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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8:49, , 4F
的? 那麼在不被發現下的偷窺是否違法? 當然這是parad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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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8:51, , 5F
但是回過頭想想怎樣才能論證該事件有沒有外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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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8:51, , 6F
法官? 檢察官? 陪審團? 事實上外部影響跟時間有很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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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8:53, , 7F
若是當下沒有影響判決後卻有影響 有沒有這樣可能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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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參考裡面第二項: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 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 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吵架互罵對 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 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 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至於偷窺,是直接傾犯到隱私權,兩者法源依據不同。 我知道講到外部效果,明眼人可以追問外部效果無所不在, 但其實我講的意思是,被法條關切且欲避免的外部效果, "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 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 ※ 編輯: fw190a 來自: 118.168.240.128 (01/11 13:20)

01/11 13:30, , 8F
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要成立的話不會沒有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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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3:35, , 9F
我了解你的意思 但我的問題是著重在侮辱的行為是否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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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造成名譽上的傷害 或僅是陳述事實 或僅是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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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3:39, , 11F
顯而易見的汙辱就不談了 例如說"你的生活毫無價值"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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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3:40, , 12F
本來就是見仁見智 也許我覺得我現在的生活很有價值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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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覺得很糜爛 那麼事實上你是認為被我汙辱了 但我卻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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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3:41, , 14F
以我的生活原則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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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3:42, , 15F
同樣的道理 所謂的"黃蓉是爛人"是他的個人意見 他也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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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3:43, , 16F
了這句 這是他的主觀看法並且帶以佐證 這樣算汙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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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3:45, , 17F
事實上他是用詞不夠細心才會有這句帶有強烈主觀色彩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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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3:47, , 18F
不過我也覺得這樣子把話題帶到汙辱上也是過於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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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sogo-k/article?mid=2002&prev=2013&l=f&fid=17 一、 客觀構成要件: (六) 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 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判斷時應注意行為 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 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你提的說法的確可能在灰色地帶中,但現實中最簡單的做法就是連灰色地帶都不去踩。 ~~~ 講到這,雖然我一直都直接回答你問題,不過我想講一下, 這一篇會提到公然侮辱罪是因為FOOL大該文中的說法 : 舉個極端的例子,罵髒話的人,辯稱是善意問候對方母親,能得免公然侮辱之罪? 他用這句是在表達:對他的批評,難道可以因為其原意不是這樣,逃過公允的審視 首先,我認為原文沒有對他批評過,足以稱為侮辱他字樣,因此不認為該法適用, 再來即使把該文字放在一般脈絡下,我也有信心並非只有他講的那個解釋法。 因此用公然侮辱罪法舉的極端例子,和應該如何解讀該文無關。

01/11 14:12, , 19F
本來不想再回,不過想陳述一件客觀事實給樓上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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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13, , 20F
我們並不是沒有考慮到這可能是詞彙使用的不夠細心,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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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15, , 21F
當事人已否定這種說法,告訴我們這是有意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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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17, , 22F
另外提出他一套看透靈魂的理論,拒絕把「爛人」二字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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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19, , 23F
在僅是他舉證的護短與小太妹事件上,而為一個整體本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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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19, , 24F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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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26, , 25F
您可以說提出護短和小太妹事件是舉證,負面程度的評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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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29, , 26F
人異人殊的個人意見,這些我都可某種程度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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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31, , 27F
但真正產生爭議的反而是當事人後續的「再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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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49, , 28F
您的意思就是說他越描越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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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54, , 29F
我願意這樣理解,但當事人明顯不喜歡這個可以幫他解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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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55, , 30F
其實我覺得版主會火不是沒有原因 個人認為他很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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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容了 他為什麼討厭黃蓉 為什麼覺得她是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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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我一直覺得自己是在向他傳達「喂,老兄,愈描愈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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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F大卻回了"你不是上帝 無法評論其為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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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56, , 34F
看到這句真的火有起來...而後續F大的解釋 也沒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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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56, , 35F
反駁F版主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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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4:57, , 36F
了,趕快修正一下吧。」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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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03, , 37F
對,大概火起來就以為別人要用宗教權威來壓他。我只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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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04, , 38F
對無心的用詞被錯誤理解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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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09, , 39F
應該不是認為宗教權威的問題...F大似乎還是沒看懂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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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10, , 40F
所要表達之事 你的"不該評論人"的想法並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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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10, , 41F
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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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16, , 42F
以他僅舉出寥寥數例,確實不該評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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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31, , 43F
樓上抱歉,我知道你只是在善意幫我解讀對方的想法,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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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31, , 44F
該這樣反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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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34, , 45F
但心裡還是覺得...這系列就結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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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5:35, , 46F
覺得很有意義可以繼續的板友......是認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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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6:15, , 47F
其實我自己看到上帝有點嚇傻,不是宗教關係,而是看到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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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6:15, , 48F
討論時,其中一方突然拿出這種一般論的講法,實在覺得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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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6:16, , 49F
天外飛來一筆。因為原本在講「黃蓉在書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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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6:16, , 50F
突然出現「沒有個人能有辦法對於人性全知掌握」這類一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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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6:17, , 51F
結果回應的人到最後卻因為「態度」問題,被當成跑題的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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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6:18, , 52F
人。雖說F00L發文語氣比較強悍,可是時上他是被圍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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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6:18, , 53F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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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6:22, , 54F
當然Fernandeo君也是對F00L在#1E-b1lGj第一次修文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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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6:22, , 55F
其實你們兩人的分歧,在這個修文裡面就很清楚了,後面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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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6:23, , 56F
都是在補充。
01/11 16:23, 56F
※ 編輯: fw190a 來自: 118.168.240.128 (01/11 17:13) ※ 編輯: fw190a 來自: 118.168.240.128 (01/11 17:16)

11/04 09:46, , 57F
顯而易見的汙辱就不談了 https://daxiv.com
11/04 09:46, 57F

12/29 01:38, 7年前 , 58F
其實我自己看到上帝有點 http://yofuk.com
12/29 01:38, 58F
文章代碼(AID): #1F39YDvA (Jin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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