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抒] 碧血劍的華山派快連邪派都不如了
※ 引述《F00L (愚者)》之銘言:
: ※ 引述《fw190a (las)》之銘言:
: : 看看原文吧
: : 你分不出哪段是個人觀點,哪段是批評嗎?
: 很遺憾,我還是認為您沒搞懂文章邏輯。
: 就拿上一句來舉例,那是個人觀點,也是批評。
: 這是廢話,從他口中吐出來的批評,當然都是他的個人觀點!
: 但是這樣的廢話,我卻不得不再提醒硬要去區分的您。
你要講批評也都是個人觀點,OK
但這並不代表個人觀點就都是批評,
而現在重點是,
這裡有些是個人觀點發表,不是批評,卻被當批評處理,
我前面引原文反問,就是認為一般人看了這樣兩句話:
a.以我觀點xx不到爛人程度
: 她做了一些不太好的事情,儘管以我的觀點,就算單就那些事件來討論,
: 也遠還不到爛人的程度。
b.我之所以批判你是因為xxxxx
: 我之所以批判 F00L 板友的,是在我確認後他的回應,
: 「知道領導黃蓉的行為的「性格心態」如此(做爛人的行為),
: 就可評論其為爛人。」
用基本國文能力,我相信可以分辨,前者只是在發表個人觀點,
後者才是批評。
: : 他都已經詮釋了,他反對的是:
: : 透過事--->看透靈魂(性格心態)--->發現本質-->全面性否定
: : 我的「不該『這樣』評論人」不是更清楚的表達了他意見嗎?
: : 還是現在他的意見也由你說了算?
: 不是我說了算,也不是您說了算啊!
: 事實上,包括他自己說了都不能算!
: 舉個極端的例子,罵髒話的人,辯稱是善意問候對方母親,能得免公然侮辱之罪?
整理他的推論給你看,
所得到回應就是一句"不是你說了算",
跟據原文推論,原作者也同意,卻又不算,到底誰算。
然後你舉的極端例子,
首先我還真的沒看過有人舉極端例子來否定對方的...
所以他的推論是極端例子嗎?
再來,法律追究"公然侮辱之罪",是基於該發言的外部影響,
而非對該發言的原意之審查。
: F00L (Wed Dec 28 07:10:36 2011)
: 套您的說法,難道就事論事之下,不能用任何形容詞評論一個人?
: 難道只能說郭靖做的是「好人的行為」,而不能據此論述「其為一個好人」?
: 推 Fernandeo:是的,我認為人類的智慧頂多評斷事件, 12/28 11:29
: → Fernandeo:只有上帝有資格論斷一個人的價值。 12/28 11:32
: Fernandeo開宗明義就表示「不該評論人」。
: 憑著上面的引證,我這樣說有甚麼問題?
這是你們一開始詞彙定義還不明時產生的討論,
今天人家都已經專程發文解釋他的意思,
你為什麼要停在過去抓住會引起誤解的解釋在攻擊?
你的行為是荒謬的。
你不覺得有問題,我實在也無法和你繼續討論。
: F00L (Mon Jan 9 18:15:08 2012)
: 是您在扭曲。
: 原說法是「不該評論人」,不是「不該『這樣』評論人」!
: 從這裡我又可以提出兩點討論了。
: 1.呼應您文章的第一段,他所有的批評,不管是第一段還是後面哪一段,
: 都是「他認為」,都是他的「個人觀點」。(若您還是無視,我幫您上色了!)
: 個人當然可以有其觀點,他當然也可以用他的個人觀點來批評我。
: 然而,他這些個人觀點一樣必須接受別人的質疑。
同上,
如果是批評你的部份,需要被你質疑。
但有些只是個人觀點的,被你當作批評來質疑,
這就是我不滿的部份。
: 2.他的個人觀點有誤。
: 討論串中我一開始就表示「肯定」黃蓉在襄陽的貢獻堪稱俠女。
: 這些是無庸置疑的,所以也沒人反對,更不會因此讓兩造花很多篇幅爭辯之。
: 自承是「黃蓉迷」的他,不認同的是對黃蓉本性的批判。
: Fernandeo (Mon Jan 9 21:46:07 2012)
: 我表明自己的立場〈是個蓉迷〉
: 而在他的個人觀點中,卻以本性當成「全面否定」;
: (因此,他不合宜地提出,上帝才能否定一個人。)
: 卻以爛人當成「所有負面詞彙的加總」。
: (他認為,爛人比不忠不孝、寡廉鮮恥、見利忘義……還否定的更深!)
: 接著,我們針對2.來進一步辯證。
: 舉個例子,
: 我肯定楊過急人之難的義舉與襄陽大戰的功勛,堪稱大俠。
: 然而,楊過的本性偏激執拗,套句黃蓉的說法,楊過的「本性不好」!
: 奇怪!?
: 本性不好的人,不能做好事嗎?不能當大俠嗎?
: 可以啊!
: 整個討論串下來,哪個人會因此認為我對楊過「全面否定」?
: 當然,Fernandeo自承是「黃蓉迷」,他也許很難接受偶像被否定。
: 我能理解他「無限放大」別人對黃蓉的否定,
: 認定成「全面」、認定成「所有負面詞彙的加總」……
: 然而,他的認定,不等於事實啊!
: 套您這段一開始的爭辯!
: 我到底是「部分否定」?還是「全面否定」?
: 我到底是針對「本性」?還是「所有負面詞彙的加總」?
你有沒有發現,他說的全面否定是指對人格的全面否定,
但你卻用行為上沒否定,來說自己沒有"全面否定"。
請加強你的邏輯。
他講的是
< 「爛人」是什麼?也許是所有負面詞彙的總和吧......我也不知道。>
既沒有肯定爛人就是這意思,也沒預設你的"爛人"一詞是什麼意思,
你隨時可以回說,你所用的爛人指涉不是那麼嚴重/全面,
但是你卻選擇開始攻擊他下了一個錯誤的定義。
```````````````````
今天你對黃蓉推論沒啥嚴重錯誤,至少就世俗眼光已經算很有條理了,
但是在嚴謹邏輯要求下還不算完美。
問題是你回應人的方法與態度,
Fer板友或許一開始詞不達意,但人家好聲好氣,努力表明自己意思。
反觀你,沒抓住對方批評重點來回應就算了,反過來一直批評對方語病/嫌對方
沒有和你在同一層級進行論述,言語又一直夾帶蔑視。
我實在看不出來這討論串因為這種議論方法而提昇了品質。
而我回的這篇是想表達,
如果你跟我談邏輯,用的話語卻一點都不嚴謹,我真的不知道如何跟你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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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參考裡面第二項: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
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
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吵架互罵對
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
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
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至於偷窺,是直接傾犯到隱私權,兩者法源依據不同。
我知道講到外部效果,明眼人可以追問外部效果無所不在,
但其實我講的意思是,被法條關切且欲避免的外部效果,
"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
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
※ 編輯: fw190a 來自: 118.168.240.128 (01/11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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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sogo-k/article?mid=2002&prev=2013&l=f&fid=17
一、 客觀構成要件:
(六) 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
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判斷時應注意行為
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
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你提的說法的確可能在灰色地帶中,但現實中最簡單的做法就是連灰色地帶都不去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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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雖然我一直都直接回答你問題,不過我想講一下,
這一篇會提到公然侮辱罪是因為FOOL大該文中的說法
: 舉個極端的例子,罵髒話的人,辯稱是善意問候對方母親,能得免公然侮辱之罪?
他用這句是在表達:對他的批評,難道可以因為其原意不是這樣,逃過公允的審視
首先,我認為原文沒有對他批評過,足以稱為侮辱他字樣,因此不認為該法適用,
再來即使把該文字放在一般脈絡下,我也有信心並非只有他講的那個解釋法。
因此用公然侮辱罪法舉的極端例子,和應該如何解讀該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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