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抒] 碧血劍的華山派快連邪派都不如了
※ 引述《Williamxxx ( 2 1 4 8 3)》之銘言:
大家好,我是鍵盤大學生。
這次「華山派的黃蓉能不能被稱做爛人」這個問題,
很明顯是一個哲學問題。這個題目出的很好,很有巧思。
我沒有把握拿滿分。
不過,現在討論好像告一段落,大致上有了一些結論了,
接著就由我來帶開話題~ 喔不
就由我來引導繼續思考吧。
亞里斯多德有說過,
要評價一件事,究竟正不正義,得先幫這件事做本質的定義。
從亞里斯多德的想法,來看這個題目的話,
如果我們要評價華山派黃蓉,究竟是做人成功,還是做人失敗。
得先回答,做為一個「人」,其本質究竟是什麼?
黃蓉他這個「人」的本質,
基本上和我們沒有不一樣。
所以這個問題也是問我們自己。
我們要用什麼來定義自己自己做人的本質?
也許,先分辨出我們自己究竟有哪些身分,會有幫助。
確定了本質,評價才會正義。
我們究竟是不是個成功的人?決定了焦點就會比較好說。
那麼,華山派黃蓉他身為一個人,究竟有哪些身分呢?
這個問題,也就是在問,
一個人有多少身分呢?
答案就是,太多了。
人的面向太多了。去評價一個人是不是爛人,從來就是莫衷一是的結果。
所以大部分的人一定會說,
我這個人雖不是完美無缺,但也基本上算是個好人。
馬馬虎虎就好了啦。
這個狀況,
就像有人崇拜喬丹的球技而挺喬丹,
也有人,因為他的顢頇使NBA罷工延長一事而討厭他。
各人看法不同。
所以一個人做人成不成功,失不失敗,
各人想法莫衷一是。
就像我的朋友買了一件衣料,綠色的底子帶白色方格,
當她拿給我們看時,一位對圍棋十分感與趣的同學說:
「啊,好像棋盤似的。」
「我看倒有點像稿紙。」我說。
「真像一塊塊綠豆糕。」一位外號叫「大食客」的同學緊接著說。
我們不禁哄堂大笑,同樣的一件衣料,每個人卻有不同的感覺。
那位朋友連忙把衣料用紙包好,她覺得衣料就是衣料,不是棋盤,也不是稿紙,
更不是綠豆糕。
人人的欣賞觀點不盡相同,那是和個人的性格與生活環境有關。
如果經常逛布店的話,便會發現很少有一匹布沒有人選購過;
換句話說,任何質地或花色的衣料,都有人欣賞它。
一位鞋店的老闆曾指著櫥窗裡一雙式樣毫不漂亮的鞋子說:
「無論怎麼難看的樣子,還是有人喜歡,所以不怕賣不出去。」
就以「人」來說,又何嘗不是如此?
也許我們看某人不順眼,但是在他的男友和女友心中,往往認為他如「天仙」
或「白馬王子」般地完美無缺。
人總會去尋求自己喜歡的事物,每個人的看法或觀點不同,並沒有什麼關係,
重要的是人與人之間,應該有彼此容忍和尊重對方的看法與觀點的雅量。
如果他能從這扇門望見日出的美景,你又何必要他走向那扇窗去聆聽鳥鳴呢?
你聽你的鳥鳴,他看他的日出,彼此都會有等量的美的感受。人與人偶有摩擦,
往往都是由於缺乏那分雅量的緣故;
因此,為了減少摩擦,增進和諧,我們必須努力培養雅量。
這個paradox的結論,就和華山派的黃蓉一樣。
完畢。請給我及格的分數吧。謝謝。
: ※ 引述《fw190a (las)》之銘言:
: : 多找一個定義。
: : http://203.64.136.230:8080/ir/retrieve/231/v.28-049-058.pdf
: : 當代國語大字典對人格下的定義為:
: : [個人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行為和思想上所形成的獨特個性]
: : 學典對於人格的定義是:
: : [個人為適應環境而形成的獨特行為反應或思考模式。]
: : 其實單就字面解讀也可以,
: : 行為上所形成的獨特個性 = 行為嗎?
: : 例如:
: : 我天天跑步,這"習慣"在廣義解讀可以說是種人格,
: : 但跑步行為本身卻不是人格的一部份。
: : 請問你同不同意,行為不是人格的一部份,以及FOOL大把他當作一部份。
: 舉跑步這個例子有代表性嗎?跑步當然是行為的一種,只是沒有什麼代表性。
: 假設A在路上被B不小心撞到了一下,A感到不悅,用刀捅B一刀。
:
: 一般人被撞到並不會拿刀出來桶人,這樣的行為就是有代表性的。
: 而我們就可以用這個有代表性的行為推論A是一個易怒衝動的人。
: 請問易怒衝動算不算是一種人格?
: : 就是怕他做的是論斷呀。
: 沒有怕不怕的問題,我認為他就是在論斷,因為他做到了推論、分析。
: : 你自己都說了:"除非會讀心術,否則永遠沒結論"
: 那你怎麼能去市場買菜呢?老闆不會讀心術,他怎麼知道你想要的芹菜還是波菜?
:
: 你說你要買芹菜,可是老闆不能從你說的話來推論你的想法阿!
:
: 他說蔥一把50元,我怎麼知道他說的50元跟我心中想的50元是一樣的呢?
:
: 也許他說的是蔣公頭像的那枚不是金色的那枚阿?
: 等等!他口中的金色跟我口中的金色是同一種顏色嗎?
:
: 如果不能從言行推論一個人的想法,那豈不是連菜都不能買了!
:
: 而在現實世界中,老闆不會讀心術,但他還是能賣菜,因為他能從你口中
: 說的話,得知你的腦中想買的是什麼菜。
:
: : 你都知道沒結論的東西,但卻用:因為工具有限,所以只能用該工具,因此就有了結論,
: : 能對性格本質下判斷了?
:
: 因為老闆不會讀心術,所以用言語了解你的想法後,當然能知道你想買什麼。
: 而照你的說法,因為老闆不會讀心術,只能依靠語言,因此得知了我想買芹菜
: 的結論。可以這樣嗎?老闆可以這樣就推論我腦中要買是的芹菜嗎!?
:
: 人格這種東西是全世界都會討論的事情,不管是過去現在還是未來,從不停止,
: 以後也不會消失。
:
: 我們不能說秦始皇生性殘暴,因為他只是焚書坑儒,這不能推斷他的人格。
: 我們不能說關羽忠肝義膽,因為他只是對劉備不離不棄,這不能推斷他的人格。
:
: 聽其言,觀其行。
:
: 因為我們無法直接知道他人的想法,所以藉由語言,行為來推測。
: 當然會有誤解發生的時候,這是無法避免的。
: 但若是因為會有誤解發生,而做出了不能從言行得到別人想法的結論。
: 那麼人與人之間就完全無法溝通,世界也不用運轉了。
: : 這邊對FOOL大的要求只是希望他承認,
: : 他並沒有在邏輯上把握到人的本質,
: : 因而他的判斷只是透過實務標準定出來的"評論"
: : 做為一個評論,就會更考量其實用價值,而非其推論分析過程了。
: : 阿你就實際上無從得知黃蓉內心本質,卻又要一直堅稱他是爛人,
: : 這才是沒有邏輯之處。
: : 他也說了不只一次,"因為某行為,覺得他爛"是ok的
: : 但他反對從數個單一事件來推斷整個人的價值。
: : 有人說過要推翻你用漫吐標準來批評黃蓉嗎? 沒有嘛...
: : 沒有人要推翻你這論述,你為什麼要一直堅持有人要推翻,奇怪到極點...
: : 我從回你第一篇開宗明義就告訴你,不是在爭執這個,但你一直在與假想敵進行論爭。
: 沒有要推翻,那扯這麼多幹嘛?
: 他不就是因為"無法認同黃蓉是爛人"才跳出來說了這麼多話嗎?
: : 不能--不該---若做了,邏輯上一定不成立。
: : 精確的說是後者。
: : 所以你可以用漫吐標準繼續批評,沒人反對。
: 看不懂你想表達的意思。
: : 你可能一直沒有看懂我所謂"邏輯上"的意思,
: : 有種東西叫做演譯法。
: : 我在說"沒邏輯",不是在罵人"不講道理",而是很認真在講根據演譯法成不成立。
: : ----
: : http://siderence.pixnet.net/blog/post/6590573-%E6%BC%94%E7%B9%B9%E6%B3%95%E8%88%87%E6%AD%B8%E7%B4%8D%E6%B3%95
: : 簡單的來說,所謂的演繹法,就是用邏輯來推理,即指由已知的一項定理接著推導出下
: : 一項的定理,如此層層的下去,來得到一些東西。而所謂的歸納法,就是指由觀察許多現
: : 象而把結果進行綜合,試圖找出一個定則,來解釋欲解釋的東西。所以歸納法沒有一定的
: : 邏輯可循,推論出的結果也不一定正確,或適合於所有條件下。
: : ----
: 我認為是你看不懂,提出了演繹法跟歸納法,然後呢?你想表達什麼?
: : 回下文,
: : 法律當然充滿判斷,不然怎會有一堆誤判/冤獄,但這是種必要之惡,
: : 而且法官判案已經盡可能謹慎,有標準有依據,有無罪推定,
: : 但還是有人會質疑,為什麼呢,就是因為所有判決都是建立在不確定性基礎上。
:
: 我說了,你這邏輯成立,以後所有殺人未遂都不用判了,法院也不用開了。
: 因為你下的結論是"不 能 判 斷 "。
: : 還是老話一句,他沒有要推翻你用世俗角度/漫吐標準來罵黃蓉是爛人。
: : 反過來你實在沒必要把他的文預設為一篇漫吐護航文來要求。
: : 不過我覺得和你討論愉快多了,文理清晰很多,也沒有惱人字眼。
: 他沒有做推翻,他只是提出了一個論點。
: 而這個論點若成立,以後所有的討論都不用進行了。
: 這就是我所謂的"大絕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32.214
※ 編輯: wed3qla 來自: 123.194.32.214 (01/11 22:24)
→
01/11 22:26, , 1F
01/11 22:26, 1F
推
01/11 22:26, , 2F
01/11 22:26, 2F
→
01/11 22:48, , 3F
01/11 22:48, 3F
推
01/11 22:50, , 4F
01/11 22:50, 4F
推
01/12 02:17, , 5F
01/12 02:17, 5F
推
01/12 06:00, , 6F
01/12 06:00, 6F
→
01/12 06:05, , 7F
01/12 06:05, 7F
→
01/12 06:05, , 8F
01/12 06:05, 8F
→
01/12 06:07, , 9F
01/12 06:07, 9F
→
01/12 06:08, , 10F
01/12 06:08, 10F
→
01/12 06:09, , 11F
01/12 06:09, 11F
→
01/12 06:10, , 12F
01/12 06:10, 12F
→
11/04 09:47, , 13F
11/04 09:47, 13F
→
12/29 01:38,
5年前
, 14F
12/29 01:38, 1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5 之 40 篇):
自抒
46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