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健康告知 觀點

看板Insurance作者 (slam)時間10年前 (2016/01/16 12:01),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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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ade0325 (不過是個路人)》之銘言: : 最近在研究關於 健康告知的想法 : 以下建立在 對於 健康告知問題盡力回答情況 : 定期檢查出 疑似XX病 : a.超過健康告知問題的期限,選擇不告知 , 若未來發病,被調病歷可能會拒賠 超過告知期限 選擇不告知 是合法的 發病後 1. 查到舊病歷 疾病有相關 列為既往疾病 當作除外 不理賠 2. 查到舊病歷 和此次疾病無關 理賠 也許需要上法院證明是否相關 3. 查不到病歷 理賠 : b.一律告知,除外、加保費 等同1或2 : 若選a. 情況 : 2年內發病,保險公司有權解約 超過告知期限 選擇不告知 是合法的 無權解約 : 2年後發病,保險公司調病歷有權拒賠 同1 : 若是5年後發病 : 保險公司理賠需要填寫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只能調 投保前5年 的病歷 只能調5年內的病歷 有請相關專業回應 : 醫院 診所 保存病歷時間7年, 如果都沒去看診,就沒有保存義務 : 所以我認為,投保前5年若沒有找到病歷,保險公司也沒辦法拒賠 認同 : 補充說明:超出投保前5年的 保險公司無權力調查 : 以上觀念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 謝謝 就我的認知 超過告知期限 選擇不告知 是合法的 選b只會加保費 不會改變既往症不理賠的概念 沒有任何好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9.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52916905.A.883.html

01/17 02:05, , 1F
既往症VS已在疾病
01/17 02:05, 1F

01/18 00:12, , 2F
1.投保前存在的疾病就不是契約所稱的疾病
01/18 00:12, 2F

01/18 00:13, , 3F
2.保險人調查權來自於病患授權,實務認為來自要保書授權
01/18 00:13, 3F

01/18 00:36, , 4F
"存在"這兩個字眼可多加著墨
01/18 00:36, 4F
文章代碼(AID): #1McS2fY3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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