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健康告知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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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告知期限 選擇不告知 是合法的. 發病後. 1. 查到舊病歷 疾病有相關. 列為既往疾病 當作除外 不理賠. 2. 查到舊病歷 和此次疾病無關. 理賠. 也許需要上法院證明是否相關. 3. 查不到病歷. 理賠. 等同1或2. 超過告知期限 選擇不告知 是合法的. 無權解約. 同1. 只能調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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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19項?. 我想e大原本的意思是,雖然保險法64條對於隱瞞告知的解約時限是兩年,. 但超過兩年,有沒有其他的解約方式?. 感謝h大找到86年的函釋,不能用民法92條解除契約. 所以超過兩年的隱瞞告知,保險公司就必須認下這張契約,不能解約嗎?. 這個問題大概太容易,只是非保險業務,也非從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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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年1月12日你提到保險公司未必不能用民法92來主張 根據我所蒐集到的資訊指出86年11月5日之後 保險公司即不會因為保險法64與民法92產生競合時主張民法92 所以你是有看過在86年11月到105年1月12日之間有出現這樣的判例?. 2.其他先進不管是誰 表示有指出在86年到現在的期間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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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對於法條比較敏感 所以關於這位大大沒有提出的例子 我稍微查了一些資料. 關於保險法64條與民法92條 保險人因契約解除之除斥期間而消滅 是否得主張民法92條. 以下為我找到的資料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228.htm. 保險人對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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