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健康告知 觀點

看板Insurance作者 (不過是個路人)時間10年前 (2016/01/12 08:23), 10年前編輯推噓6(6032)
留言38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6 (看更多)
最近在研究關於 健康告知的想法 以下建立在 對於 健康告知問題盡力回答情況 定期檢查出 疑似XX病 a.超過健康告知問題的期限,選擇不告知 , 若未來發病,被調病歷可能會拒賠 b.一律告知,除外、加保費 若選a. 情況 2年內發病,保險公司有權解約 2年後發病,保險公司調病歷有權拒賠 若是5年後發病 保險公司理賠需要填寫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只能調 投保前5年 的病歷 醫院 診所 保存病歷時間7年, 如果都沒去看診,就沒有保存義務 所以我認為,投保前5年若沒有找到病歷,保險公司也沒辦法拒賠 補充說明:超出投保前5年的 保險公司無權力調查 以上觀念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4.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52558207.A.4AD.html

01/12 08:42, , 1F
病歷保留時間規定七年 不過現在電子化後很多醫院其實保
01/12 08:42, 1F

01/12 08:42, , 2F
留更久 至於保險公司查時能看到多少年 就不一定了
01/12 08:42, 2F
個資法有規定, 所以要調病歷要你同意, 目前看最多是投保前5年,不可無限上綱 ※ 編輯: Keade0325 (61.230.4.108), 01/12/2016 08:45:18

01/12 08:44, , 3F
查不查得到其實有點運氣成分,您的想法也許有點詐欺的問題存在
01/12 08:44, 3F
主要想討論 理賠 最多只能掉投保前5年,沒有要教人詐欺喔 ※ 編輯: Keade0325 (61.230.4.108), 01/12/2016 08:49:09

01/12 08:46, , 4F
也是有調到過30年前的重大疾病資料,所謂最大誠信契約,就是雙
01/12 08:46, 4F

01/12 08:47, , 5F
方的誠信都有點...-.-保險人努力拉無效好賺的保單,被保險人隱
01/12 08:47, 5F

01/12 08:48, , 6F
瞞風險事項投保?
01/12 08:48, 6F
我懂你的意思, 保戶 跟 保險公司各有立場 沒有誰對誰錯 ※ 編輯: Keade0325 (61.230.4.108), 01/12/2016 08:52:13

01/12 08:50, , 7F
我的意思是 如果你二十年後發病 只保留七年就查不到投保
01/12 08:50, 7F

01/12 08:50, , 8F
前五年的病歷 但電子化後就有可能
01/12 08:50, 8F
恩 這部分 我有詢問 台北醫學院附屬醫院 電子化若沒有就診 也是保存7年, 其他醫院不知道 ※ 編輯: Keade0325 (61.230.4.108), 01/12/2016 08:53:49

01/12 08:53, , 9F
不管有無告知 建康險既往症不賠
01/12 08:53, 9F

01/12 08:53, , 10F
實務上都會投保滿二年才送理賠至少不能解約
01/12 08:53, 10F

01/12 08:56, , 11F
其實不賠跟沒有告知是兩回事 健康告知上的問題都是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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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8:56, , 12F
否 所以超過時間的本來就回答不到 之所以不賠是條款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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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8:56, , 13F
就規定理賠投保後(或後多少天)發生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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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9:03, , 14F
要保書上問什麼就回答什麼...為了保戶的權益要強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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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09:03, , 15F
康告知的重要性,不要為了方便投保而忽視
01/12 09:03, 15F
我的文章開頭就寫 對於 健康告知 盡力回答 , 只想討論 個資法 保障 只能查5年

01/12 09:57, , 16F
若選a,無不實告知的情事,何來兩年內保險公司可解約?
01/12 09:57, 16F

01/12 10:07, , 17F
另外,雖然保險法第64條對於隱瞞告知的解約時限是兩年
01/12 10:07, 17F

01/12 10:07, , 18F
,但超過兩年未必一定沒有解約的空間。
01/12 10:07, 18F

01/12 10:08, , 19F
一般情況下因保險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所以會優先於民法
01/12 10:08, 19F

01/12 10:08, , 20F
,但若蓄意隱瞞的情事太超過,未必不能用民法第92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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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0:09, , 21F
詐欺,來打官司主張不實告知而要做契約之撤銷。
01/12 10:09, 21F
我也是看 64條 覺得可以解約 保險公司主張應告知未告知, 超過2年這部分 我沒很深入研究 感謝指點

01/12 10:24, , 22F
可以請eco大舉出是否有此特別法與普通法競合時 而以
01/12 10:24, 22F

01/12 10:24, , 23F
普通法判決之判例?
01/12 10:24, 23F

01/12 11:19, , 24F
選a不就代表應告知的皆已告知了? 怎麼還有隱瞞解約的問
01/12 11:19, 24F

01/12 11:19, , 25F
題 只能不賠吧?
01/12 11:19, 25F

01/12 11:22, , 26F
條列式的是非題 沒有問你要答在哪裡?
01/12 11:22, 26F

01/12 12:35, , 27F
或是舉出有哪間保險公司出庭不是主張保險法64 而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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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2:35, , 28F
張民法9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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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3:59, , 29F
30年那個是不太巧牽涉到刑事問題,很不幸的相關資料未被銷毀
01/12 13:59, 29F

01/12 14:00, , 30F
全翻上檯面了就一切成空,理賠沒有,保費不退...
01/12 14:00, 30F

01/12 19:10, , 31F
超過兩年且被解除契約的例子已有
01/12 19:10, 31F

01/12 19:11, , 32F
至於a在於雙方認知的差異,舉例何謂健康檢查
01/12 19:11, 32F

01/12 19:12, , 33F
子宮抹片檢查、視力檢查算不算?
01/12 19:12, 33F
今天有跟認識的醫生聊到這塊他認為 視力檢查 不屬於 健康檢查 需告知的病只有 病歷上有寫 確診,才需要告知 疑似都無須告知

01/12 20:23, , 34F
保險公司跟醫師想法不同的例子非常多唷 依照保險公司給
01/12 20:23, 34F

01/12 20:25, , 35F
的問題 不是確診才要告知 期限內異常報告都告知才符合a
01/12 20:25, 35F
會寫疑似xx病, 大多報告正常 ,無法判定是否有病 , 所以認為無需告知 當然這只是聊天內容,是不是有法律根據就不知道了 XDD

01/12 22:22, , 36F
問題是問XX病,那應該要確診病歷上有才算數,光是不確定概念,告
01/12 22:22, 36F

01/12 22:24, , 37F
上法院,保險公司也不見得贏,前陣子不是有思覺失調自行眺樓不
01/12 22:24, 37F

01/12 22:26, , 38F
算自殺算意外的判決?保險法有點傾向保護被保險人
01/12 22:26, 38F
我個人也認為 確診病例才算數, 但實際上的案列我就沒有特別去研究了,等待強者補充 ※ 編輯: Keade0325 (111.248.77.82), 01/12/2016 23: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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