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保險理賠 未必能免遺產稅

看板Insurance作者 (殭屍葛格)時間11年前 (2013/04/27 00:26), 編輯推噓3(3011)
留言14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6 (看更多)
這撰文的老師我非常熟,跟他合作過非常多次。 上次剛好規劃相關稅務課程有上到保單與遺產稅之問題。 我把重點整理出來跟大家說明好了。 1.實質課稅問題 因為遺產稅免稅額每人為779萬,加上扣除額的部份,若財產沒有超過    千萬以上,其實國稅局不太會去查你的遺產稅,因為搞不好查半天,   你根本不用繳遺產稅,不如將時間放在容易查到的地方。 所以遺產稅部份,通常國稅局會從比較大額的著手,但不代表不會被查。 2.保單課遺產稅之問題   過去國稅局在保單遺產稅這塊,解釋的相當模糊。    但之前已經有函至保險公司,說明保單實質課稅的相關重點。 1.短期投保(何謂短期,沒有定義,目前看過最長保單購買超過到五年被追稅的)    2.重病後投保 3.保費與保額給付並無顯著倍數關係(意為失去保險法第一條之定義) 4.年齡過高投保    只要保單金額夠大,又有以上幾點特點,國稅局將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3.行政法院態度 1.保險為保險局業務範圍,稅務為財政部業務範圍。 2.將以要保人投保之"動機 ",年齡,等最為判定是否為避稅而非保險。    3.目前多數行政法院判決之說明及判斷,都將以第二點為判定是否避稅為重點。   4.保單對遺產稅之效果 1.保單還是可以發揮資產轉移之效果 2.但須避免第二項之特點進行投保 3.且越早投保越好 太晚了,只能先想到這些,其他的再補充。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出處連結: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29531 : 保險理賠 未必能免遺產稅 : 2011/02/12 :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 個案實例 : 廖董事長應酬多,凌晨帶著醉意回家,疑似與太太爭吵並將推落樓梯,太太於三周後不幸 : 過世。廖董因傷害致死遭判刑,尚在上訴中。 : 國稅局發現廖太太在過世前密集巨額投保,保費高達8,554萬元,家人並未將保單申報遺 : 產稅,遭國稅局補稅加罰2,770萬元。但家人認為廖太太並非帶病投保,而且意外摔落致 : 死,並無事先逃稅動機。更何況廖董失手致死,也喪失對太太遺產的繼承權,廖董與太太 : 之間的保險規劃與遺產稅無關,不應將保單計入遺產。 : 個案解析 : 一般而言,壽險的身故理賠金若有指定受益人領取,就可以免課遺產稅。但是,若有人重 : 病投保及短期死亡,則以投保特徵判斷是否有隱匿資產逃稅動機,依據實質課稅原則,保 : 險價值準備金或身故理賠金會須計入遺產。 : 但本案,廖太太為意外死亡,仍遭國稅局要求計入遺產,可見帶病投保並非保險理賠給付 : 是否計入遺產的唯一或主要考量;仍須注意保單規劃時,短期死亡與保費與理賠金比例原 : 則。本案於最高行政法院將保單計入遺產的判決理由分析如下,供家庭理財者及專業顧問 : 參考。 : 1.總繳保費與理賠金無倍數保障效果:廖太太投保11張保單,繳納保險費高達5,000萬元 : ,但身故理賠金只有5,813萬元,保險理賠金實質上為返還已繳保險費及其利息,顯見其 : 投保動機是在理財規劃,此與為保障並避免因被保險人突發事故,致其家人陷入生活困境 : 的保險目的不同。最高行政法院強調「本於風險分散之原理,即付出較少之代價(保費) : 卻能獲得較大之保障。」可見本案保費與理賠金並無倍數關係,不符合保險法第1條精神 : 。 : 實質課稅 考量重點 : 2.就算意外死亡,但是投保後短期死亡是事實:廖太太於投保後444天,不幸跌落致腦部 : 重傷,三周後因傷致死(投保後467天)。家人認為國稅局應區分廖太太主觀上是否有避 : 稅意圖,細究保險事故究因何發生,不應斷然將保險金計入遺產。但國稅局認為縱非廖太 : 太蓄意規劃利用投保養老保險來規避遺產稅,但其以躉繳保險費方式投保鉅額保險後短期 : 內發生意外致死之「事實」,確已造成死亡時所遺現金或存款財產驟減,而且受益人就是 : 她的二位兒子,保險受益人即繼承人仍可獲得與應稅財產相當的保險給付,而享有實質上 : 經濟利益,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保險給付應併計遺產總額。 : 3.投保若以理財為目的,不在免稅範圍:廖太太於死亡前短期內躉繳保費投保鉅額養老保 : 險,其投保動機即使不是蓄意規劃以達移轉財產目的,惟依其投保之時程、金額及經濟狀 : 況整體來看,其為理財規劃目的明確,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不 : 符。 : 經濟狀況 一併評估 : 4.廖太太另有六張保單,自為要保人,但以廖先生為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111條規定,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 : 之。因此,要保人享有處分保險利益的權利,則各該保單核屬具有財產價值的遺產。國稅 : 局認定各該保單屬具有財產價值的遺產,並以廖太太死亡當日解約金價值計2,661萬元, : 歸屬為廖太太之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 5.廖太太夫婦均屬高所得者,各自擁有多筆不動產,國稅局認為廖太太的家人並無因其死 : 亡而失去經濟來源致生活陷入困境之虞,與保險發揮保障的目的不同,即與遺產及贈與稅 : 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符。 : 關於廖董是否喪失對太太的繼承權?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喪失繼承權者,指 : 故意的殺害行為而言,並不包括過失殺害或傷害致死,若僅有傷害行為,而無致人於死之 : 殺人犯意者,縱因傷害而致死或誤殺,並不當然喪失繼承權。更何況廖董是否有繼承權, : 與上述遺產稅判決無關。 : 貼心叮嚀/保單 現金分配利器 : 雖然保單或保險理賠計入遺產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能顯示保單無絕對免稅空間,亦證明保 : 單不是逃稅工具。所幸,當台灣的遺贈稅率已經降到10%,保單無法享有免稅優惠並非太 : 大遺憾。 : 保單除了節稅功能外,還有更多優點。例如,(1)保單是最好分配現金的工具,且可以 : 指定受益人,讓分不到遺產的家人(非繼承人)也有機會受到遺澤照拂。尤其將孝順子女 : 列入受益人名單,更是將養老保險升格為孝順保單的錦囊妙計。(2)老人將資金存放在 : 保單帳戶或投資型保單中,不易遭詐騙或掏空。要保人以保單給付或部分贖回資助退休生 : 活費,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優惠。 :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保險 - 保險最前線 - 保險理賠 未必能免遺產稅 :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29531#ixzz2RYw6zpsW : Power By udn.com : 想法評論: : 儲蓄險本來就不會是理財的唯一解,或是萬靈丹。 : 並非買了儲蓄險保證下半輩子不用愁吃穿 : 此外,這篇新聞更強調出了理財應該是是長期(可能是一輩子)的規劃。 : 不要太想要用一些手段達到短期的理財/節稅,政府機關都不是笨蛋。 : 但是一直想帶著某些有色眼光去努力的放大他的缺點,隱匿他能帶來的有點 : 並不會比用話術銷售保單的業務高明到哪邊去 : 加油 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54.16 ※ 編輯: jasonmoon 來自: 123.192.54.16 (04/27 00:30)

04/27 00:31, , 1F
感謝分享
04/27 00:31, 1F

04/27 00:41, , 2F
有板友補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
04/27 00:41, 2F

04/27 00:42, , 3F
這件有六年,所以短期不見得只有五年
04/27 00:42, 3F

04/27 00:43, , 4F
重點就是 何謂短期 何謂巨額 根本無明確定義
04/27 00:43, 4F

04/27 00:43, , 5F
因此造成不確定性風險!
04/27 00:43, 5F

04/27 00:44, , 6F
依個案.....
04/27 00:44, 6F

04/27 00:45, , 7F
幾乎是國稅局/法官自由心証
04/27 00:45, 7F

04/27 00:46, , 8F
真正做的人 也不是這樣做的啦~~ 講做法沒意義 故省略
04/27 00:46, 8F

04/27 01:08, , 9F
這算是法律漏洞吧 感覺應該清楚定義出來才是
04/27 01:08, 9F

04/27 03:03, , 10F
推六年,好短期喔,把重點標在「短期」真的比我高明多了
04/27 03:03, 10F

04/27 03:05, , 11F
難怪我的文章都是噓文,不像「短期」可以得到好多推喔
04/27 03:05, 11F

04/27 12:54, , 12F
你會得到噓 是因為你抓不到重點
04/27 12:54, 12F

04/27 12:54, , 13F
重點前面都有人特別po一篇了 還能故意省略 自嗨 頗強!!
04/27 12:54, 13F

04/27 14:06, , 14F
去問台大葛克昌老師吧...當年訴願委員...
04/27 14:06, 14F
文章代碼(AID): #1HUggXLB (Insuranc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HUggXLB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