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保險理賠 未必能免遺產稅

看板Insurance作者 (一切盡在掌握中)時間11年前 (2013/04/26 23:33), 編輯推噓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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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說 說規劃遺產稅部分 可不可行 還要自行判斷? 保險法寫假的阿?? 依照這樣的言論 買醫療險 不實告知 那是醫療險沒功能 還是其他因素? 買意外險 惡意詐領保險金 那是意外險沒功能 還是其他因素? ----還是有人看不懂 壽險身故金 "每戶"三千萬免稅 而這就是大多遺產稅規劃的險種及目的 創造身故後的現金 讓子女繳交遺產稅 --主因 大多人未必手上現金那麼多 常見不動產 土地 等 以此規劃遺產稅 有何需自行判斷可不可行之虞? 現在拿個特例 躉繳 高額 近期死亡的情況 被國稅局認定逃漏稅 近而否定上述功能 這叫客觀? ----再次補充 管他高院什麼判例 請問個案因素為何?? 有人因為 非短期 躉繳 非近期死亡的高額壽險件 (不管儲蓄險或純壽險) 身故理賠後 被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的案例嗎?? 所以是什麼問題導致那種狀況?? 真好奇高手們 可以拿出什麼實例~ 什麼鬼評論啊!! 保險法到底看完了沒? 這種標準的惡意誤導 版主在幹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238.107 ※ 編輯: baccat 來自: 112.105.238.107 (04/26 23:42) ※ 編輯: baccat 來自: 112.105.238.107 (04/26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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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考量(準)客戶之保險需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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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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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哪來叫節稅了阿 10%遺產稅不照樣繳 只是創造出稅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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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遺產稅沒有觸犯「業務員招攬不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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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管理準則 第20條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 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者。 版上常教的第二年減額繳清 就符合了!! 所以咧? 十三、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 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者。 比較商品 這是符合這一項!! 所以咧? 光這兩項 版上就一堆了 各家規範細項 就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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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叫違法??~~那訂每戶三千萬保險身故金免稅 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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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意思是 我用詞太簡白嗎? 可惜我現在沒在銷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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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cat 這篇文章有在為誰規劃 有要銷售給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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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太專業 聽不懂 講太直白 挑語病~~所以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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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反正只要是業務發言就直接幫他蓋上"招攬"大帽就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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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討論現在也要符合業務員準則就是了~~那版上不就全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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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比較商品~~違反業務員準則!! 實支實付比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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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抓起來啊!!! 想放什麼鬼大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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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要戰,我只是想請教,兩位這麼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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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保險版是這樣管的??  爬文吧  一堆可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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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在保戶保單文章下面討論哪些險該刪哪些該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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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客戶的 剛好都完全符合違反業務員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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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當做不當比較 也通通抓去投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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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那些人抓一抓~~還是需要我幫您通報? 我很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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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什麼?先請問你頭兩句推文到底想表達些什麼說清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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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想搞我~~這部分我比您還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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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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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的是透過保險規劃遺產,有沒有違反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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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銷售行為 沒有對相 2.沒有以節稅為訴求 因為10%一樣要繳 3.創造稅源 善用保險法規定之每戶三千萬免稅額 4.這應該不算"未考量"吧 ※ 編輯: baccat 來自: 112.105.238.107 (04/27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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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研究耶 或許有 或許沒有 有或沒有違反的話所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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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違反的話,那麼這樣規劃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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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MrE說的要斟酌,其實就沒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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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篇是規劃文?還是廣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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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這個沒意義,我只能說,以金管會的處理方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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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公開說明保險幾乎都有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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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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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不是要討論:說規劃遺產稅部分 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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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點回您 這篇新聞 有問題的是在保險給付?? 還是在國稅局認定課稅? 國稅局的認定標準: 『投保特徵判斷是否有隱匿資產逃稅動機,依據實質課稅原則,保 險價值準備金或身故理賠金會須計入遺產。』 所以這篇有問題的是在哪裡?? 商品 還是稅? 不要又模糊焦點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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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遺產稅要考量的東西何其多 就像我和他劃的重點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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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m→ *[33moca*[m*[33m:那請問 MrE 整篇文章只挑某些重點強調 然後衍申那種結論 *[1;31m→ *[33mLeepofeng*[m*[33m:我就是看到有兩種不同的說法,這件事情應該是有不 *[1;31m→ *[33mLeepofeng*[m*[33m:那就不能說是惡意誤導啊 *[1;31m→ *[33moca*[m*[33m:→ MrE:推樓上明白人,深明把重點畫在「短期」的真諦啊 *[1;31m→ *[33moca*[m*[33m:可以請他出來解釋一下這句話 什麼真諦嗎? *[1;31m→ *[33moca*[m*[33m:我那篇文章畫滿"短期"的重點 我很在意他的指教 ※ 編輯: baccat 來自: 112.105.238.107 (04/27 00:26) ※ 編輯: baccat 來自: 112.105.238.107 (04/27 00:27)

04/27 00:27, , 32F
針對上面六個 推文 先說抱歉~~不知道案到什麼 跳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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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要模糊焦點,我只是想到招攬的部份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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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招攬部分 下面那篇說得很清楚了
04/27 00:29, 34F

04/27 00:32, , 35F
所以搭配下面兩篇文~原po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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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00:32, , 36F
好爽 跳針就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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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00:33, , 37F
~~所以版主~~這樣有違規嗎?(  ̄ c ̄)y▂ξ
04/27 00:33, 37F

04/27 01:06, , 38F
和氣生財....|||
04/27 01:06, 38F

04/27 01:18, , 39F
不知道為什麼很想笑 -> http://ppt.cc/uXwW
04/27 01:18, 3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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