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保險理賠 未必能免遺產稅

看板Insurance作者 (閣樓上的王子)時間11年前 (2013/04/28 13:29),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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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MrE:但是要留下證據啊,否則那些誤導的業務,會自己承認嗎? 04/27 18:58 : → MrE:所以建議保戶,以後要是有業務建議買保險可以避遺產稅或是隱匿 04/27 18:59 : → MrE:資產逃避債務的,都先錄音下來,到時後有問題找該業務或是所屬 04/27 19:00 : → MrE:保險公司求償(賠死那些誤導的業務和不管好業務的公司,科科) 04/27 19:02 : → baccat:科科~所以這是做法的問題阿~達得到目標 卻不違法 04/27 19:09 : → baccat:倘若這樣 為啥不可行@@? 不然怎叫工具... 04/27 19:10 : → baccat:一堆案例不就錯誤的做法導致~ 04/27 19:10 : 推 MrE:一堆業務在推銷的時候都會說自己的方法不違法,一定可行,反正不 04/27 19:47 : → MrE:用受公評的情況下,怎麼吹噓都沒人知道真相,唯一聽到真相的保戶 04/27 19:49 : → MrE:不保留證據,到時被補稅加罰鍰,業務賴帳說我沒教你這樣可以節稅 04/27 19:50 : → MrE:也是拿他無可奈何,面對吹噓自己方法一定可行的業務,請務必錄音 04/27 19:51 : 推 MrE:忘了推這篇,怎還有前輩高人教我重點要劃在「短期」,真難懂耶 04/27 19:55 : → baccat:又來了~~上面哪來說節稅了~~10%還不是要繳 (  ̄ c ̄)y▂ξ 04/27 21:00 : → baccat:又哪招~~哈哈哈 04/27 21:00 : → baccat:~~但認同您錄音的說法~~行得正也可以避免客戶想到亂咬~ 04/27 21:03 : → baccat: 也是業務保護自己的方式~~~ 04/27 21:03 : 推 MrE:我説那種業務,跟上面什麼關係?難道上面剛好有那種業務? 04/27 22:29 : 推 eggyuttk:那個Crazymarc 出來解釋一下脫法行為 不要讓人問了又問 04/27 22:54 : 推 CrazyMarc:一句話:利用法律行為形式選擇之自由規避法律上義務。 04/28 00:00 : → baccat:提醒您 不夠客觀的點 不行嗎@@? 還是一定要那種業務才行? 04/28 00:13 : 推 eggyuttk:這樣的解釋法 有大律師的風範了 科科 04/28 08:25 感謝C大與e大補充。 個人整理以下資料補充脫法行為與規避之權益,期再予指教。 所謂脫法行為參閱:http://ppt.cc/hync 「脫法行為」,係指不直接違反法律之規定,而以迂迴手段,規 避法律之強行規定,企圖達成該強行規定所禁止者相同效果之行 為。羅馬法諺謂:「從是法律所禁止者,係違反法律;雖不違反 法律之文字,但迂迴法律旨趣者,乃脫法行為。」 另參:http://ppt.cc/MAyy ●此篇重點文脈點列: §我國學說及實務均認同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為租稅法基本 原則之一,實質課稅原則乃是經濟實質的租稅法解釋原則的體現 。早前我國稅法中雖無明文規定,惟依憲法平等原則及稅捐正義 之法理,稅捐機關把握「量能課稅」精神,在解釋及適用稅法規 定時,考察經濟上的事實關係,及其所產生的實際經濟利益,亦 得運用此一原則,而非依照事實外觀形式的判斷,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20號解釋,即係此一原則之援引。 §財政部民國90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181號13函 有關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如經查明係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 得農業用地,可否准依上開規定辦理一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 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 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農業用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 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是以, 如經查係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則 屬脫法行為依實質課稅原則,應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脫法避稅行為實不能稱之為租稅規劃,因租稅規劃者不能僅顧及 租稅設計技巧之靈活,而須顧及此種安排,是否違反憲政國家租 稅負擔之平等要求。是以「實質課稅原則」乃依憲法平等原則及 稅捐正義之法理,稅捐機關應本於「量能課稅」之精神,於解釋 及適用稅法規定時,亦應考察經濟上之事實關係及因此所產生之 實際經濟利益 §租稅規避在稅法上並無明文定義,一般通說及實務皆認為租稅規 避乃是脫法行為之下位概念,所謂脫法行為存在於:某人所為之 行為,雖然符合或牴觸法律之目的,但在法律上卻無法加以適用 的情形,也就是位於灰色地帶的法律行為。而脫法行為者,意指 以迂迴手段的行為,規避強行規定。被迴避的強行規定,有為禁 止規定,有為租稅法規等。當事人所採迂迴手段行為乃是利用契 約自由(內容形成自由),其目的則在達成法律所不許之效果。 如分散所得、三角移轉、不合營業常規安排、擬制、躉繳或投資 型保單之給付計入遺產及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規 避土地增值稅脫法行為。 §節稅與稅捐規避之界限,未必十分明確,其結果,有認為必須 依社會通念決定之,亦有認為應依法律之各項評價標準判斷其 事實關係,以瞭解其獲得稅捐利益有無牴觸法律之意旨及目的 §納稅義務人,所選擇之法律事實(以契約為主),係濫用法律 事實之形成自由,亦即以非常規方式規避稅法之強制規定,違 反稅法之立法意旨。此時,行政機關依相當之事實適用課稅要 件,產生與常規行為之課稅效果,此為脫法避稅之調整。其得 以調整之理由,在稅法依量能原則平等負擔之強行法不容規避 性質。 §有學者認為上述稅捐規避的行為,只要納稅人並未隱匿事實違背其陳述說明課稅事實的協力義務,則依實質課稅原則, 固然可以加以調整補稅,但不應視為違章漏稅行為加以處罰。 §新法將稅捐機關有關經濟觀察法所為認定的舉證責任以及納稅 義務人之協力義務,明白加步的立法,在立場上殊值肯定。 §稅捐稽徵法第30條賦予稅捐機關調查的權利,被調查者不得予 以拒絕。如被調查人拒絕提供課稅資料或不依指定期日到達備 詢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依同法第46條規定連續處以罰鍰,在前 開二法條配合下,稽徵機關應可就相關個案獲得明確的課稅事 實,同時搭配實質課稅原則,當可實踐租稅的公平與正義,對 於租稅法律主義下之法律安定性及可預測亦不致造成破壞。 ----------------------------------------------------------- ◎小結:通說認為,當事人從事脫法行為者,乃企圖發生一定經 濟上目的,具有法效意思表示則非屬虛偽意思表示。 故無法主張民法第71條(無法主張脫法行為免責)。 涉及業務人員招攬商業保險時,首應探討招攬之動機與 前述「雖不違反法律之文字,但迂迴法律旨趣者」(脫法 行為)之關聯。另參閱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 金管會舉例之不當招攬態樣「未考量(準)客戶之保險需 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 之敘述,觀其規範,可得其目的在於避免脫法行為與規 避租稅間事後認定之困難(如前述文章內文),進而從源 頭杜絕可能之脫法行為。 按實務見解,首探求「保險法立法目的」與「投保動機」 間之適切性,依此作為判決之根本。本文亦舉出:「有 關實質課稅原則,依財政部見解,只有在納稅義務人透 過迂迴或多階段交易行為,以達成一般交易行為所不能 達成租稅規避之行為,始有實質課稅原則適用之餘地。 」。 提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21.221

04/28 14:09, , 1F
感謝分享關鍵細節,這才是真的能幫助板友認清業務話術的資訊
04/28 14:09, 1F

04/28 23:36, , 2F
只要在國內怎麼逃都逃不出國稅局的五指山
04/28 23:36, 2F
文章代碼(AID): #1HVBEVdz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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