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脂肪肝未告知 壽險公司解約判勝訴

看板Insurance作者 (beriaura)時間13年前 (2012/06/24 20:58),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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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moon ()》之銘言: : 關於這件case,有去看一下判決書的說明。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   我覺得非常奇妙且值得討論。 : 此件case的案由是《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 被保人96年12月8日投保〝終身〞醫療險及〝終身〞防癌險,98年9月15日因睪丸癌 : 住院。 :   保險公司98年11月5日以保險法第64條告知不實而解除保險契約。 : 最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保險公司可解除契約。 :   判決勝訴理由為,因保險為〝終身〞,仍有繼續發生危險之可能性,既然不實告知 :   ,在〝終身〞保險契約發生事故前,未告知事項仍有發生的或然率,是故可解除契 :   約。 :   原文摘錄如下: :   惟被上訴人係投保「XX人壽XXX終身醫療保險」及「XX人壽XXX終身防癌 : 保險」之主附約,均係終身險,尚有繼續發生危險事故之可能性,則其既有違反上 : 開告知義務之事實,自足致使保險人無法正確估計危險,於主保險契約終身保險事 : 故發生前,該未告知事項仍有發生保險事故之或然性,是上訴人自得解除契約,當 : 不因其目前罹患疾症與被上訴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有無關聯而有異。 : 且附約既附屬於主約,主約失效,附約亦失其效力,被上訴人上開主張上訴人不得 : 解除契約云云,尚無可採。 :   奇妙的點在於 : 1.此次的爭論重點在於保險契約是否有效,而非是否理賠金需給付。 : 2.若保險公司運用保險法第64條解除權,則此保險契約是自始無效,既然自始無效 : ,表示保險契約根本沒成立過,沒成立過,保險公司當然無須給付保險金。 : 3.法院已經判決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理賠金是該賠,還是不該賠呢? : 有高手可以回答一下嗎? 知道為什麼案由是《確認保險契約存在》而非《給付保險金》嗎? 因為這大多是有後續的... 曾經有個故事 劉性被保險人,向台灣人壽,投保定期壽險及醫療險,投保不到三個月罹患舌癌,二年後 ,因為該疾病而過世。 台壽人壽調查後發現,該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即有慢性肝炎存在,但卻沒有告知,因此,主 張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發存證信函解除後,主張該契約溯及的自始無效。 因而認為,不用負300萬定期壽險的給付責任。 那時,地方法院也認為,契約已遭解除 因此,判台壽不用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為契約不存在)。 但後來被保險人上述到高等法院後,事情有了不一樣的發展 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慢性肝炎和舌癌死亡,兩者並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廢棄地方法院 判決,而改判台壽敗訴。 該篇新聞出處 http://ppt.cc/qdMG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 上述: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保險上字第37號 判決部分重點轉錄 次按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之告知義務,主要為保險人有必 要就其所擔負之危險,獲悉有關測定危險之必要資料,俾就各保險契約分別測定其危險率 ,作為核定是否接受要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之參考。若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 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並無關聯,則該事項已確定對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影響,保險人 亦未因該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而造成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並未遭破壞,此時 保險人即不得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92年度台上字第 1761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意旨參照)。 結語 一、投保時仍建議依要保書誠實告知狀況,隱瞞已知事實而未書寫於要保書者 本身已破壞保險互助之良善精神。此舉有可能讓自己的保單失效 且已繳保費亦可不退還。 二、不同的狀況下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有類似狀況並不一定都可以搬用 但基本上,一定要記得主張解除契約不合法這點來做為中心點 EX.兩件事並無因果關係,解除已超過一個月的排斥期間...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1.27

06/24 21:00, , 1F
這一篇文章值 16 Ptt幣
06/24 21:00, 1F

06/24 21:15, , 2F
我比較好奇 上一篇睪丸癌跟脂肪肝也無因果關係阿
06/24 21:15, 2F

06/24 21:15, , 3F
為何最高法院有判例 高等法院卻又不同看法
06/24 21:15, 3F

06/24 21:17, , 4F
判例 不等於 判決 ;判例有拘束力 判決 無拘束力
06/24 21:17, 4F

06/24 21:30, , 5F
每個個案最終發展結果不會一樣,就算是再怎樣類似的狀況
06/24 21:30, 5F

06/24 21:31, , 6F
台灣的民事訴訟法採的是辯論主義,你不提出你的主張
06/24 21:31, 6F

06/24 21:31, , 7F
法院就不會好心的自己幫你採用既往
06/24 21:31, 7F

06/24 21:32, , 8F
另外注意一點,重點摘要裡面是"此時"不得解除契約
06/24 21:32, 8F

06/24 21:32, , 9F
但...理賠完之後,就沒有這限制了
06/24 21:32, 9F

06/24 21:32, , 10F
解除契約跟理賠是一碼規一碼
06/24 21:32, 10F

06/25 13:28, , 11F
若是兩年內發現幾乎都是保險公司合法解除契約
06/25 13:28, 11F

06/25 13:29, , 12F
兩年後被發現未告知,看到現在法院都是判不得解除契約
06/25 13:29,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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