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委託業務員簽名 死亡不理賠

看板Insurance作者 (シロ)時間13年前 (2010/08/21 11:13),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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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ylu91 (Roy)》之銘言: : 就從保險法105條的立法意思 : 主要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 所立基之不對等角色 : 及資訊的不對稱 : 從而對被保險人的保護 : 保險公司以此條作為無效依據 : 似乎本末倒置 : 首先,105條所指 : 由第三人定立 : 但目前看起來這是由被保險人所發出的意思表示 : 而非由第三人所訂定 你搞錯105條的意思了 所謂的"由第三人所訂定" 簡單說:只要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人,這就叫由第三人所訂 ex:你當要保人,你幫你爸爸買保險(被保險人是你爸),你這張保單就叫由第三人所訂 而105條的立法用意,也不是什麼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資訊不對稱而保護被保險人 這條的立法精神是在防止道德風險(整個保險法有不少條都是在防道德風險) 避免要保人以惡意手段獲得保險金、避免被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惡意侵犯 回到本標題說的這件case 裁判書上說的很清楚了,本case是以丁00當要保人、乙00當被保險人 (在第三頁的三、本院之判斷,一開始就說了) 所以本件case是由第三人所訂定的保險契約 這點是沒有錯、沒有任何爭議的 所以乙00沒有親自簽名,法院以105條判其契約無效 在下以為,這點也沒有問題啊 (強調一下,業務員代簽名...又是另一個問題了,在下此篇並沒有要討論此點) : 當然這要看如何舉證及法院認定 : 但被險人家屬可以此為主張 : 實務上 : 是否所有保險都完成被保險人簽名 : 我所知 : 最起碼旅平險有時候不是如此 : 各位一定參加各種團體旅遊 : 有簽過旅平險保單的人一定不多吧 你拿團體旅平險出來舉例,在下以為例子不好 團險本來就是訂約時 由要保單位簽屬 被保險人是以名冊列舉的方式指定,無需一一簽名 所以你拿團體旅平險出來舉列...並不太合適 (以下恕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85.65 ※ 編輯: shiro923 來自: 180.176.85.65 (08/21 11:30)

08/21 12:05, , 2F
用google查保險法105,第二三排名的內容,法學家有意見
08/21 12:05, 2F

08/21 12:06, , 3F
有特別用團體旅平險為例
08/21 12:06, 3F

08/21 12:44, , 4F
呃...同樣是拿團體旅平險出來說 但連結那篇和原po說的點
08/21 12:44, 4F

08/21 12:45, , 5F
不同。原po是想拿來打標題這件case,連結那篇是應該是想
08/21 12:45, 5F

08/21 12:45, , 6F
表達105條和團險間的適用關係。
08/21 12:45,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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