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caselook不服佛板板主判決,上訴組務板
小組長您們好^^
佛教板板主flamerecca在缺乏具體事證的情況下,判定本人(caselook)無端遭受
三個月水桶處分,本人已依據佛板第三條申訴程序,並經二審buddhanature板主
維持一審原判在案,合先敘明。
flamerecca係依據現行佛板(Buddhism)板規第五條,第F項,條文節錄如下:
F:請勿針對板友、特定族群,發表足以令人反感之「酸言酸語、冷嘲熱諷」之內文,
發文時請就事論事即可,維持口業清淨,即使您所說可能正確,但仍請勿做上述之
言詞。
足以令人反感之「酸言酸語、冷嘲熱諷」的認定標準:如經當事者或特定族群抗議
檢舉(條件一),並經板主認定確有明顯違反者(條件二),即屬之。
參照上述條文,本人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本人之推文內容,係針對yo0401板友,提到「商人抓的更快更多」
所提出的個人見解,既不是針對原波hallcom,也非針對buddhanature所稱之
「放生族群」。請小組長參照佛板公告(文章ID:#1HTaZ7uH)。
請各位看一下本人推文的前後內容:
→ noonee:放生也是一門學問 當你放了這個新生進池塘 就會影響生態 04/17 02:25
→ noonee:要先調查一下 不要放錯位置 不然還是害了他 也害了其他 04/17 02:26
→ yo0401:我也想過,不過如果花錢買了,會不會讓商人抓的更快更多? 04/17 08:31
推 caselook:放生的功德,以捕捉者的功德最大。因為如果沒人捕捉,信 04/17 08:36
→ caselook:眾就沒有生物可放,法師沒辦法誦經祈福,生物也只能待宰. 04/17 08:38
→ caselook:通常捕捉者賣給信眾,都會算便宜一點,他自己也在做放生 04/17 08:39
→ caselook:布施。由於一般人不會去捕捉生物,所以他們是為了要成就 04/17 08:39
→ caselook:信眾的福報及法師的功德,遵行[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04/17 08:41
→ caselook:的慈心悲願,所以放生功德中,以捕捉者的功德最大。 04/17 08:41
→ caselook:同理,飼養動物者也是一樣的,其功德比放生的信眾還大。 04/17 08:44
→ caselook:所以,從事放生物的買賣,是很好的善業,是不是呢? 04/17 08:47
二、本人推文的內容既沒有批評原波(hallcom),也沒有對於推文的板友
(yo0401及noonee板友)不禮貌。只是提到不應該忽略「商人」這個角色在
放生活動上的關鍵性,甚至可能讓提供放生物的商人被污名化。
不知道為何這樣的推文會引起「匿名檢舉人」及flamerecca板主的不快?
三、原波hallcom轉貼放生感應,基本上是其個人的言論自由,本人基於尊重,
係採取「推文」的立場,沒有一絲一毫駁斥該文的語句。畢竟這是當事人的
主觀感受,本人沒有什麼好質疑的。而且該文之內容亦未提及放生物的供應
商(包括:捕捉者或養殖者)。本人之推文完全是「就事論事」,沒有針對任
何人進行人身攻擊的意圖,不知flamerecca板主是如何認定本人出言不遜?
「酸言酸語」「冷嘲熱諷」?
四、依據現行佛板板規第十四條(檢舉)之規定,節錄如下:
第十四條(檢舉)
C:1.檢舉時,站規雖規定可於看板檢舉,然為免板上到處充滿檢舉文有礙佛板觀瞻,
以及保護檢舉人隱私立場,仍鼓勵板友來信檢舉。
檢舉時,只有當事者(含特定族群)可檢舉之,不接受第三局外人檢舉。
本人之推文既然是針對yo0401大大,而且原波是hallcom板友,基於上述規定,
具有檢舉權之當事者應該是指yo0401及hallcom兩位才是。結果這兩位都不是檢舉人,
檢舉人是「自稱為放生族群的匿名者」(請參閱佛板公告:#1HTaZ7uH)。
這就是標準的「說者無心,聽者有意」。
佛板兩位板主既然都接受「匿名檢舉」,那麼請問:
兩位板主如何得知該「匿名者是真正的放生族群」?
放生是任何人都可以從事的行為,沒有任何的資格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自稱是
「放生族」,由於現行佛板板規並未對於「特定族群」有明確之定義,究竟何
謂「放生族群」?如何證明?亦請負責執法之佛板板主提出於組務板,以昭公
信,並做為小組長審理之依據。
在『無法確切得知匿名檢舉人之真實身分』的情況下,身為板主者,是否更應
該善盡「求證的本份」,並採取「中立」以及「實是求是」的態度謹慎從事,
才是板主處理檢舉案件的態度,難道不是嗎?
flamerecca板主如果未經查證便立即水桶本人,這不是「率爾認定」是什麼?
尤其檢舉人是匿名者,是否真有檢舉者?已然是羅生門。懇請小組長務必要求
兩位板主提出確有「匿名檢舉人」之證據,並請提出該檢舉人確實是「放生族」
的證據,不然即是違反現行佛板板規第十四條,檢舉不成立。
並即日起撤消本人(caselook)之三個月禁言處分。
五、復依據現行佛板板規第八條,節錄如下:
第八條(刻意扭曲他意)
定義:稱「扭曲他意」者,意指發言時「無中生有(沒有說過那樣的話,卻被說有)、
張冠李戴、或斷章取義」。
稱「刻意」者,意指若某甲出現如上之言詞,經當事人某乙明確解釋或舉證表示
不是這個意思時,某甲仍刻意「無中生有(沒有說過那樣的話,卻被說有)、張冠
李戴、或斷章取義」,即觸犯此條板規定義。
需「刻意」+「扭曲他意」同時成立,才觸犯此條板規。
若flamerecca板主無法證明匿名者及其真實身分,已明顯觸犯上述「刻意扭曲他意」
之規定,板主自己觸犯板規,應該如何辦理?亦請小組長卓裁。
再則,身為板主,自當以身作則,若堅持不願意提出「匿名者確實是放生族」之證據,
則必不能昭公信。在證據力不足的情況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亦應即日起撤消
對本人(caselook)之三個月禁言處分。
申訴人:case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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