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死刑
※ 引述《jessis (山頰上的雲影)》之銘言:
: 我想尋求的並不是宗教的慈悲,相反的,我覺得很多法律現象都只是生物性的一面
: 承認或不承認也好,本質上人都是動物,都尋求生、食(獵捕獵物)、差異自他
針對這點,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雖然我也常常藉由人類與人類以外動物的對比,
來思考法律(特別是刑法)的本質,但是就「死刑」這個法律現象而言,我覺得很
難去說人和人以外的動物(以下簡稱動物)是一樣的。
(按:我畢竟不是動物行為的專家,以下關於動物行為的說法,如有謬誤,還請包涵)
姑且不論動物是否會殺死同類的問題(死刑是人殺人,如果要拿動物來對比,也應該
是限於同類殺同類的現象),肉食性動物在獵食的時候,或許也會有集體合作的現象
,但至少每個參與者多少都有出力,也都親身經歷了整個「殺-死」的過程。
然而人類社會並不是這樣。誠如老師所言,人類社會是把殺人的工作交給了特定的少
數人。甚至我可以說,人類社會透過階層化的分工合作機制,把整個「殺」的過程,
拆解成許多片段,分別交給不同的人(群)負責。
具體言之,死刑執行人雖然是實際結束受刑人生命之人,但他的執行來自於法務部長
的核可。而法務部長所要核可的對象,是法院的確定判決。而法院的確定判決,乃是
由數位(甚至可能是數十位)法官、檢察官、證人、被告、辯護人共同形塑出來的。
甚至我們還可以說,法院的判決,是以檢察官的起訴作為前提,而起訴處分又是負責
偵查起訴的檢察官以及協助偵查的警察所共同形塑出來的。那就更不用說,檢察官和
警察之所以可以偵查起訴,是因為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當然,法律是立法機關所制
定的,而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又是來自於人民的「授權」(這邊可能有某種弔詭之處,
但於此姑且不論)。
以上所要呈現的是,透過如此複雜而細緻的分工合作,人類社會實現了人殺人的現象
,然而在這整個過程中,許多人並沒有為了殺人而出力,也沒有親身經歷整個殺-死
的過程。所以我認為,死刑作為一個人殺人的現象,要去跟動物殺動物的現象做類比
,恐怕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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