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 加重結果犯的 預見可能性
一些看法給你參考
※ 引述《pohan88 (~~飛揚~~)》之銘言:
: 意思也就是,在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上,須要把與行為人相同條件的人放在
: 行為人行為當時的狀況下去思考,相同條件的人對於利益侵害的發生有沒有預
: 見可能性。如果有,則推論行為人具有預見可能性,也就是過失。
: 在黃老師的理論來說,雖然他所主張的是主觀說,但他所依據的判斷,並不是
: 簡單的行為人自己說"我沒有想到會發生這種事。",並不是單純以行為人的自
首先,就是因為「沒想到」,才會成立過失犯。如果是「有想到」,那就是
「已經預見結果之發生」,而會成立故意犯。
因此,就算行為人真的說「我沒想到」,這句話也沒有任何意義,因為重點
不在於「有想到/沒想到」,而在於「想得到/想不到」。
在過失犯的情況,刑法要處罰的不是「沒想到」,而是「想得到卻不去想」
。換成刑法用語,就是「有預見可能性卻仍未預見」。換言之,既然行為人
對於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就表示只要行為人事先「注意」、「用心考慮」,
就會預見其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刑法要處罰的就是「不注意」(不去想),
而處罰的前提在於「有預見可能性」(只要用心去想就能想到)。
: 己認為,來判斷的。而是再去依據現實上一定的客觀狀況,來決定行為人的認
: 知狀況。
在行為時,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沒想到」,結果發生後,行為人已經學到
了「教訓」(經驗),他的腦海中已經多了一個知識:「我當時的行為會導
致結果的發生」。
我們沒有辦法讓行為人的大腦回到行為時的那一瞬間,行為人也不可能自己
說「當時我只要用心去想就會想到」(自白?)。而且,就算行為人真的這
樣說,這句話的真實性也值得懷疑,因為「現在」他已經知道行為與結果之
間的關連,當然會覺得自己「想得到」。
總之,不管是基於哪個理由,想要用「事後的行為人主觀狀態」去推知「行
為時的行為人主觀狀態」,而且那個主觀狀態只是一個「可能性」,這基本
上是不可能的。
所以,想要認定「行為時的行為人主觀狀態」,只能用「行為人主觀以外」
的要素來證明。而且,故意等於「有想到」,可以用客觀事實來證明,但是
過失等於「沒想到,但有想到的可能性」,亦即行為人的主觀上是沒有東西
的,這樣我們要如何用客觀事實來證明?因此,我們只能藉由觀察「行為人
以外的人」,來推斷行為人當時的主觀狀態。
在這個前提之下,就產生了客觀說與主觀說的差異,前者主張以社會上的一
般人為標準,後者主張以「跟行為人具有相同條件之人」為標準。
也就是說,因為以行為人自己為標準是不可行的,所以主觀說也只能以「具有
相同條件之人」為標準。
: 王皇玉老師說這叫主、客觀理論。
: 但我不懂的是,如此一來,主觀說和客觀說是不是只是剩下"量"的區別?
: 也就是客觀理論所考慮的因素,只是一般普通的人,普羅大眾的共同主觀。
: 而主觀理論的人,所考慮的因素,除了那些大眾的共同主觀之外,還包含了
: 特定某些人的共同主觀。主觀說只是比客觀說多考慮一些現實上已存在的因
: 素。
: 例如,一個駕駛在開車遇到緊急狀況,而不小心撞傷人。而這個駕駛是新手
: 駕駛員。從客觀說的判斷,以一般人的情況下是可以預見避免這個狀況的,
: 所以該新手駕駛有過失。但主觀說則會去考慮駕駛員是新手的情況,用其他
: 新手駕員的狀況去判斷該新手駕駛員遇到緊急狀況能不能預見避免。所以主
: 觀說判斷的,是新手群的共同主觀,相對於一般人的共同主觀只是多一個考
: 慮因素。
: 又該駕駛如果是有安全駕駛的認證(新竹安駕中心專門訓練員XD),客觀說依
: 然是一般人的共同主觀,而主觀說則是專門訓練員的共同主觀。多一個駕駛
: 職業身份上的考慮。
: 所以,主觀說實際上名為主觀,但是不是只是披著表皮的客觀說呢?
: 又若客觀說不是像我所以為的只以一般人的共同主觀為判斷標準,也會隨行
: 為人身份而變化,那主客觀理論真正的區別標準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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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如風 徐如林 攻掠如火 不動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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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31 02:0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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