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 加重結果犯的 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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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關於 加重結果犯的 預見可能性
時間: Sun Mar 26 00:17:28 2006
關於加重結果犯的預見可能性
我看某補習班的參考用書
裡面寫到有三種學說
客觀說:一般人的能力為判斷標準 (黑白書附註內 有說 實務採客觀說)
主觀說:行為人的能力為判斷標準
折衷說:採過失犯
若實務學說上 已經認為它是集合 故意犯 以及 過失犯的特殊型態
(假如這個前提沒錯)
那麼關於加重結果犯的預見可能性
直接就是採用折衷說即可
為何還要主觀說 跟 客觀說呢
這個區分真的有實益嗎
因為過失犯的罪責要素中
除了 責任能力之外
還有 違反客觀注意義務(A) 以及 預見可能性(B)
(PS 黑白書中還提到的 不法意識 與 期待可能性 我這邊不提)
(因為這兩要素 學生認為已經被AB給包含在內了)
在加重結果犯中
因為行為人本身為犯罪時候
就已經沒有所謂的注意義務的討論空間 因為它已經違反
(你有看過飛車行搶的時候 還要注意到被害人有沒有摔倒嗎)
剩下的 預見可能性
本身就是建立於客觀標準之下
詳言之
也就是一般大眾都知道 行為人也要知道
否則 那就是不可抗力
那麼關於主觀說
此說應該無法成立啊
因為此說只要行為人有預見即可
不管一般人有無預見
若如此 一般人都無法預見 那就已經是不可抗力乎
雖然黑白書上寫道:依行為人主觀的認識...
但是學生的判讀 其應該也是採折衷說
畢竟其主觀認識 一樣需要有客觀標準之前提存在
(Q 不知道此段論述有誤否)
主張主觀說者
學生好奇的是
其犯罪體系是否建立於古典犯罪體系(客觀不法 主觀罪責)
或是其犯罪體系中(非古典犯罪體系) 沒有過失要素
那麼關於客觀說
實務上採客觀說 不管行為人有無預見
那麼 行為人都沒有預見可能性
還有需要去苛責嗎
(Q 不知道此段推論是否有誤)
學生 真的很想知道 會採取主觀說 或是客觀說 其犯罪體系就係如何
請 老師 與板上前輩 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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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kira911 來自: 210.65.18.19 (03/2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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