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 加重結果犯的 預見可能性

看板HolySee作者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時間18年前 (2006/03/26 00: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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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關於 加重結果犯的 預見可能性 時間: Sun Mar 26 00:17:28 2006 關於加重結果犯的預見可能性 我看某補習班的參考用書 裡面寫到有三種學說 客觀說:一般人的能力為判斷標準 (黑白書附註內 有說 實務採客觀說) 主觀說:行為人的能力為判斷標準 折衷說:採過失犯 若實務學說上 已經認為它是集合 故意犯 以及 過失犯的特殊型態 (假如這個前提沒錯) 那麼關於加重結果犯的預見可能性 直接就是採用折衷說即可 為何還要主觀說 跟 客觀說呢 這個區分真的有實益嗎 因為過失犯的罪責要素中 除了 責任能力之外 還有 違反客觀注意義務(A) 以及 預見可能性(B) (PS 黑白書中還提到的 不法意識 與 期待可能性 我這邊不提) (因為這兩要素 學生認為已經被AB給包含在內了) 在加重結果犯中 因為行為人本身為犯罪時候 就已經沒有所謂的注意義務的討論空間 因為它已經違反 (你有看過飛車行搶的時候 還要注意到被害人有沒有摔倒嗎) 剩下的 預見可能性 本身就是建立於客觀標準之下 詳言之 也就是一般大眾都知道 行為人也要知道 否則 那就是不可抗力 那麼關於主觀說 此說應該無法成立啊 因為此說只要行為人有預見即可 不管一般人有無預見 若如此 一般人都無法預見 那就已經是不可抗力乎 雖然黑白書上寫道:依行為人主觀的認識... 但是學生的判讀 其應該也是採折衷說 畢竟其主觀認識 一樣需要有客觀標準之前提存在 (Q 不知道此段論述有誤否) 主張主觀說者 學生好奇的是 其犯罪體系是否建立於古典犯罪體系(客觀不法 主觀罪責) 或是其犯罪體系中(非古典犯罪體系) 沒有過失要素 那麼關於客觀說 實務上採客觀說 不管行為人有無預見 那麼 行為人都沒有預見可能性 還有需要去苛責嗎 (Q 不知道此段推論是否有誤) 學生 真的很想知道 會採取主觀說 或是客觀說 其犯罪體系就係如何 請 老師 與板上前輩 不吝指教 -- 一百次的感動 比不上 一次的感覺 ζ -● ν) √■_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5.18.19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210.65.18.19 (03/26 00: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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