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 加重結果犯的 預見可能性
刪光光
無論主觀說或客觀說,在故意過失的邏輯必須一貫這是沒有問題的。
然而,假設在故意是以行為人的認知為主(在可以得知的前提之下),
過失的行為人心理面並沒有東西,這將是最大的問題點。
所以回到老問題上,我仍然認為過失的主客說在通說上沒有區分實益,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行為人的主觀,在這個面向上對象是主觀沒有問題,
現在問題是在判斷的標準,標準是客觀還是主觀的問題。
在這個層面來說,標準在國家操作下一定會是客觀,國家必定有國家的標準,
這個標準當然是客觀(是主觀還得了)。所以只有在另一層面的注意能力問題,
才有討論的實益。在應注意的討論之上,都是國家去擬制說在這個情況,
行為人必須有意思緊張,行為人如果沒有緊張,基本上有可能構成過失。
至於在注意能力,標準是什麼?我們可以說醫生擁有較高的注意能力,
這或許是跟LICENSE有關的認定標準,然而在注意能力較低的情形,
種類會變得繁雜:是天生笨呢,還是教育的疏失呢,而教育不足又是誰的責任等等。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很難說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前述的注意規則或許有判例的累積,
然而注意能力是很浮動的,所以在認定上或許會委諸一個客觀的東西,
這個客觀的東西叫做法官的主觀...
在這種層面上我才認為有主觀說的存在。否則,說來說去都是客觀說。
刑法上真正的主觀說並非在爭論標準的問題,那是我國偉大的剪貼簿在說的
(請不要剪貼的人自己對號入坐啊...),
主觀說大部分還是在爭論犯罪的討論是否要把行為人的主觀納入構成要件的判斷,
是在對象的問題關於先後次序以及和行為的歸納有所爭論,
至於標準的話,我實在很難想像有學說在刑法上標準皆使用主觀,
除非法官吃了變身果實,可以變成每個被告然後來實地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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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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