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今天講的「責任」
※ 引述《neck (pelapela是我學長)》之銘言:
: ※ 引述《TBWCH (網球小弟)》之銘言:
: 其實說了很久不懂的就是,為啥老師開始極不信任法官
: 用客觀說限縮法官的主觀
: 最後又大放送,給法官最大的「良心」
之所以最後還是無法避免良心的問題,說起來其實很簡單:不管什麼主
義、不管期待有幾分溝通理性會發揮作用,時間到了判決還是要寫,案子還
是要了,差還是要交。法院裁判這個過程不是理想的溝通情境,因為一開始
就設定了要作成判決這個終點。也因此判決、裁判、判斷,不管怎麼說,總
是有那個斷裂的意味在。不只是從兩方或三方的溝通情境到獨白的寫判決情
境,或者是從重構事情經過的階段到定罪科刑的階段,又或者是從單純發生
了某些事態的階段到制度性地將這些事態翻譯成結果或危險、並賦予這個翻
譯某種權威,通通都是斷在判決這個點上。而判決不是事物自然而然會經過
或達成的--換言之,並不是發生了結果或危險,接下來就會跑出一個判決
。也不是審理結束之後,法官突然半夜起床小便就會跑出來一個判決。判決
是一個意志的行為,要有意地去實施才會完成。既然要有意地作成一個行為
,也就如同其他意欲的行為一樣會面對實踐選擇:因而這九局下半兩出局、
兩好三壞滿球數的狀況,最後還是免不了要提一下良心。
既然良心不可能被排除,問題並不是在於透過哪種學說徹底地把良心從
審判機制中間剔除。毋寧是把良心的位子擺哪裡的問題。
而之所以不能一開始就只憑良心,其實與審判行為的意義有直接的關係
。審判必定是在行為之後進行,而且審判經常不在行為地進行,審判者也必
定不是親見親聞的當事人。審判的原型是雙方「行禮如儀」地唸一套像咒語
的東西,法官的角色就是「主持」(pre-side--『坐在前面』)大家的唸
咒儀式,然後依照一個事先存在的證據方法,宣布哪一方勝訴。這段冗長的
儀式就是一個共同主觀被重申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的進行中,不在場的審判
者(以及賦予他權威的人)事後用制度來翻譯一遍已經發生過但還沒有制度
意義的事態,然後賦予這個翻譯某種權威,取得制度性的意義。因而我們可
以說:審判制度關鍵的部分在於跑完這個重申共同主觀的程序,在於行禮如
儀,而不是在於良心--雖然良心是不可能迴避的問題。
當然這個唸咒、神判的時代已經過去很久了。刑事的裁判也不是採法定
證據主義了。但如果法官一開始就全憑良心的話,那很機歪的一個結果,就
是審判沒辦法行禮如儀了,通通都擺在法官心裡了,審判也就失其意義了。
那不如改成在侵害行為發生的時候,大家全憑良心來私刑就好了。
: 那是否因「理念」而暗殺「政客」既遂也無責任?
: 因為「理念」幹掉「萬惡資本家」也無責任?
: 就如B學長說的,預設犯罪就有反社會的成分,是否可以一概無責任?
: 我很擔心若真如此操作會回到「萬人對萬人戰爭」的時代(驚 我哪時變成霍布斯的信徒)
:
容許義賊的行為並不會造成萬人對萬人的戰爭。相反地,用所謂「理念
」之類的大義名份來實施例如暗殺的行為,是極權主義愛用的招數。容許這
種行為不是走向全面無政府狀態,體制仍然會存續,但我們會分不清何者是
制度意義的暴力和非制度意義的暴力。這時候並不是導致私人暴力到處亂竄
,因為制度的脈絡仍然存在,由個案建立起來的「義行」清單仍然會是相對
有限的。因為萬人對萬人的戰爭並不在制度之外,它是存在於制度核心的。
更何況白米炸彈這個案子已經很清楚顯示了抵抗行為的吊詭:就是偏偏
要你依法判他刑,才能顯出行為的高尚、英雄或大義。假定在警察這關就因
為當事人行俠仗義而把他放掉了,他還成不了英雄。亦即,所謂義賊行為其
實是寄生於制度脈絡上才成其大義,而不是企圖完全解消這個制度。很多政
治人物不也深深地了解這一點,喜歡去坐那種可以易科罰金的牢,把自己搞
得好像很了不起嗎?
--
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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