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其他] 關於歷史版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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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osephChen (╭(〞▽〝)╭(〞▽〝)╯)時間7年前 (2017/03/28 00: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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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不該使用[申訴],因為板友已表示有異議尚未寄給板主,板主當然還不可能否定,. 因此不符合申訴資格,比較接近[問題]。. 不過ksacet確實點出一些問題,麻煩請歷史板板主們到組務版澄清一下. #1Os7VhAk (historia). 1. 公告標題ID,應該是被處置的對象,而非檢舉人,我一開始
(還有513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unacat (我是貓還沒有名字)時間7年前 (2017/03/29 00: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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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JosephChen (╭(〞▽〝)╭(〞▽〝)╯)》之銘言:. 建議小組長,既然您認為不該用申訴而且附有理由,那麼是否應先駁回檢舉人檢舉案或. 請其補正,或者請其撤回申訴辦理建議案,即上面提到發布[問題]的文章.. 再者本看板兩位板務也收到申訴通知,所以自板務收受到的信件看,是已經受理申
(還有3509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osephChen (╭(〞▽〝)╭(〞▽〝)╯)時間7年前 (2017/03/31 22: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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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同一開始已說明,本文因為板友與板主之間溝通尚未完成,因此不屬於申訴,. 僅就板規的問題,說明我的疑惑請板主澄清,並視澄清內容考慮是否修正. 2. 各板自治原則之下,板規為各板自訂,執法也為各板自主,小組長的責任在於. a. 確保各板有清晰的板規. b. 確保板主有按照板規執法. c. 板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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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9→)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時間7年前 (2017/04/05 02:59),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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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JosephChen (╭(〞▽〝)╭(〞▽〝)╯)》之銘言:. 本刑是兩個禮拜. "若"情節輕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 若是可以翻譯成假如. 假如這裡又是特例的意思,. 就好比;. 刑法第 277 條.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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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osephChen (╭(〞▽〝)╭(〞▽〝)╯)時間7年前 (2017/04/05 20: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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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之銘言:所以按照我的理解,違反該條版規應該是如此流程1. 初犯或情節輕微:警告一次. 2. 非初犯、非情節輕微: 水桶二週. 3. 一年內累犯: 三個月. 如果我的理解正確,那小組對於該板規執法可行性可接受。. 至於板規用語是看板自治範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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