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關於歷史版板規

看板HisService作者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時間7年前 (2017/04/05 02:59), 7年前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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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sephChen (╭(〞▽〝)╭(〞▽〝)╯)》之銘言: : 1. 如同一開始已說明,本文因為板友與板主之間溝通尚未完成,因此不屬於申訴, : 僅就板規的問題,說明我的疑惑請板主澄清,並視澄清內容考慮是否修正 : 2. 各板自治原則之下,板規為各板自訂,執法也為各板自主,小組長的責任在於 : a. 確保各板有清晰的板規 : b. 確保板主有按照板規執法 : c. 板友與板主無法達成共識時,擔任個案仲裁 : *目前板友與板主的溝通尚未完成,因此沒有b與c的問題,我現在的問題在於a : 3. "禁止...違反者水桶二週(A),若情節輕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B) : 累犯(累犯追溯期為一年)水桶三個月(C)." : 按照這條板規,板友若初犯,則同時符合(B,初犯),也同時符合(A,違反) : 按板規究竟是要判二週還是警告一次? 本刑是兩個禮拜 "若"情節輕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 若是可以翻譯成假如 假如這裡又是特例的意思, 就好比; 刑法第 277 條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算是277條第一項包含第二項,但只要是在第二項範圍當然以第二項特例處置 所以這在邏輯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4. 請針對此問題澄清說明,如果能夠澄清當然不需要改,如果無法澄清須考慮修正 : Joseph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3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Service/M.1491332359.A.68D.html ※ 編輯: kuopohung (36.237.32.15), 04/05/2017 04:14:43

04/05 08:45, , 1F
說實話 版大你自己拿一張紙 把範圍畫出來 就會知道法律沒
04/05 08:45, 1F

04/05 08:47, , 2F
有矛盾 但是照版規去畫 你會發現所謂的"本刑" 剛好被架空
04/05 08:47, 2F

04/05 08:48, , 3F
簡單一點說 照版規哪一案例會踩到本刑? 累犯.初犯皆有特例
04/05 08:48, 3F

04/05 08:49, , 4F
踩版規 不是初犯 就是累犯 那版規要罰誰 發現了嗎
04/05 08:49, 4F

04/05 08:51, , 5F
法律是打傷.重傷.打死 本刑的範圍沒有被架空 版規則不同
04/05 08:51, 5F

04/05 20:41, , 6F
k板友別急 ,k板主不是拒絕修 。我們也希望裁罰額的範圍
04/05 20:41, 6F

04/05 20:41, , 7F
明確化 。
04/05 20:41, 7F

04/05 20:44, , 8F
我是不急呀 這問題都不知道放幾年了 再多幾個月也無妨吧
04/05 20:44, 8F

04/05 20:46, , 9F
反正有看到問題 有空就看看要怎麼處理掉 僅此而已
04/05 20:46, 9F

04/05 22:25, , 10F
既然不急 ,小組長也理解了 ,那就不急
04/05 22:25,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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