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關於歷史版板規

看板HisService作者 (╭(〞▽〝)╭(〞▽〝)╯)時間7年前 (2017/04/05 20:3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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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之銘言: : ※ 引述《JosephChen (╭(〞▽〝)╭(〞▽〝)╯)》之銘言: : : 1. 如同一開始已說明,本文因為板友與板主之間溝通尚未完成,因此不屬於申訴, : : 僅就板規的問題,說明我的疑惑請板主澄清,並視澄清內容考慮是否修正 : : 2. 各板自治原則之下,板規為各板自訂,執法也為各板自主,小組長的責任在於 : : a. 確保各板有清晰的板規 : : b. 確保板主有按照板規執法 : : c. 板友與板主無法達成共識時,擔任個案仲裁 : : *目前板友與板主的溝通尚未完成,因此沒有b與c的問題,我現在的問題在於a : : 3. "禁止...違反者水桶二週(A),若情節輕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B) : : 累犯(累犯追溯期為一年)水桶三個月(C)." : : 按照這條板規,板友若初犯,則同時符合(B,初犯),也同時符合(A,違反) : : 按板規究竟是要判二週還是警告一次? : 本刑是兩個禮拜 : "若"情節輕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 : 若是可以翻譯成假如 : 假如這裡又是特例的意思, : 就好比; : 刑法第 277 條 :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就算是277條第一項包含第二項,但只要是在第二項範圍當然以第二項特例處置 : 所以這在邏輯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 4. 請針對此問題澄清說明,如果能夠澄清當然不需要改,如果無法澄清須考慮修正 : : Joseph 所以按照我的理解,違反該條版規應該是如此流程 1. 初犯或情節輕微:警告一次 2. 非初犯、非情節輕微: 水桶二週 3. 一年內累犯: 三個月 如果我的理解正確,那小組對於該板規執法可行性可接受。 至於板規用語是看板自治範圍,要不要改板規改成更不會讓人誤解的,看版主自己。 Joseph -- 老張開車去東北 撞了 肇事司機耍流氓 跑了 多虧一個東北人 送到醫院縫五針 好了 老張請他吃頓飯 喝的少了他不幹 他說 俺們那嘎都是東北人 俺們那嘎特產高麗蔘 翠花 上酸菜 俺們那嘎豬油炖粉條 俺們那嘎都是活雷峰 \/\ 俺們那嘎沒有這種人 撞了車了哪能不救人 ∕﹨ 俺們那嘎山上有珍蘑 那個人他不是東北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3.160.196.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Service/M.1491395600.A.C51.html

04/06 00:52, , 1F
謝謝小組長提醒
04/06 00:52, 1F
文章代碼(AID): #1OvEGGnH (His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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