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關於歷史版板規
※ 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之銘言:
: ※ 引述《JosephChen (╭(〞▽〝)╭(〞▽〝)╯)》之銘言:
: : 1. 如同一開始已說明,本文因為板友與板主之間溝通尚未完成,因此不屬於申訴,
: : 僅就板規的問題,說明我的疑惑請板主澄清,並視澄清內容考慮是否修正
: : 2. 各板自治原則之下,板規為各板自訂,執法也為各板自主,小組長的責任在於
: : a. 確保各板有清晰的板規
: : b. 確保板主有按照板規執法
: : c. 板友與板主無法達成共識時,擔任個案仲裁
: : *目前板友與板主的溝通尚未完成,因此沒有b與c的問題,我現在的問題在於a
: : 3. "禁止...違反者水桶二週(A),若情節輕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B)
: : 累犯(累犯追溯期為一年)水桶三個月(C)."
: : 按照這條板規,板友若初犯,則同時符合(B,初犯),也同時符合(A,違反)
: : 按板規究竟是要判二週還是警告一次?
: 本刑是兩個禮拜
: "若"情節輕微者或初犯 警告一次
: 若是可以翻譯成假如
: 假如這裡又是特例的意思,
: 就好比;
: 刑法第 277 條
: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就算是277條第一項包含第二項,但只要是在第二項範圍當然以第二項特例處置
: 所以這在邏輯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 4. 請針對此問題澄清說明,如果能夠澄清當然不需要改,如果無法澄清須考慮修正
: : Joseph
所以按照我的理解,違反該條版規應該是如此流程
1. 初犯或情節輕微:警告一次
2. 非初犯、非情節輕微: 水桶二週
3. 一年內累犯: 三個月
如果我的理解正確,那小組對於該板規執法可行性可接受。
至於板規用語是看板自治範圍,要不要改板規改成更不會讓人誤解的,看版主自己。
Jose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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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開車去東北 撞了 肇事司機耍流氓 跑了 多虧一個東北人 送到醫院縫五針 好了●
老張請他吃頓飯 喝的少了他不幹 他說 ●
俺們那嘎都是東北人 俺們那嘎特產高麗蔘 ╬ ● ◤ 翠花 上酸菜 ●
俺們那嘎豬油炖粉條 俺們那嘎都是活雷峰 \/東\ ●
俺們那嘎沒有這種人 撞了車了哪能不救人 ∕﹨ ●
俺們那嘎山上有珍蘑 那個人他不是東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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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06 00:5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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