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眾黨立委提告A先生誹謗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等人
: 今天早上到台北地檢署提告
: 告發在政論節目連線的前助理A先生
: 妨害名譽(誹謗)罪嫌
: 請大家搜尋中天連結 有提告的直播
: 【中天直播#LIVE】柯P否認國庫通黨庫 民眾黨今提告 20221117 @中天新聞
又到了法律小常識的時間了
如果要告人
首先原告要負起責任說明清楚
人 事 時 地
也就是
誰在什麼時間 什麼地點 做了什麼事情
所以你才會對他提告
我就問 民眾黨
你告的人姓名是誰就好了
(一般還要搭配地址,因為有同名同姓的問題)
有請邱委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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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33.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68654960.A.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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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嚴重度 毀謗是輕罪 責任在提告人
※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1: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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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告阿 但會不會被受理要看提告人資料正確與否
※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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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補充一點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1: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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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警察可以要求站方 但警察沒有義務一定要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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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1: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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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那個檢察官會協助?有姓名嗎?
※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1:57:2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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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條法條有說法院有義務幫忙?請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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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很簡單的邏輯,假設現在的名字是檢警找出來的,但最後發現不是那個人。
請問責任誰扛?
※ 編輯: Croy (49.216.133.137 臺灣), 11/17/2022 12: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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