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陳佩琪Peggy:建議柯P以訟止謗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半夜12點的4000M)時間5年前 (2019/03/06 15:34), 編輯推噓1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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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這些新聞報導根本就是有問題的,一來判決書根本還沒公開,媒體到底從何而 知判決內容本身就非常奇怪了,二來,當事人不適格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249條第一項: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簡單來說,當事人不適格的法律效果是直接「裁定駁回」,根本就不會進到實體判斷「有 無此事」的地方,依照報導,法院要求陳佩琪提供那些資料,明顯就是已經進入本案實體 判決的部分了,所以法院究竟有沒有用當事人不適格來論斷這件事,根本就有質疑空間。 看了一下報導,似乎是被告律師提出這個抗辯,但就我看來法院根本沒有說陳佩琪當事人 不適格? 另外,唸了這麼久法律,簡單來說法律就是先射箭後畫靶啦,心裡早就先有有罪無罪、有 無侵權的心證的決斷了,再找理由。 可以看以下兩個判決: A. 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免限縮其報導空間。倘新 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 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 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公眾人物之言 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 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其所負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而合理查證之基準,應由行為人 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 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 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 B. 被告彭文正、李晶玉雖為系爭節目之主持人,然就被告蔡玉真當日在節目內之評論, 並未有何添加或批判原告之言論,況系爭節目係屬評論時事之談話性節目性質,議題上攸 關公眾事務領域,與公共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來賓既係對於可受公評事項而為 意見之表達,身為主持人理應無需制止或導正或事後彌補之理。如前所述系爭節目乃是一 評論性之節目,就是使受邀之來賓能就社會大眾所知之事實而為「主觀之評價」,即受邀 來賓所為之言論,均乃是其「本人」對該事實所為之「主觀評價」,表示其主觀之意見與 陳述,當不可能依該節目所預先擬定之「腳本」照本宣科,為非其主觀意見之陳述,若此 ,即違所謂「評論性」節目之本意,又此主觀之評價,其重點在於「評論」,目的即在讓 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的人對於某項事務的評論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大眾的信 賴以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和選擇,不可能照單全收,與新聞 報導節目重在「客觀事實之陳述」並不相同。再者,系爭節目於片尾亦有揭露「以上言論 不代表本台立場」之字體,為兩造所不爭,更再次證明因該節目係一很難掌控主持人與受 邀者互動對談之評論性節目,故有必要表明節目中之對談均乃是「主持人及來賓」所為之 個人主觀意見與陳述。何況 係一評論性之節目,既邀請來賓發表言論,又何能苛求來賓違背其本意,依照節目既定「 腳本」照本宣科,而無自己之思考言論?豈不違背其為「評論性」節目之真意?是以被告 彭文正、李晶玉身為系爭節目之主持人,既無原告上開所指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渠等二 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簡單結論: 要說你有罪、有侵權,我就用A說法;要說你沒罪、沒侵權,我就用B說法, 所以司法之所以很不受人信賴,法律的不安定和心證的不可預測性,佔了太重要的因素了 。不過這也是無可厚非,在言論自由和個人名譽的衝突下,確實有點難兩邊顧及,真的只 能個案判斷。 用手機打的沒辦法就實體部分論斷,判決書也沒出來,只能先打這些。 還有,那些說我學店網軍的蘇22+N,來點料,別再賺窩囊錢開分身,O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97.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1857641.A.A24.html

03/06 15:36, 5年前 , 1F
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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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36, 5年前 , 2F
台灣司法方面問題真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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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完全全「中華民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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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37, 5年前 , 4F
每個東西都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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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38, 5年前 , 5F
公開了啦, 前面就有人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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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38, 5年前 , 6F
就是作文比賽啊:若有殺人犯意,豈會砍數十刀而不死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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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38, 5年前 , 7F
若無殺人犯意豈會連砍數十刀。窩也會,今天要選哪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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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39, 5年前 , 9F
想到前幾天自殺砍30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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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40, 5年前 , 10F
法官判決就是由法官判啊 這是死規定 但是是法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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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41, 5年前 , 11F
你這篇講的算客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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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42, 5年前 , 12F
當然自由心證主義和法定證據主義還是只能前者,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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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42, 5年前 , 13F
之惡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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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44, 5年前 , 14F
這篇正論 這是很無可奈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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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49, 5年前 , 15F
自由心證必要沒辦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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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5:55, 5年前 , 16F
反正法官兩種講法都能講 不想判有罪就是不會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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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6:13, 5年前 , 17F
證據法定主義早有人做過啦 結果就是司法漏洞開圖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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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6:13, 5年前 , 18F
03/06 16:13, 18F

03/06 16:14, 5年前 , 19F
毀謗被告的例子成功也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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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6:14, 5年前 , 20F
看周玉蔻被馬告 賠不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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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6:14, 5年前 , 21F
因為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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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6:15, 5年前 , 22F
法官是不是都藍派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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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6:17, 5年前 , 23F
最好是 法律系都被叫做「法綠系」了 難道考上法官自
03/06 16:17, 23F

03/06 16:17, 5年前 , 24F
動變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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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7:34, 5年前 , 25F
法綠系是當了律師啊 考上法官就變18啪藍恐龍了啊
03/06 17:34, 25F

03/06 18:00, 5年前 , 26F
當事人不適格是網友說的 其實說不定只是攻防方法而已
03/06 18:00, 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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