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卦] 基隆NET案,螢真律師也做一集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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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3(65推 42噓 196→)留言303則,0人參與, 2月前最新作者martylin (num3rs)時間2月前 (2024/02/11 01: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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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就是說,基隆市政僅有停車場的所有權. 2-4樓所有權是建造人. 至於市府拿出的合約中規定的依促參法的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條規定. 物權的確是屬於甲方(基市府)的. 但依這條法的規定,是原始存在的建物,非後續增建.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條的規定才有含後續增建屬政府的. 所以合約中引用的法條所有權僅含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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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13推 7噓 64→)留言84則,0人參與, 2月前最新作者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時間2月前 (2024/02/11 09:1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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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martylin (num3rs)》之銘言. 為什麼一個在合約上. 只是乙方(大日開發)的協力廠商. 可以隨便蓋一座增建物 就說這整片都他的啊?. 地不是基隆市政府的嗎?. 增建物的定作人不也是基隆市政府嗎?. 說穿了就是保全. 有看過保全幫房客顧了幾年房子就說房屋是他的嗎. 既然不是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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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10推 3噓 12→)留言25則,0人參與, 2月前最新作者s40012 (sunny)時間2月前 (2024/02/11 14: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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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ot改rot案. 議會就炒過適法性問題啦. 財政部就說沒約定的部分. 以投資契約約定. 投資契約就說營運期滿. 增建部分要移轉了. 怎麼大律師的見解. 變成ot案就不能增建移轉了呢. https://i.imgur.com/B6vtWNx.jpg.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

推噓20(21推 1噓 28→)留言50則,0人參與, 2月前最新作者assxass (包子)時間2月前 (2024/02/12 15:29), 2月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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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律師真的是有失水準. 資料收集真的不夠. 1. 他用房東不可以輕易趕走房客這論點. 問題是房客不是NET阿. 這次換的是往3~4樓的鎖. 這棟商場 1樓挑高 所以2樓只有夾層. 3~4樓net轉租出去 net自己的店面在一樓. 而 3~4樓所有的租客 都跟微風換新約了. 雖然沒有公布 不過理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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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10推 2噓 26→)留言38則,0人參與, 2月前最新作者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時間2月前 (2024/02/12 19:32), 2月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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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厲害的是NET想要的不是剩下2年的續約權. 而是2-4樓的永久地上權. 幹 遠雄花數百億蓋大巨蛋都只有50年地上權了. 你就蓋個附著物就要永久地上權. 而且還能長期收租 市政府不能介入. 這如果謝國樑不硬起來 他這市長也不用做了好嗎. 公有地出現私人的永久地上權. 而且這個地上權的所有人從來沒跟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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