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選會否決鞭刑、交通罰鍰專款專用 在野提3公投案僅重啟核電通過

看板Gossiping作者 ( 麻藥搜查官)時間3天前 (2026/08/28 21:26), 編輯推噓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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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我之前早就講過鞭刑違反兩公約了 : https://i.imgur.com/Tk9gIsZ.jpeg
: 當時還被八卦噓 : 國民黨真的要推鞭刑應該先修法廢掉兩公約 : 不廢當然依法要否決掉 : 唉 都不知道誰才是法盲了 : -- 你的見解看起來跟《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 不大一樣ㄟ? https://cat.npa.gov.tw/ch/app/data/list?module=wg204&id=18299 https://i.meee.com.tw/g3jlxlD.png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沒有就酷刑作定義,按照禁止酷刑公約對酷刑的定義: 指為自特定人或第三人取得情資或供詞,為處罰特定人或第三人所作之行為或 涉嫌之行為,或為恐嚇、威脅特定人或第三人,或基於任何方式為歧視之任何 理由,故意對其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此種疼痛或痛苦是 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之人所施予,或基於其教唆,或取得其同意或默許 。但純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不在此限。 鞭刑如果不是拿來取供之類的,而是經過立法院於修正主刑類型後適用,按照酷刑 公約的邏輯只是純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 鞭刑公投會不通過,主要理由是因為他不是重大政策的提案,因為罪刑法定主義關係, 鞭刑是現行刑法中沒有的主刑類型,他一定涉及法律的修正或增訂,會變成公投法中的 立法原則創制,這個本來就是立法院自自己的職權,所以公投法才規定只有重大政策的 部分可以由立法院交付辦理,立法原則創制則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3.244.1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7923583.A.804.html

08/28 22:09, 3天前 , 1F
中選會反對理由都講兩公約了
08/28 22:09, 1F

08/28 22:13, 3天前 , 2F
公投是探尋人民的意願,並非一定要
08/28 22:13, 2F

08/28 22:13, 3天前 , 3F
執行,故不該限制議題
08/28 22:13, 3F

08/28 22:13, 3天前 , 4F
講兩公約入國內法又如何?國內法也
08/28 22:13, 4F

08/28 22:13, 3天前 , 5F
是改來改去的,地位不應該比公投大
08/28 22:13, 5F

08/28 22:14, 3天前 , 6F
,且根本兩碼子的事
08/28 22:14,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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