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內政部:已將「退中籍申請表」給李貞秀到職前未辦理放棄應解職
看板Gossiping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時間12小時前 (2026/02/03 03:05)推噓1(2推 1噓 19→)留言22則, 5人參與討論串6/7 (看更多)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我看這則新聞,內政部基本上應該只是表明政府的立場,屆時應
該不會真的把李貞秀解職,畢竟依我國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立法院才是要不要將
李貞秀解職的最終有權決定機關,而立法院顯然應該不會將李貞秀解職。又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第21條規定,應已將大陸地區人民擔任我國公職須具備的要件規定明確,內政部的說
法,似乎增加了法律所無的限制,且忽略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明確授權立法者就自由地區
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從而,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於本件應優先於國籍法而為適用。再者,依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大陸那邊出生的人並不屬於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外國國籍"規範的
範疇,應該是很明確的。
※ 引述《pl132 (pl132)》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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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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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詹詠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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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已將「退中籍申請表」給李貞秀 到職前未辦理放棄應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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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詹詠淇/台北報導
: 中配李貞秀3日將遞補民眾黨立委,卻尚未放棄中國國籍,引發外界擔憂造成國安威脅。
: 民眾黨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今(2日)表示,李貞秀已經按照台灣規範到中國申請放棄國
: 籍。內政部傍晚回應,已於今日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國會辦
: 公室,並函請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國籍證明影本予本部。內政部說明,倘立委未及於就到
: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立法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委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
: 定,即應予以解職。
: 有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將於明日宣誓就職一事,內政部傍晚透過新聞稿重申,原中
: 國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台設籍滿10年規定,當
: 選後就(到)職前,亦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
: 國公職資格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委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
: (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 ,其理甚明。
: 內政部強調,原中國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
: 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倘原中國人民在台
: 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該國國籍,即會面臨法律義務上之衝突,亦可能
: 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因此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
: 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亦保護渠等擔任民選公職可能面臨矛盾及風險。
: 內政部說明,倘立委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意旨。立法
: 院就立委有無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委不符國籍法第20條
: 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 內政部表示,已於今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確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復於
: 今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該黨黨團主
: 任對外表示李貞秀已向該國申請放棄國籍,本部作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再於同日函請李貞
: 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國籍證明影本予本部,以作為處理國籍案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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