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
民眾黨終於醒了
這個法律的問題打從年初就已經有不少的討論
Google一下就可以看到ptt很多鄉民都有不同的論述
先講前提,抓到金流就去關到死
再來我們談法律的問題,無關乎柯文哲有沒有罪,我們就是討論法律的abcd
看了這幾天文章的回覆跟推文正反方互相對話的結果,大概有以下幾個問題點雙方沒有共
識
1. 北院兩次都說違法,分別寫了都計24條違法,也違法用都更條例,2024一月監院也說
違法
反方說法:
層次一,非都更卻援引都更的獎勵措施,就是違法
層次二,都計法給容積,北院判違法。這是蠻大的爭議點,因為與事實不符,有眾多建案
非都更也有容積獎勵
層次三,監院就說違法就是違法了,監院與司法院同等,行政法爭議不能凌駕司法院
層次四,地院就說違法,而且涉及圖利罪,效力就是讓本案得以起訴(判決是法院的事,
但多數反方基本上都認為法院一定判違法)。個人覺得這也是蠻大爭議,按照找到的資料
,行政訴訟得以上訴,那是否必然要等行政法庭判決甚至憲法法庭?
正方說法:
層次ㄧ,本來就不是用都更
層次二,都計24條可以帶出都計25條。都計25條就說地方政府可以自訂容積。自訂獎勵容
積的上限可以援引台灣省都計條例,上限20%。
層次三,監院糾正不等於行政法庭的結果,違不違法要行政法庭說了才算,監院糾正如果
覺得違法,要同時送行政訴訟
層次四,根據行政訴訟的精神,刑事訴訟若涉及行政訴訟,應先等行政法庭判決
2. 就算都計法可以給予獎勵,本案實務上給到民眾黨說法的上限20%,依據何在?
反方:
層次一,你各位說都計可以給予獎勵,一般有給到這麼多嗎?
層次二,通案就沒有都給到20%,這就有圖利京華城之嫌,即所謂的量身訂做
層次三,通案就沒有特別去用都更法的獎勵項目用在都計給的獎勵,你各位還敢說這不是
圖利?
正方說法:
層次一,根據蔡博士的說法,一般就給到15%左右
層次二,回歸到法律基本面,法條上限就是20%,沒超過就是沒違法。
層次三,就我找到的資料,舉例韌性城市的獎勵的確不是寫在都計法裡。但都計法則明定
地方政府可制定都市計畫,裡面並沒有規範不能援引都更的獎勵法則 => 希望反方可以補
充一下這邊的看法
3. 民眾黨自己用一堆別的法條說沒違法,自創解釋
反方:
層次一,民眾黨講一堆,北院就直接寫違法了,難道北院、監察院是錯誤的嗎
層次二,民眾黨援引一堆,把多個獨立事件組合成新的包裝拿來救援
正方說法:
層次一,由此可看出法律爭議的複雜度。北院採用監院糾正認定違法,但地方自治條例給
予地方政府自治的權力,監院糾正的效力是否可否定地方自治?若有爭議是誰說了算?
層次二,再度看到複雜度。目前無判例指出地方政府不可依都計法給予獎勵,且監察院有
自相矛盾的說法存在
例一: 馬以工監委報告:現行容積移轉、買賣及總量管制規定。專案調查研究報告案,1
02内調0006
>政策獎勵:例如臺北市政府「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台北好好看」開發計畫,屬政策性鼓
勵地區開發性質,採申請審核方式,其容積獎勵係依都市計畫程序審議,因屬細部計畫內
容,由臺北市政府自行核定
再看行政法院曾支持地方政府可依據都計法制定計劃,這個說法確有判例(由冰質房產網
頁提供的資料),故援引多項都計法法條支持本案正當性並不完全是空穴來風
>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上字第626號 行政判決在2021年8月19日做過一個都市計畫的判決
,這個判決就在2021年9月9日關鍵的獎勵容積判決以前,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北市政府引
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變更成立。
4. 若如小草所說本案合法,那應曉薇是否原地釋放?
反方:
層次一,本案合法嗎?合法為何需要行賄
層次二,本案若確定合法,應曉薇沈慶京要不要原地釋放?
正方:
層次一,這是很大爭議點,無從得知沈行賄的目的所換取的對價回報為何?
層次二,理論上不能,因為受賄行為存在,但就目前所知,應沈二人不認其為賄款。
補充點:即便沈應二人有賄賂關係,跟柯文哲無關,除非第一柯有收錢,第二有證據證明
柯知道應收錢
5. <正方攻勢>時至今日,無任何行政法庭判定都計法不可制定容積獎勵,北院監院則持
相反意見。
正方:
層次一,若沒人說得準違法,誰說了算?
層次二,既然反方說有違法,那為何不停工?蔣市府為何繼續施工?
層次三,所以這就明顯的法律爭議,既然沒人說得準,柯文哲要怎麼明知違法卻執意為之
?
反方:
層次一,北院就說違法了,此爭議點無疑鬼打牆,一審沒開庭誰也不知道
層次二,目前沒看到反方於此有明確的回應
層次三,都委會前有成員反對,法務局也有反對意見
正方補充:會前有不同意見,但最後都委會共識決議通過給市長簽核,市長不會知道有法
律問題(我個人覺得此過程有瑕疵)
反方補充:亂講,都發局長列被告就是因為明知違法仍送件都委會,所以他列被告,交保
500萬
個人補充:這不就玄了,第一,按照都計法,都市計畫公展後要送交內政部核定,若違法
則內政部為何當年沒阻止?第二,時至今日第一份說用都計違法的白紙黑字是2024一月的
監院糾正案,張飛怎麼會知道以後有岳飛?
顯而易見的是本案具有複雜法律問題
在目前沒有實質的行政法庭判定前,到底本案違法或合法尚須檢驗,又何可以圖利罪對柯
文哲與彭振聲羈押呢?
關鍵點可能在於,本案都計的內政部審核結果?是否北市府有收到也明知違法?
歡迎理性討論
以上
※ 引述《DustToDust (活得痛快 死得年輕)》之銘言:
: 楊智傑觀點:京華城容積獎勵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
: https://www.storm.mg/article/5235467
: 第 39 條
: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
空
: 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
交
: 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
作
: 必要之規定。
: 第 25 條
: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
: 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
: 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及有關
: 交通、景觀、防火等事項,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 其實 就沒有像高雄一樣明文而已
: 簡單講 就是全國都一樣
: 我是不懂這有什麼好吵的
: 還是有什麼違法之處
: 況且這都是要請內政部核定的
: 第 4 條
: 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都委會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為
: 之,並於審議完成後十五日內作成紀錄,送發展局辦理。
: 發展局於接到錄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市政府名義送請內政部核定。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就是內政部訂定的
: 第 85 條
: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
訂
: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 照你訂定的獎勵 送給你核定
: 有什麼問題嗎
: 還是現在開始要吵台灣省=\=全國
: ※ 引述《ck97756 (挖哈巴拉哈)》之銘言:
: : 柯黨沒有告訴你的是 這個施行細則全名是
: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 : 柯黨請先解釋一下直轄市為什麼可以適用台灣省的細則
: : 《都計法 第85條
: :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
: : 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
: : 政院備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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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esdu: 北市政府自行核定。 42.72.74.46 09/16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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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何北檢說柯文哲與彭振聲犯圖利罪?
這些法律見解回到當年有人討論過嗎?當年監院糾正案還沒出來喔…
你當我廢話,我沒有意見,我寫出來就是讓大家知道這個法律爭議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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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D大說明,但個人請教您,舉例韌性都市這個名詞的確不存在都市計劃法條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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