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法與否「由法院認定」
※ 引述《GingFreecss (金富力士)》之銘言:
: 阿肥只是好奇啦,純法律面而言,我國法院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互不干涉
,?
: 不受其他審判權法院認定的拘束。
: 京華城給容積的行政處分是機關做的,有沒有違法要不要撤銷原處分應該是行政法院
的?
: 利。
: 現在羈押的法院是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理論上只能判有沒有罪,就算認定有違法圖利
,?
: 果之後行政法院認為處分沒有違法不受刑事法院拘束,這樣不就很奇怪?
^^^^^^^^^^^^^^^^^^^^^^^^^^^^^^^^^^^^^^^^^^^^^^^^^^^^^^^^^^^^^^^^
正常的邏輯是這樣
但勿忘高虹安誣告案
現在上訴法院審判 就只是給你過的形式而已
要讓你進去關 就是讓你進去關
高虹安誣告案是這樣
我認為我的論文沒有抄襲 => 我的學校也認定我的論文沒有抄襲
但法官最後認定 => 你明明知道你自己有抄襲,還誣告陳時奮,判8個月
對照到京華城案,完全可以用相同的方式再搞一次啊
我認為京華城沒有犯法 => 臺北市政府(包含都委會、都審會)也認定京華城案沒有犯法
(如果認為犯法就停工了吧,怎麼還給你多蓋了一年半)
但法官最後認定 => 柯文哲你明明知道自己有違法,還通過京華城都計案,判刑???年
說真的 只要再像這次一樣 再找個綠色法官 一切打點好
不要說關到2028 把柯文哲關到死他們都有辦法
※ 引述《GingFreecss (金富力士)》之銘言:
: 阿肥只是好奇啦,純法律面而言,我國法院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互不干涉,也
: 不受其他審判權法院認定的拘束。
: 京華城給容積的行政處分是機關做的,有沒有違法要不要撤銷原處分應該是行政法院的權
: 利。
: 現在羈押的法院是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理論上只能判有沒有罪,就算認定有違法圖利,如
: 果之後行政法院認為處分沒有違法不受刑事法院拘束,這樣不就很奇怪?
: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95號
: 又行政處分本可與刑事判決各自認定事實,不受刑事法院判決之拘束,可見行政處分之效
: 力不因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不同而動搖,
: https://i.imgur.com/LGObkj6.jpeg

: 有沒有八卦?
: ※ 引述《STi2011 (りしれ供さ小)》之銘言:
: : TVBS
: :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法與否「由法院認定」
: :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2612639
: : 記者 黃韋銓 報導
: : 發佈時間:2024/09/09 12:46
: :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09 12:46
: :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身陷京華城案,目前仍收押禁見,對於京華城容積案,民眾黨日前搬
: 出
: : 台北市都發局背書,稱都委會今年1月曾表示,容積率變更合乎「合宜性、公益性、對
: 價
: : 性、適法性」。對此,台北市長蔣萬安在訪美期間回應,是否合法,要尊重法院判決與
: 認
: : 定。
: : 對於民眾黨說法,北市副市長李四川昨天出面表示,都發局新聞稿僅是針對「程序」部
: 分
: : 進行說明,強調該案的相關公開展覽及都委會的流程,都有依照《都市計畫法》的規定
: 辦
: : 理,但並未對該案的合法性進行背書。
: : 人在美國出訪的蔣萬安則在美東時間8日表示,都發局年初曾回應監察院的糾正案,當
: 時
: : 檢視了京華城的審核過程符合都市計畫法程序,副市長李四川也有出面做出完整說明,
: 公
: : 開展覽等相關程序是符合程序,但是否合法,要尊重法院認定與判決。
: : 蔣萬安重申,尊重司法調查、勿枉勿縱,若有違法當然追究責任,若無,當然要還人清
: 白
: : 。
: : 備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38.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5875826.A.366.html
推
09/09 17:57,
1年前
, 1F
09/09 17:57, 1F
推
09/09 17:59,
1年前
, 2F
09/09 17:59, 2F
→
09/09 17:59,
1年前
, 3F
09/09 17:59, 3F
噓
09/09 18:00,
1年前
, 4F
09/09 18:00, 4F
→
09/09 18:00,
1年前
, 5F
09/09 18:00, 5F
推
09/09 18:00,
1年前
, 6F
09/09 18:00, 6F
→
09/09 18:00,
1年前
, 7F
09/09 18:00, 7F
→
09/09 18:01,
1年前
, 8F
09/09 18:01, 8F
→
09/09 18:01,
1年前
, 9F
09/09 18:01, 9F
噓
09/09 18:01,
1年前
, 10F
09/09 18:01, 10F
→
09/09 18:02,
1年前
, 11F
09/09 18:02, 11F
→
09/09 18:02,
1年前
, 12F
09/09 18:02, 12F
→
09/09 18:02,
1年前
, 13F
09/09 18:02, 13F
→
09/09 18:03,
1年前
, 14F
09/09 18:03, 14F
→
09/09 18:03,
1年前
, 15F
09/09 18:03, 15F
→
09/09 18:03,
1年前
, 16F
09/09 18:03, 16F
→
09/09 18:04,
1年前
, 17F
09/09 18:04, 17F
→
09/09 18:04,
1年前
, 18F
09/09 18:04, 18F
推
09/09 18:07,
1年前
, 19F
09/09 18:07, 19F
推
09/09 18:43,
1年前
, 20F
09/09 18:43, 20F
推
09/09 18:51,
1年前
, 21F
09/09 18:51, 21F
推
09/09 18:59,
1年前
, 22F
09/09 18:59, 22F
→
09/09 23:17,
1年前
, 23F
09/09 23:17, 23F
推
09/09 23:24,
1年前
, 24F
09/09 23:24, 2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1 之 2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