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Dcard二度遭搜索!律師陳宗元批「學臉書真的白目」:看來要排隊搜索了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4月前 (2023/12/20 10:45), 4月前編輯推噓-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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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陳宗元律師Facebook粉絲專頁: https://0rz.tw/oG4UP 有人要我就DCARD的事回應PTT前法務長的文章, 那我就來回一下。 首先,我不認為跟政府機關對抗、拒絕要求就叫保障人權。 我也不認為這種行為有什麼了不起或高尚, 衝撞體制我以前也常幹,所以請各位不要一看到衝撞體制或拒絕政府機關的要求,就在那 裡嗨。 回到現實面,DCARD的拒絕行為在我看來,就是吃飽撐著, 各個網路中介者其實都推展、擴散了網路犯罪, 這些中介者應有社會義務,盡力管理並避免犯罪, 當避免不了時,應該積極配合調查。 當然DCARD拒絕提供也沒有違法,但在我看來, 只是要使用者資料這種最簡單的案件證據和關連性, 根本是百分之百可以請到搜索票, 所以DCARD的拒絕,事實上就是徒增了司法資源的消耗, 而且帶頭起了一個不好的示範, 如果全台灣的所有公司都學DCARD的話, 所有案件可以說都不用查了,警察每天就聲請搜索票, 然後親到各個公司拿資料,不用做其他事了, 以後就不要抱怨警察都不好好查案。 每個案件辦案期限也合理的可以多延長幾個月, 可能是讓進入司法的當事人要受更長時間的凌遲, 不然就是檢察官和法官案件爆量下,未結案直接多一倍, 然後辦案品質愈來愈低下,不斷的草率結案, 甚至看到不給函調的公司,連搜索票都不請了, 直接說查不到特定行為人就結案,你信不信結果就是這樣。 我相信各位大律師應該最有感, 我離職這2年多,地檢案件量爆增3成, 所有我以前覺得檢察官應該會作的偵查作為很常看不見, 然後案子常結的莫名其妙。 其實如果要這樣說, 向銀行調交易明細也應該要來個搜索票, 追金流永遠都是遠遠的跟在詐騙集團後面, 被這些犯罪集團嘲笑著司法的無能為力。 在我看來,那種不考慮現實面的保障隱私權主張, 不是衝撞體制或保障人權,而是在摧毀司法制度。 說真的,這種不考慮現實面的主張,我看太多了, 尤其是司改國是會議期間, 那些亂放的天燈我也懶得再提了。 回到根本,PTT前法務長和我為什麼觀念會天差地遠, 因為我們出於不同的背景,價值觀完全不一樣, 他的眼裡看到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 而且對檢警保持懷疑、戒備的態度。 但我眼裡看到的是網路犯罪的擴大、難追查性, 看到的是對司法資源的徒耗、浪費, 而我對檢警基本上還保持著信任的態度。 我沒有要去試圖說服誰,反正這種事也不可能說服的。 在我看來,不要通盤考慮整個社會所有狀況, 反正就一味的主張保障什麼權利太簡單了, 這誰都會,確實也不需要什麼勇氣, 甚至連腦都不用使用,反正拒絕就好了, 就像那永遠過不了的科技偵查法, 說真的,我最不屑的就是這種事....... 有人說我傲慢?那我就傲慢吧。 你看我不順眼,其實我看你也不怎麼爽..... 道不同,不相為謀.........慢走不送。 底下前新北市離職檢察官、留德中的吳忻穎留言: 一樣的問題,我的粉專那邊也有收到很多網友詢問的「法務政策」問題,我在粉專和個人 臉書那邊的答覆,也許可以作為補充: 1. 有些人搞不清楚刑事訴訟法中還有一個「提出命令」的間接強制手段(提出命令的主 體為檢察官和法官,就我所知,即使是法律規定的提出命令的主體,檢察官,也有被Dcar d拒絕的事例,檢方圈內早多有討論) 2. 提出命令只有間接強制的法律效果,但如果確實為犯罪偵查所需的證據,被拒絕以後 則可能形成搜索必要性。也就是說,對第三人搜索往往需要比較強的必要性要件,但這時 可能就補足了。 (1) 所以我之前指揮案件時常說,要警方「以偵查專業」判斷是否為重要證據,有些不講 理的告訴人要調一堆無關的資料就不需要理他,因為提出命令是一個雙面刃,對方拒不提 出,但如果又被法院認定為無關證據而駁票,就反而傷檢方自己的公信力。 在我看來,檢方同意調取資料的前提,就是要確認那些東西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上得搜索 扣押之客體。 (不過就我所知,就現實面而言,目前全國一審檢案件都爆炸了,如果不是偵查中案件、 指揮案件而且必要的資料,檢方也不會/沒空調資料) (2)對於一般人而言,想要耗時間的可以等搜索票,但對於一間「公司」的法務政策而言 ,三不五時被搜索,不是一件好事。例如就有對企業法比較熟悉的朋友提及,可能影響例 如ESG評估分數等,影響上市或上櫃。 所以說 #法務的評估 以及 #法務政策 是一門專業,而不是中二的在網路上慷慨激昂大喊 幾聲 #捍衛自由的勇氣,引來一群中二病的鍵盤俠一起叫好就可以的。 3. 不要老是跟外國公司比,因為那是境外實際管轄權的問題。我國司法主權範圍不及境 外,所以當然不能跑去外國執行強制處分。同理,美國的檢警也不能跑來台灣搜索Dcard 。 一樣的困境也發生在歐美,例如德國目前很多東亞或外國詐騙(我和同學手機每個月都有 +86等境外來的詐騙電話),德國警方同樣也是遇到境外追查的斷點(和台灣一樣,德國 也難以在境外實行境外司法權,除非司法互助,但是資源有限,德國的偵查通常比較快速 而且和台灣相比,處分程序比較簡化...),而歐盟檢察署目前在財產犯罪方面只針對例 如重大逃稅、重大金額詐欺等。 不過,之前我在新北檢時,AIT也有來拜訪過,席間也提過針對某些類型案件的協助可能 性。就我所知,如果涉及某些美國在乎或感興趣的案件,是有可能透過美國國土安全部在 美國境內執法的,甚至是調取網域資料查機房。 ※ 引述《LLsolo (三重阿孝)》之銘言: : 學長都來發文了 : 看到推文有些疑惑 我幫忙回答一下好了 : 推 sky121: 請問您當站長是幾年到幾年的事?之前在ptt : → sky121: 上被訟棍亂告,只有警方通知也沒令狀 : → sky121: 就把個資給出去了,後來是直接不起訴 : 噓 a22530722: 不推 言論自由不該無線上網 : 我大概先點出這兩個鄉民回應,不是針對人而是針對推文內容。 : 那時候訟棍事件應該是我當站長時處理的比較多,也因為訟棍事件讓PTT算是變相升級 了? : 因為以前沒有人會這麼無聊濫訴,沒人會想在PTT上面、在Dcard上面告人,訟棍算是破 : 所以我們將罪刑分類,PTT法務部可以說是第一個嘗試這個動作的,妨害名譽和其他重 大? : 至於名譽權和隱私權,今天檢警真的認為,這個案件的名譽權大於隱私權,你有調取票 : 對檢警來說,也是一個說詞,你今天要因為網路嘴砲要告人你就要自己做功課,你真的 : 看到了嗎?言論自由沒有無限上綱,我們是在現行的實務運作中,取得了一個平衡,大 : 比起過去警察來函就直接給資料來說好多了。 : 而這樣的過程建立起來,是大家一起努力所維持的網路和現實世界的一個法秩序。 : 我們來到Dcard的搜索事件 : 有些人就是覺得還要聲請這些東西太麻煩了,像是受訪律師亦或是放話的警員,應該要 : 但是如果你們有仔細看Dcard和檢方和分局的回應就會發現根本就沒這事情,這是一個 妨? : 而且分局表示警方有給調取票,Dcard也配合,大家都出來洗地了,就是因為現在大家 有? : 啊當然你自己要在網路上留下太多足跡被找到這個幫不了。 : 而且調取票也不用親送到店門口,都什麼時候,電子交換一下資料就來了 : 可能有些人還活在上古時代吧= = : 還很懷念看著電視上那種拿著調取票搜索票衝現場然後對媒體說我們查扣到了多少東西 : 任何事情都需要找到一個平衡點,如此而已。 : 反正在我看來 Dcard搜索事情就是被媒體過度解讀,或是提供消息給媒體的人過度解讀 : 從一開始說什麼Dcard縱容詐騙案件結果發現是妨害名譽,說什麼抵抗搜索票然後發現 人? : 真的是太離譜了。 : 最後留給大家一個問題去思考, : 告過人的鄉民和被告過的鄉民應該有些人都有經驗了, : 前陣子還有人站內信我說為什麼他告妨害名譽警方直接回他找不到人就結案了。那麼到 : 很多事情,這樣一想,忽然就也不會覺得很意外了。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我想在看板回應一下~雖然我已經卸任了。 : 雖然寫這樣也不一定會讓多數閱聽者看到。 : 如果板主覺得不適合,再麻煩板主處理。 : -------------------------- : 哪裡來的勇氣? : 報載陳宗元律師在臉書上對於DCARD網站遭到搜索一事, : 質疑平台「哪裡來的勇氣拒絕檢警的要求」, : 並表示「不曉得這家公司的法務到底是幹什麼吃的?」。 : 身為曾經擔任PTT法務站長的我, : 曾經用PTT顧問身分出席公聽會、反對數位中介服務法的我, : 身為曾與 DCARD 法務站在一起捍衛網路言論自由的我, : 身為在PTT站長任內多年來也一直拒絕檢警調閱資料、 : 要求法院令狀的我, : 身為一個沒有擔任過檢察官的純律師的我。 : 必須回應。 : 這個勇氣,應該就在於捍衛使用者的言論自由等權利, : 在捍衛人權,在爭取必要的正當法律程序, : 也在於這數年來平台與檢警不斷對話、討論, : 才漸漸取得的成果…。 : 又,我印象中DCARD的法務長, : 她也是律師, : 以我認識與猜測, : 她的勇氣可能還來自於律師與公權力抗爭的天職, : 這個勇氣是必須要有的,天職賦予的勇氣。 : 陳大律師不曉得 DCARD 法務到底是幹甚麼吃的?我知道。 : 因為我過去用律師身分擔任 PTT 法務站長時, : 就是拿上面那些勇氣,吃飯、呼吸。 : 跟大律師報告我個人經驗, : 就我所知, : PTT一向重視兒少權益, : 也與 165 長期合作反詐騙。 : 但除了與兒少相關案件是法律明文規範所以PTT依法提供資料外, : 其他刑事案件,當檢警辦案要求提供資料, : PTT就要求法院令狀。 : 即使與165合作先行凍結疑似詐騙者的帳號功能時, : 也一定要法院令狀才會提供資料。 : (我過去是傳真、寄發檔案都可以) : 這樣的作法, : 是經過數年,甚至十年的努力跟溝通, : 我個人就經過非常多的電話聯繫,跟檢警溝通、討論, : 甚至當時也曾以PTT站長身分與高檢署的長官報告過, : 如此才慢慢爭取到的成果。 : 在過去討論假訊息的防堵等各種議題, : PTT與DCARD一起主張馬尼拉中介者原則時, : 也仍然如此主張、進行。 : 這背後的原因在哪裡? : 在於我們認識到還是有相當的使用者擔心, : 如果平台都因為警察一紙函文就輕易把使用者資料奉上, : 言論自由等人權會不會被公權力恣意壓迫? : 並且,這樣的擔心不是沒有過去的歷史脈絡當基礎, : 這樣的擔心甚至刻在台灣人的基因裡。 : 而我的經驗, : 現在的檢警雖然有時需要花時間溝通, : 但大多數時候體諒憲法保障人權的概念, : 會出示法院令狀,無論是調取票還是搜索票, : 出示以讓平台來配合提供, : 我個人就看過許多張法院令狀。 : 不管其中的法律依據為何? : (PTT性質上還有學術自由問題,與DCARD有些微不同) : 身為曾經為網路平台無償付出多年的我, : 都很感謝檢警願意提供法院令狀。 : 勇氣,就在這裡。 : 甚至這樣的勇氣, : 已經為我們爭取來相當多的默契。 : 這樣的勇氣會在我們法務律師的身上, : 繼續跟我們一起吃飯、穿衣。 : 就算大律師不知道這勇氣的來源, : 我們還是會繼續秉持這樣勇氣。 : 最後,就我所知, : DCARD不是見到法院搜索票還拒絕, : 我有看見幾個報導有做相當的澄清。 : 但有法院令狀後的作法不在我這篇文章討論內, : 併予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0.170.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3040357.A.252.html

12/20 10:47, 4月前 , 1F
最爛就妹塔 檢覽趴喔
12/20 10:47, 1F

12/20 10:47, 4月前 , 2F
令狀原則對檢察官來說都是妨害偵辦就是了
12/20 10:47, 2F

12/20 10:48, 4月前 , 3F
就照法規申請搜索阿,你都說百分百申請
12/20 10:48, 3F

12/20 10:48, 4月前 , 4F
得到了
12/20 10:48, 4F

12/20 10:49, 4月前 , 5F
某些詐騙行為本來就該除罪化
12/20 10:49, 5F

12/20 10:50, 4月前 , 6F
太平洋沒加蓋 歡迎去對岸
12/20 10:50, 6F
※ 編輯: happy740826 (27.240.170.10 臺灣), 12/20/2023 10:52:46

12/20 10:58, 4月前 , 7F
把正常流程講成浪費司法資源???
12/20 10:58, 7F

12/20 10:58, 4月前 , 8F
民進黨不就是開各種方便大門 搞到50
12/20 10:58, 8F

12/20 10:58, 4月前 , 9F
萬元資本的小吃店也能搞到上億標案
12/20 10:58, 9F

12/20 10:58, 4月前 , 10F
台灣就是在這種人治下逐漸敗壞
12/20 10:58, 10F

12/20 11:47, 4月前 , 11F
人家嗆明了你們再怎麼酸他,就是不理你
12/20 11:47, 11F

12/20 11:49, 4月前 , 12F
你們看他不爽,他看你們也不爽
12/20 11:49, 12F

12/20 11:51, 4月前 , 13F
12/20 11:51, 13F

12/20 11:51, 4月前 , 14F
可能該作者同名同姓同資歷
12/20 11:51, 14F

12/20 12:12, 4月前 , 15F
依法行政很難?
12/20 12:12,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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