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輪椅疑遭塗3秒膠…身障夫爬50公尺進電梯妻PO網控社區霸凌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cheatmind)時間2年前 (2023/11/01 16:31), 編輯推噓11(12120)
留言33則, 18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7/19 (看更多)
看到這則新聞,小弟所住的社區去年也有遇到停車場的爭議,剛好家中有人擔任委員 所以瞭解了一些規範,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下是個人經驗分享,如果有錯誤還請指正 1.現在「大多數」車位都是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只是「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五、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本質上還是共用部分,在使用執照登載上,社區地下停車場大多登記是「停車空間」 或「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2.在「停車空間」堆放雜物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3項的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 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3項:「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 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這裡說的設置目的和通常使用方法,也就是說停車空間就是只能停車,不能作為他用 約定指的是在停車使用的前提下,社區做出的額外規範(比如說有些社區規定汽車格 可以停機車,有些社區不行),但這個約定不能違反法條的限制(也就是說就算規約寫 了可以堆雜物,如果有人去檢舉,主管機關還是會來辦)。 3.而在「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堆放雜物,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 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至於雜物和第9條規範的停車使用,基本上是由主管機關認定,根據小弟社區的經驗, 去年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工務局)的認定是,除了汽車、機車、自行車、有車牌的電 動車之外,通通都是雜物。 4.管委會的立場,如果有人跑去政府單位入案檢舉,依法管委會就必須要制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 請求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處理。」 如果有違規行為管委會卻沒有制止,管委會甚至會被開罰(小弟社區管委會就被開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住戶違規情事之 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 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 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所以如果真的有人跑去檢舉,管委會也很無奈。 以上經驗分享,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08.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8827482.A.062.html

11/01 16:34, 2年前 , 1F
管委雖小沒薪水還可能被罰喔?
11/01 16:34, 1F

11/01 16:40, 2年前 , 2F
所以是爐主啊 明明無給職應該責任要全體
11/01 16:40, 2F

11/01 16:40, 2年前 , 3F
共同分擔 結果政府只罰管委
11/01 16:40, 3F

11/01 16:41, 2年前 , 4F
對,不過被罰基本上是公積金出
11/01 16:41, 4F

11/01 16:41, 2年前 , 5F
但如果沒公積金,恩
11/01 16:41, 5F

11/01 16:44, 2年前 , 6F
申請殘障車位這種呢?
11/01 16:44, 6F

11/01 16:51, 2年前 , 7F
單純針對第一項:一般社區大樓現在「大
11/01 16:51, 7F

11/01 16:51, 2年前 , 8F
多數」車位應該都有獨立權狀吧。
11/01 16:51, 8F

11/01 16:51, 2年前 , 9F
畢竟法規在處罰管理人責任 所以如果被
11/01 16:51, 9F

11/01 16:52, 2年前 , 10F
罰 也可能有刁民出來吵這是個人責任而
11/01 16:52, 10F

11/01 16:52, 2年前 , 11F
拒絕付
11/01 16:52, 11F

11/01 16:55, 2年前 , 12F
現在一般大樓都是公設內含,沒有獨立權狀
11/01 16:55, 12F

11/01 17:02, 2年前 , 13F
人類終歸是要互相殘殺,正在開始剛好。
11/01 17:02, 13F

11/01 17:09, 2年前 , 14F
大樓車位沒權狀,只有約定專用
11/01 17:09, 14F

11/01 17:13, 2年前 , 15F
正解,一堆沒法律常識的在情緒勒索
11/01 17:13, 15F

11/01 17:18, 2年前 , 16F
那只是表示這個法沒有與時俱進吧
11/01 17:18, 16F

11/01 17:26, 2年前 , 17F
不管啦,你說輪椅是雜物就是你不對,
11/01 17:26, 17F

11/01 17:26, 2年前 , 18F
叭叭叭……
11/01 17:26, 18F

11/01 17:30, 2年前 , 19F
但身障者放輪椅在車位等待使用應很合理
11/01 17:30, 19F

11/01 17:31, 2年前 , 20F
不知道爭執這個做什麼
11/01 17:31, 20F

11/01 17:49, 2年前 , 21F
因為一開始規約這類都算在雜物阿
11/01 17:49, 21F

11/01 17:50, 2年前 , 22F
就法條來說 你要讓他不是雜物 就是修改
11/01 17:50, 22F

11/01 17:50, 2年前 , 23F
規約阿
11/01 17:50, 23F

11/01 18:09, 2年前 , 24F
系列文看下來就是,一般法盲無視公寓
11/01 18:09, 24F

11/01 18:09, 2年前 , 25F
大廈管理條例,自認為輪椅為身障者必
11/01 18:09, 25F

11/01 18:09, 2年前 , 26F
須品,就能擺放。
11/01 18:09, 26F

11/01 18:10, 2年前 , 27F
整個社區在霸凌身障者
11/01 18:10, 27F

11/01 18:22, 2年前 , 28F
好奇是他出門後不需要輪椅?
11/01 18:22, 28F

11/02 08:51, 2年前 , 29F
明明管委會有在做事,還要被酸,真的屎
11/02 08:51, 29F

11/02 12:20, 2年前 , 30F
所以他公司也擺一個輪椅佔位子就對了
11/02 12:20, 30F

11/02 12:26, 2年前 , 31F
說不定是兩點一線,各放一台輪椅
11/02 12:26, 31F

11/02 12:50, 2年前 , 32F
哪來大多數 我家就有停車位權狀
11/02 12:50, 32F

11/02 14:53, 2年前 , 33F
事實上是大多數阿 大部分的都沒權狀
11/02 14:53, 33F
文章代碼(AID): #1bGWpQ1Y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7 之 19 篇):
文章代碼(AID): #1bGWpQ1Y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