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政府即將要索取全部電子支付用戶消費個資已刪文
八卦其實低端人口很多, 常常眼紅人家賺得多又說政府不跟他們課稅
要課稅 又出來哇哇叫 因為這些人財產可能只有十萬不到
因為我大概知道電子交易的問題在哪 常去用 所以也常協助警察查電子交易
沒繳稅的就是洗錢 有繳的就是合法 這個法就是防洗錢 要你繳稅
有人說為什麼收付方都要把資料送去財政部 -> 因為要課稅
電子支付現在不限制在國內, 海外也可以使用
我每個月時常有海外交易大概一百萬左右, 因為進來要課稅
課稅有幾種
1. 海外公司轉到我個人帳戶 -> 依照年度所得稅
最高 40%(年四百萬以上, 我超過了)
2. 海外公司轉我台灣公司戶 -> 8% 左右 依照註冊類型不同
但是公司再轉到個人 又變成個人所得稅
3. 個人轉個人 -> 贈與稅 20%
怎麼樣還是要被課超過 10% 以上, 那是我的錢 我才不想要給這些低端人口
所以我都放在 OBU 裡面, 不過只要 OBU 一轉到我自己的 DBU
銀行就課稅
現在我的做法就是透過 linepay, 街口付款到個人, 再轉回銀行帳戶
這種課不到, 慢慢搬
有人說為什麼電子支付要記錄 買賣雙方, 因為電子支付不一定是 b2c
有可能 b2b 自然人雙方可以透過電子支付來匯款到雙方帳戶
依照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交易限額及管理
第 17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交易限額如下: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
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
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之;個人使用者每月累計電子支
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
限;非個人使用者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
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一堆低端人口都是第一類 沒多少錢
我第三類每月可以轉超過一千萬, 如果付款方不登記
反正到我身上我就用 8% 公司戶即可, 不需要用到 20% 贈與稅
多好洗錢啊
其實現在我就是這樣可以慢慢轉....
把 OBU 繳完最低的稅就可以進到我私人戶頭
其次法案裡面只只要求幾個東西
1. 哪種身分證, 以及號碼
2. 電話號碼
以上是我進出口的時候, 海關實名制就需要填的
身分證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證, 也有可能是公司戶的稅務號碼
進出口都要填是因為有補稅的問題
大概低端人口沒有在進出口 所以也不知道要付這些資料
除此之外, 沒有什麼資料需要提供, 以上資料金融機構本來就會提供
電子支付當作另外一個金融機構 原本就該提供相同的東西
話說回來.. 我還有找到另外一種合法洗錢的方法.
但是政府不想管, 我每個月可以收到數十筆這類的交易
他才是最大的漏洞
反正低端人口不懂啦, 光賺錢每月都不夠用了, 還管有錢人怎麼玩
※ 引述《erspicu (.)》之銘言:
: 用電子支付買罐飲料,財政部竟要索取所有個資隱私,合理嗎?
: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3428-e-pay-data
: https://www.ptt.cc/bbs/MobilePay/M.1620453184.A.241.html
: https://www.ptt.cc/bbs/MobilePay/M.1620495926.A.F76.html
: 請注意這個可能即將立案的惡法
: 簡單來說如果這個立法通過 將可以以防逃漏稅理由
: 要求電子支付業者將所有用戶消費紀錄主動上繳給政府
: 我完全不能認同 如同我在別版所提到
: 政府可以在有需要時候針對特定案件要求平台提供個別資料
: 前提是平台用戶已經有犯罪事實.跡象 需要證據輔佐
: 這種狀況下經過申請去調度資料 這個OK
: 但無端要求平台上繳所有用戶資料這個太誇張
: 根本精神是不該把全國國民預防性先當成賊看待
: 中共就是以預防犯為.國家安全為由 直接審核和管制通訊軟體
: 毫無隱私 好的不學學壞的? 為了防治逃稅
: 要求平台業者主動上繳所有客戶消費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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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my USS Nim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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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15.1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20534083.A.C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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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只能吐出這句話... 我想腦袋的詞彙沒有更多的東西, 只有一千個字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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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對了, 我現在都是跟人約在提款機前面, 給我現金
我直接存入存款機, 然後OBU電子轉帳到他海外帳戶
存款機沒紀錄, 又可以驗鈔, 有攝影機不怕搶 又沒有限額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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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全一大堆, 有沒有提款卡都差不多, 因為裡面根本沒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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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沒差啦 我每月交易一百萬 我當然想稅抽得少 留在我身上的就比較多
至於那些躲在後面的人過得好不好 who care! 我知道我過得非常好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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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還有一種合法洗錢 詐騙集團也常用, 政府現在根本不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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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第四條是這些資料範圍 沒有全部都要, 其實電子支付有 B2B, C2C 不一定是B2C
我跟別人互轉錢 也是用電子支付 但是沒有交易標的或物品
※ 編輯: chengcti (1.161.115.133 臺灣), 05/09/2021 12: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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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啊 幹嘛要查稅, 我們有錢人賺的錢是我們辛苦賺的 為什麼政府要課稅?
我買房子是我有能力買幾間 低端人口沒能力就去租房子
憑什麼要課我們第二間房子的稅 自己不努力 眼紅有錢人
※ 編輯: chengcti (1.161.115.133 臺灣), 05/09/2021 12: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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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 IP, 帳號 我現在看到的是這樣 現在幫警察是 行文給電子支付廠商
廠商提供 ip 帳號, ip 再給中華電信, 它們有一個很奇怪的跨國組織會提供
ip 申請人的姓名與地址, 廠商提供帳號申請的帳號與地址
但是 還是要再次確認這兩個的身分證是誰 才能與稅務再連一次
每件案件就要行文一次
※ 編輯: chengcti (1.161.115.133 臺灣), 05/09/2021 1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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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你是真的交易買飲料還是假交易洗錢
現實我每天就是直接在電子支付上轉帳 沒有交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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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看錯篇, 而是我現在協助警察做洗錢防治, 警察能調的資料就是這幾個
標準 SOP 就是 IP & 帳戶
※ 編輯: chengcti (1.161.115.133 臺灣), 05/09/2021 12: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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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 要不要我幫你轉到澎湖去到案說明 我手上一堆喔
https://i.imgur.com/2aJs8DF.jpg
無論犯意都要到案說明喔, 我知道怎樣可以轉到不同的分局
沒犯意可能做完筆錄就說 "沒事了" 有犯意可能就轉到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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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因為有分一二三類, 他不可能把一類排除, 所以為了預防二三類
當然全部寫在裡面
現在還有一種洗錢政府管不到的是 "遊戲點數" 這類跨國使用
裡面也只有 IP & 帳號 很難查, 最終辦法就是政府要把遊戲點數也納入管理
或者是遊戲實名制, 一堆中國拿來詐騙台灣 把錢洗出去
※ 編輯: chengcti (1.161.115.133 臺灣), 05/09/2021 12: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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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錯了, 我每月光看到這類就是幾十份
A 援交被詐騙 去便利商店買點數拍照給 B, B 賣給 C 換現金
現在能查到的只有 C 帳號的 email, ip & 申請電話號碼
這三類再請電信公司提供,
有 email 申請人 (包含海外)
ip 申請人 (通常在香港或中國, 跳板也查得到, 要不要行文而已)
電話號碼 一類會提供
都有資料有地址姓名 但是這些都是海外 當地警察不會幫你查
C 都是合法第三者, 抓不到 B
※ 編輯: chengcti (1.161.115.133 臺灣), 05/09/2021 12: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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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OBU->DBU 就馬上課稅 超重 現在全球各國都在課稅 OBU 已經無法避稅了
※ 編輯: chengcti (1.161.115.133 臺灣), 05/09/2021 12: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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