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水加硼砂!未符合殺人未遂 法官裁定保護處分已刪文
line照片都有了,被害者身體變差也是事實
也有人證說,加害者轉學說沒罪沒事
阿醫生也說硼砂無色無味加水不容易發覺
阿你和法官還在.....
※ 引述《vinmo (小強)》之銘言
: 雖然風向好像不太對,
: 但看媒體這樣亂報導操作輿論,
: 然後鄉民們沒查清楚還隨之起舞,
: 真的覺得法官有點可憐,
: 貼個嘉義地院新聞稿稍微澄清一下,
: 可以接受就接受,不能就算了~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388348-7b934-1.html
: 針對部分媒體報導「某少女拿硼砂摻同學水壺,少年法庭法官勸諭被害人以3萬元和解
」一
: 事,提出澄清說明如下:
: 一、本件經法院調查後,認為依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認定少年的行為已符合殺人未遂的
要件,
: 並當庭解釋給被害人知悉。但少年的行為確實不當,故仍對少年裁定保護處分,日後
將交由
: 少年保護官輔導。少年並已自行於本案發生後轉學,避免造成被害人困擾。
: 二、另外針對和解的部分,是法官在詢問被害人可以接受之金額後,少年家屬表示只
能負擔
: 3萬元,故3萬元之金額並非法官提出,特此澄清。經法官勸諭雙方後,少年家屬雖有
提高和
: 解金額,但因差距過大而破局。法官當庭告知被害人本件雖然和解不成,日後被害人
仍可對
: 加害人求償。
: 「依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少年的行為
: 已符合殺人未遂的要件」
: 跟
: 「少年法庭法官認為,這行為並未符
: 合殺人未遂要」
: 意思可是天差地遠
: 記者故意在標題寫
: 「水加硼砂!未符合殺人未遂」
: 想把風向帶成是
: 「法官認為水加硼砂不算殺人未遂」
: 但事實上是因為法官認為證據不足,
: 法官基於罪疑唯輕原則,
: 不能因為單方說法、媒體報導,
: 推斷該少年真的有加硼砂,
: 所以無法認定有「水加硼砂」行為,
: 當然也就不成立殺人未遂。
: 其它媒體報導大多有寫出「證據不足」,
: 但這則報導故意略過不寫,
: 讓人誤會「法官認為水加硼砂不算殺人」,
: 根本是故意誤導。
: 當然,證據夠不夠這點可以討論,
: 可惜少年裁定不公開無法完整檢視,
: 但要批評也要批評對方向,
: 可以批判法官:
: 「證據這麼充分怎麼還認定證據不足?」
: 而不是被媒體操弄以為
: 「法官說水加硼砂沒關係?」
: 後面的3元和解部分,
: 之前也被媒體操弄過一次,
: 明明就是加害人說只能賠3萬,
: 所以法官形式上問被害人是否接受,
: 也被誤導成法官要求被害人3萬和解,
: 可見媒體有多希望醜化法官來博取點閱率,
: 各位鄉民對媒體報導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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