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妙齡女遭輪姦再焚屍 3男竟因「可再教化」逃過死刑
※ 引述《everemember (風飄)》之銘言:
: 我只想回覆劉北元部分
: 無意護航,只是陳述事實,至於法院判12年是輕還重,交由大家判斷
: 事發的經過是這樣,劉北元在案發前就已經有長期憂鬱症,服藥控制仍有自殘的傾向(都
: 有醫院診斷證明)
: 而案發原因是之前劉北元為了與前妻離婚,名下的財產被撈走一大半。反正他當時是保險
: 法大
: 律師,只需要一點時間就能賺回來了
: 但他當時的女友(被害人)用電話向劉表示「你經濟能力已經不行了,所以要分手」
: 劉不願意,因此跟女友約在外見面,但女友拒絕。過不久,剛好看到女友和他母親外出,
: 於是就開車尾隨,等女友下車進入一間麵包店後,劉就跟著下車進入麵包店,並向女友說
: 「能不能給我五分鍾到外面講?」、女友回答「你已經沒錢了,可以滾蛋了。」就自己走
: 出麵包店
: 劉因此追出店外,拉住女友頭髮後持刀殺害女友。
: 事發後劉癱坐在地上,沒有反應,兇刀掉在旁邊。店員見狀從後面將他拉倒,並且拿走兇
: 刀。
: 劉突然反應過來快速衝上自己車上開車到附近某山上後,打給自己哥哥請他報警讓警察到
: 那邊把他帶走。(此部分法院認定為自首)
: 案件進行中,劉以在台中市的一棟房子、土地和250萬與被害人母親達成和解。
: 最後法院認定,自首減刑、與被害人和解、雖然有精神疾病但不符合減刑要件。
: 判決有期徒刑12年
: 順帶一提,判決內並沒有提到「法律人培養不易」等語,猜測是記者自己寫的
: 至於這個判決結果到底是法律人包庇法律人
: 還是依法審判,就讓大家判斷了
有沒有因為精神疾病減刑,其實我覺得判決書寫的很模糊欸
看起來其實是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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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念被告尚無前科(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因罹患重鬱症,有多次自殘情形(見卷附劉昭賢精神科診所、林新醫院等病歷資料),
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悟,且事後已與被害人母親戊○○○達成和解,(和解細節,略..)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被害人家屬所受傷痛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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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量刑中的減刑理由有
1.重鬱症
2.坦承犯行(自首?)
3.深具悔悟,且事後已與被害人母親戊○○○達成和解
所以很難說精神疾病沒有影響啦
不過法律人的部分
看起來,法官其實是列在加重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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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審酌被告為受高等教育之士,並身為執業律師,竟無法以理智克制情感,
僅因被害人決定與其分手,即持菜刀猛力砍刺被害人計二十三刀,
致被害人受有如事實欄所載傷害,手段實甚兇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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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事由整理
1.律師應該要有克制力
2.鼻屎般的動機,汪洋般的殺意
3.手段兇殘
所以造謠「法律人培養不易」是減刑理由其實還滿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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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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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量刑中
減輕量刑的理由啦
就法律上當然有差
但是事實上就是重鬱症有讓他刑期變短的效果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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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判12年啦,七年假釋
※ 編輯: floz (118.167.11.127 臺灣), 09/10/2020 14:51:56
※ 編輯: floz (118.167.11.127 臺灣), 09/10/2020 14: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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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5 之 3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