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姦殺犯逃死 法官神回:判死報復嫌犯不妥
※ 引述《Crossmy88 (小八)》之銘言:
: 姦殺犯逃死 法官神回:判死報復嫌犯不妥
: 記者 陳聖璋 / 台南報導4 小時前
: https://i.imgur.com/tHXlMYg.png
: ▲合議庭法官強調,由國家以刑罰手段來殺死加害者(死刑),以代替被害者家屬報復加害
: 者,並非國家刑罰之目的。
: 2018年10月,24歲的成大陳姓女碩生,遭清潔工林榮富殺害,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0
: 日宣判,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由國家以死刑來殺死加害者,以代替被害者家屬報復,並
: 非國家刑罰目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判決理由指出,本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已自白陳述,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
: 鑑定報告書、血清證物鑑定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照片、台南市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
: 告等可資佐證。被告辯稱殺人後才猥褻污辱屍體云云,為事後卸責之詞。
: 被告辯稱為了與陳女商討借款事宜,邀約陳女前往諮商室,復因陳女講話讓人情緒失控才起
: 意殺害云云,有關借款次數、各次借款金額等細節,前後所述矛盾,所稱與陳女爭吵動手勒
: 頸之經過,與現場勘察照片等卷存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 被告經原審囑託衛福部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結果,認為被告無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為本案
: 犯行時,其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皆未達顯著減低,無刑法第19條第
: 1項、第2項行為不罰或得減輕其刑規定適用。
: 對於檢察官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量處被告死刑,而被告上訴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請求
: 撤銷原判決,改論殺人罪及污辱屍體罪,並量處適當之刑部分,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而故意
: 殺害被害人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非唯一死刑之罪。
: 被告雖屬故意殺人之犯罪,然其具體情節而言,其與陳女無重大仇怨,起初僅為滿足色欲,
: 尚無殺害陳女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造成陳女重大痛苦而死去,犯罪所生損害為陳女生命
: 權喪失及陳女家屬失去至親,同時引發陳女父母身心疾病之種種痛苦,無以復加,犯後態度
: 難認有悔過認錯之心。
: 被告未能與陳女家屬進行和解及達成損害賠償事宜,因被告經濟狀況確屬不佳及弱勢,不能
: 因為被告未能與陳女家屬進行商談和解或達成和解賠償,即據以對被告判處死刑。綜合被告
: 整體量刑因子,尚非達於極端嚴重、情節重大地步,原判決未量處被告死刑,核與兩人權公
: 約、刑法第57條、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
: 合議庭法官強調,「死刑」與「嚇阻犯罪」之間,夾雜著諸多不確定因素,難以證明死刑是
: 否可以產生嚇阻殺人犯罪的功能。刑法為國家刑罰之手段,被害者家屬應該得到撫慰,但由
: 國家以刑罰手段來殺死加害者(死刑),以代替被害者家屬報復加害者,並非國家刑罰之目
: 的。
: https://i.imgur.com/xwfFlIn.jpg
: ▲陳姓女大生遭姦殺,合議庭法官強調,尚非達於極端嚴重、情節重大地步,用死刑代替被
: 害者家屬報復加害者不妥。
法律,是人訂定的
那些法律人自以為高尚,他們依法判決的法
是誰訂的,訂的人是誰選的?
那些法官其實沒有比較高等
他們所學的東西其實是可以一夕之間打掉重練的
公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
直接發起公投修改刑法特定法條,那些法律人也得照辦
刑法19條直接廢掉就沒有甚麼無罪問題
一些情況也可以明訂在刑法裡
甚麼刑罰的目的不是代受害者報復
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
也可以把法律改成精神病患殺人一律死刑
如果有特定法條違憲那就改憲法
就是這麼簡單,民主國家就是票多的贏,票少的輸
直接發起公投改法條最快
期望那頭母豬司法改革根本就是低能
法律人真的都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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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碗熱騰騰的炸蝦飯在我面前,我沒有珍惜,直到涼掉才後悔莫及。如果上天願意
給我一個機會再來一碗,我會把它拿到竹軒去。如果非要我選一個女生送的話,我會選榕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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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修改法官法啊
就如同1124公投修改法條一樣
那些廢物法律人自以為高人一等 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這社會需要的是秩序 不是那些假掰的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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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
如果你的想法要實現 必須先改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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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的修改其實不用到修憲喔 違停死刑的話就要修憲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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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官官相護啊
年改法官有動到嗎 呵呵
退休金用不同的名目就可以躲掉了 哀~~~可憐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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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在20世紀初就廢死了,但二戰後有短暫恢復喔
所以法律的規則看的還是民意,台灣人其實可以發起公投
讓那些犯罪的精障人士死無葬身之地的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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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公投結果想忤逆就是等著被幹歪 誰管你法律人意見
民主社會就是票多的贏,票少的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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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法律人的嘴臉,大家看到了嗎?這種職業真的是欠修理呢
a了一下ID果然是念法律的 笑死
你們法律人可以繼續用這嘴臉做人,到時候進集中營的就是你們這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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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就是仗著自己有法律的解釋權作威作福
憲法隨他們解釋,修憲門檻又高,你又耐的暸他們?
他們就是這副嘴臉啊,你沒看到sluttervagen的推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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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幹嘛又來讓大家增加對法律人的仇恨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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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種頭腦清醒的人是少數,你們放心,可以繼續用職權亂搞,刷仇恨值
106年考上的大律師,不過看你準備至少四年努力不懈的精神還是給你一個讚啦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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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影響到他們利益的人啊 他們對法律有解釋權
只要影響到他們利益 連太陽東邊出來都可以講成從西邊出來
他們就是仗著高修憲門檻才可以作威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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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錯了,你以利益為出發點去看事情,很多不合邏輯的事情都可以變成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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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原本廢死的北歐
在二戰後又有一段時間執行死刑?
阿不就是民意有起來,民主法治社會的根本就是比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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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修法才有效力,很多都只是訴諸理念的案子當然沒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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