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姦殺犯逃死 法官神回:判死報復嫌犯不妥

看板Gossiping作者 (短ID真好)時間4年前 (2020/05/21 08:28), 4年前編輯推噓26(2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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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繼續複習一下 如果殺到法律人 會出現什麼情況 這個 犯人雖有悔意 但本院有千萬個不願意 但依舊要判死以慰律師 (四)本案被告心智正常,生活狀況並無難以承受之重大變故,    且被害人等正準備離開本院,並無對被告挑釁或刺激之情    況下,僅因先前婚姻生活及調解程序中對被害人累積之不    滿,即因怨憤而突起殺意,以駕車衝撞、碾壓之殘暴方式    ,在本院院區範圍內恣意殺害其前配偶李怡慧及在案發當    日才初次見面僅係單純執行律師業務之黃政雄律師,被告    之犯罪動機具特別可責性,犯罪手段或情節具特別殘暴性    ,無視國家法紀、視人命如草芥,惡性至為重大。又其犯    罪結果除剝奪被害人2人之生命外,更造成律師之恐慌、    不安而於執行職務時有後顧之憂,對社會秩序及有賴在野    法曹(律師)共同參與維護之法治秩序具嚴重破壞性、危    害性。參酌被告犯後雖曾表示愧疚之意,並為抄寫佛經等    舉動,但始終否認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並仍一再將其所    為歸咎於被害人在調解過程中之陳述或黃政雄律師於案發    前所為之手部動作,或以其獨力照顧子女之壓力卸責。被    告所犯殺人犯行就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    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為使罪責相符、刑罰相當,並彰    顯國法尊嚴、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本院欲求其生而    仍不可得,故檢察官請求對被告處以極刑,核屬相當,爰    量處被告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造成法律人恐慌 後果很嚴重 造成一般人恐慌 青菜啦 -- ▁▁ ▕A6▏ 我知道70的辦法 其中一種shopping剩下還有69..... ▕出品▏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7.103.189 (中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0020920.A.C31.html ※ 編輯: A6 (101.87.103.189 中國), 05/21/2020 08:29:44

05/21 08:29, 4年前 , 1F
撞死律師馬上報案自首---死刑
05/21 08:29, 1F

05/21 08:30, 4年前 , 2F
你們這些法盲懂個屁
05/21 08:30, 2F

05/21 08:30, 4年前 , 3F
法律人恐慌跟平民 哪個嚴重 不念書都知道阿
05/21 08:30, 3F
沒錯 所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這句話應該改成 法律之前 其屁民平等

05/21 08:32, 4年前 , 4F
就是這次看破法官都垃圾
05/21 08:32, 4F
※ 編輯: A6 (101.87.103.189 中國), 05/21/2020 08:33:47

05/21 08:34, 4年前 , 5F
這時候又符合惡性重大至極了,焚屍跟強制猥褻殺人就變尚
05/21 08:34, 5F

05/21 08:34, 4年前 , 6F
不能稱惡性重大至極。
05/21 08:34, 6F

05/21 08:34, 4年前 , 7F
然後開始兩公約、比例原則和聖光幹話
05/21 08:34, 7F

05/21 08:35, 4年前 , 8F
笑死
05/21 08:35, 8F
本案也提及兩個公約 法官說判殺法律人死刑 不違反兩個公約 (二)死刑存廢是一種選擇,這種選擇有其社會文化、群體價值    甚至歷史背景因素,並非單純經由法學概念之推導或演算    即可得出標準答案。本院認為在民主國家中,對於不法犯    行是否選擇將死刑列為刑罰效果,係基於人民之意志、價    值判斷所為之選擇與決定,死刑制度存在與否之抉擇,即    應由人民或人民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之政治部門做出政    治決定,而非由審判機關代人民做出選擇。在人民或人民    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之政治部門做出政治決定,並經立    法機關廢除現行法有關死刑之刑罰規定前,死刑自仍屬現    行有效之刑罰之一,而為本案量刑選項之一。 (三)我國既屬尚維持死刑制度之國家,對剝奪人民生命之決定    即應受公政公約之約束與限制,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    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刑    之懲罰。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故意殺人罪,    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或譯為「最嚴重之犯罪」),且    符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護面臨死    刑者權利保障條款第1條所揭示之「故意而造成致命或其    他極端重大後果的犯罪」(intentional crimes with    lethal or other extremely grave consequences),經    本院依據符合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之規定進行公平審判,    自得將死刑列為可科處之刑罰。

05/21 08:36, 4年前 , 9F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人比一般人更平等,懂?
05/21 08:36, 9F
※ 編輯: A6 (101.87.103.189 中國), 05/21/2020 08:37:53

05/21 08:37, 4年前 , 10F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話的法律指的是法律人,意思是在
05/21 08:37, 10F

05/21 08:37, 4年前 , 11F
造成萬民恐慌比不上法律人嚇尿
05/21 08:37, 11F

05/21 08:37, 4年前 , 12F
法律人之前你們都一樣下賤
05/21 08:37, 12F

05/21 08:39, 4年前 , 13F
可以告法官擾亂社會秩序嗎?
05/21 08:39, 13F

05/21 08:42, 4年前 , 14F
Ajilisigg目前台灣沒人可以審判法官
05/21 08:42, 14F

05/21 08:42, 4年前 , 15F
法官同僚審判法官你覺得會不會心心相惜?
05/21 08:42, 15F

05/21 08:43, 4年前 , 16F
畢竟思維都是一樣的啊XD
05/21 08:43, 16F

05/21 08:43, 4年前 , 17F
真 官官相護
05/21 08:43, 17F

05/21 08:50, 4年前 , 18F
你各位還不考進去
05/21 08:50, 18F

05/21 08:53, 4年前 , 19F
法律人>精神病>殺人犯>罪犯>貓狗>>>>>>>>>>>一般人=被害人
05/21 08:53, 19F

05/21 08:53, 4年前 , 20F
都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站在法律他們前面的是平等「人人
05/21 08:53, 20F

05/21 08:53, 4年前 , 21F
」。但「法律」跟「人人」不能相提並論
05/21 08:53, 21F

05/21 08:59, 4年前 , 22F
原來是搞錯對象了
05/21 08:59, 22F

05/21 08:59, 4年前 , 23F
法律人才是社會的亂源?
05/21 08:59, 23F

05/21 09:07, 4年前 , 24F
明明就是「法律人面前,人人平等」
05/21 09:07, 24F

05/21 09:20, 4年前 , 25F
人人平等 而法律人又比其他人更加平等
05/21 09:20, 25F

05/21 09:22, 4年前 , 26F
就打臉啊
05/21 09:22, 26F

05/21 09:24, 4年前 , 27F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沒錯啊 法律人就是法律 所以在人人
05/21 09:24, 27F

05/21 09:24, 4年前 , 28F
前面 懂?
05/21 09:24, 28F

05/21 09:55, 4年前 , 29F
法律人尊爵不凡
05/21 09:55, 29F

05/21 09:57, 4年前 , 30F
笑死 法律人前人人平等 有點道理
05/21 09:57, 30F

05/21 10:08, 4年前 , 31F
雙標垃圾
05/21 10:08, 31F

05/21 10:47, 4年前 , 32F
原來是對象不同啊
05/21 10:47, 32F

05/21 10:59, 4年前 , 33F
法律人前人人平等,讚
05/21 10:59, 33F

05/21 11:53, 4年前 , 34F
這樣看起來唯一解法:無差別獵殺法官和廢死份子,直到
05/21 11:53, 34F

05/21 11:53, 4年前 , 35F
剩下的法律人都是有良知,偏袒善良方的正常人為止。
05/21 11:53, 35F

05/21 12:13, 4年前 , 36F
法律面前 尊絕不凡
05/21 12:13, 36F

05/21 13:16, 4年前 , 37F
唉。
05/21 13:16, 37F

05/21 13:48, 4年前 , 38F
再裝清高啊一群敗類
05/21 13:48, 38F

05/21 14:21, 4年前 , 39F
...
05/21 14:21, 39F

05/21 15:10, 4年前 , 40F
法律人平時不是很愛嗆人法盲 ㄏㄏ
05/21 15:10, 40F

05/21 18:55, 4年前 , 41F
看破手腳
05/21 18:55, 41F

05/25 17:55, 3年前 , 42F
原來是這樣啊(讚嘆
05/25 17:55, 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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