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彰化女殺夫!見國中女兒熟睡「順便殺一殺」…猛捅心臟讓她走 自首喊:我不後悔
※ 引述《teramars (tomorrow never knows)》之銘言:
: 新聞來源:
: 東森新聞
: 記者戴若涵/彰化報導
: 彰化女殺夫!見國中女兒熟睡「順便殺一殺」…猛捅心臟讓她走 自首喊:我不後悔
: 彰化溪湖2018年12月7日發生一起人倫悲劇!一名40歲印尼籍王姓外配趁著吳姓前夫熟睡
: 時持刀猛刺,見就讀國中的女兒熟睡中,竟想著「順便殺一殺」便痛下殺手,事後到警
這裡有彰化地院的裁判書 https://bit.ly/2AapMO1
其中一段有提到她的精神狀況
甲○○ 是兇嫌
乙○○ 是丈夫
丙○○ 是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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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婚後本為家庭主婦,因自覺與公婆相處互動不佳,乃以希望寄錢予印尼娘家貼補家
用為由,要求出外工作,迨在外工作一段時間後,即要求進入夫家經營之汽車旅館工作,
從事整理、清潔房務之工作。甲○○約於95年間起,開始覺得環境不安全,疑遭監視、偷
拍、追蹤,並因而懷疑先生乙○○與同事有染,夫妻經常爭吵,近99年間時,上述情形更
加明顯,遂在公公丁○○建議下,於100 年9 月28日由先生乙○○及公公丁○○陪同前往
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簡稱草屯療養院)看診治療,醫師
發現甲○○當時有幻聽、被監視妄想、關係妄想、思想廣播(指有人在跟蹤自己,並追蹤
自己去過的地方以兩個圈圈畫記號、電視網路會談論自己的事情)等症狀,門診診斷為急
性精神病狀態,懷疑思覺失調症或妄想症,惟甲○○僅門診追蹤3 次,隨後自認情況好轉
,即未按時服藥、亦未再返診。甲○○仍懷疑先生乙○○外遇,而與乙○○先後離婚3 次
(先於101 年4 月17日離婚、翌【18】日結婚,再於同年10月5 日離婚、同年月24日結婚
,後於104 年3 月20日再次離婚迄今),最後1 次離婚後,甲○○曾短暫搬出,又因雙方
亅有丙○○之故,雖已離婚,仍經乙○○及其家人同意,搬回與乙○○及其父母、丙○○
一起同住於彰化縣住處(地址詳卷)。104 年間,甲○○因自笑、奇異行為、常與家人衝
突,前往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下簡稱彰化醫院)就診,起初診斷憂鬱症,後改診斷為其
他思覺失調症,以抗精神病藥及抗憂鬱藥物治療(Sulpiride 400mg/ day,Fluoxetine
20mg/day),104 年至107尚維持規則門診追蹤,最近1 次門診為107 年10月30日,當時
精神狀況大致穩定,可領取3 個月連續處方箋。但甲○○仍以為自己僅有失眠問題,因而
睡眠情況好轉即未服藥,並未積極面對與治療。
---
看起來兇手的精神真的有點問題
另外,裁判書裡面有兇手提及自己受過的委屈
---
被告另辯稱:公公、婆婆、老公(即被害人乙○○)時常打我,我會殺他們是因為他們時
常打我;我先生(即被害人乙○○)每次吵架就常常打我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主張被告
係因遭前夫(即被害人乙○○)長期家暴,憤而行兇,鑄下大錯等語。
然查,證人丁○○已證稱:家裡沒有人會打被告;被告夫妻十幾年前偶爾會吵架,有1 、
2 次吵到動手腳;被告常把錢寄回印尼,因此常常與乙○○發生口角,乙○○認為被告已
嫁人,為何還要把錢寄回去,沒有以家庭為重,經我向乙○○勸說因為被告她們那邊生活
較苦,沒有關係,家裡沒有缺那些錢之後,被告夫妻就比較沒有吵架,但這都是4 、5 年
前的事,這1 、2 年比較不會吵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3 、304 、312 頁),可知被告
與被害人乙○○2 人長期生活相處,難免有口角爭執,雖或曾因爭吵而動手,亦僅1 、2
次,顯難以長期家暴比擬,且被告所指公婆會打伊一節亦屬有疑;
至於證人即被告之阿姨希媞(Siti,全名詳卷,下稱希媞)雖到庭證稱:被告有1 次打電
話訴苦,說先生比較兇,會動手,打她嘴巴,常常打她;被告沒有講到公婆、女兒,只有
講關於她先生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5-76 頁、第85),是以證人希媞到庭所述均係
聽聞被告陳述而來,至多僅足證明被告曾向證人希媞如此表述,卻無法佐證被告所述常遭
被害人乙○○毆打一情屬實,惟被告對娘家親人即證人希媞既然未曾訴說公婆或其他家人
有毆打伊之事,適足以強化證人丁○○證稱沒有人打被告等語之真實性。又辯護人所指草
屯療養院刑事鑑定報告書中雖提及:兩人(指被告與被害人乙○○)爭吵時,先生甚至有
將被告趕出家門,或是家暴的情況(徒手毆打被告,抓被告的頭去撞牆,導致流血、瘀青
,頻率約每月1 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45 頁),然細繹該節報告內容所依憑之資料乃
被告口述及相關卷宗,此有該鑑定報告書載明在卷得考(見本院卷一第445 頁),而遍查
卷內除被告曾自述遭被害人乙○○毆打外,並無其他事證足以支持,顯見上開記載內容係
聽聞被告口述而來,是以報告書此部分記載內容同樣僅能證明被告有如此表述,而無法據
為被告確常遭被害人乙○○毆打、抓去撞牆等情之證明。況被告自承未驗傷等語(見偵
1277卷第40頁),本案亦確實查無任何醫院診斷書可資證明被告受傷一節,故而,被告辯
稱公婆、先生(即被害人乙○○)常常打伊等語,顯難遽信,殊不足取
---
至於殺女兒的部分裁判書裡面的敘述是
---
甲○○見乙○○逃往2 樓欲向其父母求救,思及女兒丙○○平日不服自己之管教、又較偏
愛父親乙○○,且自己已持刀殺害乙○○,獨留丙○○1 人孤單,就讓丙○○隨乙○○而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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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野的街道,就由我們Colors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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