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不執行死刑 = 終身監禁嗎?
※ 引述《genheit (genheit)》之銘言:
: 安安
: 我們都知道台灣政府不熱衷執行死刑,
: 每次執行都只挑那些惡性特別重大的來做給大家看。
: 如果一直都沒有消化掉這些死刑犯,
: 那這些人不就變成了"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了嗎?
: 很好奇,如果死刑犯得了stage 4 cancer,剩幾天可以活,
: 可以保外就醫嗎?
程序不正義
你無法信任結果是正義的
現在的狀況是這樣
立法:代議士三讀通過死刑的刑罰,總統公告實施,此時法律還存在死刑
司法:三審定讞(可能還經過非常上訴與大法官釋憲),判決書上判決該犯死刑
結果到了行政
行政:法務部部長不爽簽死刑令
死刑就無法執行
.......
我只想請問
憑甚麼?
就死刑執行上弄一個法務部長要簽署死刑令的過程
他不簽
就不執行到底是甚麼樣的邏輯?
主官裁量權?
一個主官裁量權可以超過立法規定的法律
超過司法定讞的結果?
給予犯人一個判決書上根本沒有的刑罰嗎?
這是哪門子的主官裁量權?
將行政權未免也擴張太大了吧
就人權的角度看
人們受到司法的處罰
必須要依法有據
絕對不能任憑特定人之喜好
如同我們不能因為法官爽
就在判決書上寫一個:鞭數十,驅之別院
因為於法無據
也不能因為警察爽
在押解到監牢的過程中,給犯人嚐嚐老衲的棒棒
今天我們卻因為
廢死這個理由
而任由著法務部長憑著一己之喜好
給予這群死刑犯在法律上沒有的刑罰
在判決書上沒有的刑罰
請問
這樣算是合理的做法嗎?
我完全可以接受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
在最後的最後
讓法務部長找找看案情有沒有可情可憫甚至可疑之處
保留這個機會在
但請問我們的法務部部長有沒有針對個案
提出可情可憫可疑之處?
還是就讓這些死刑犯關在那邊毫無反應就是個NPC?
你要搞
就該設計配套
法務部必須定期向法院回報你們覺得可情可憫可疑之處
讓法院去討論是否更改結果,或重啟裁判
而不是就這樣放置PLAY
反正法務部長不作為
管他甚麼理由
青蜂俠:老子就是廢死不爽簽你咬我?
XXX:最近民調有點低,砍點人頭祭旗
那立法院三讀通過是通過假的?
總統公布實施是實施假的?
法院好幾十個法官努力寫出的裁決書也是寫假的?
就你法務部長最大逆?
現行的制度下
廢死的人說至少保留這些人的一線生機
很有人權概念
那有沒有人考慮
也許這些人之中也有些人覺得趕快斃了他
整天要斃不斃的太煎熬,比死還難受
對這種人而言他們的人權又何在?
總而言之
現行制度就是個不遵守程序正義
過度擴大主管裁量權解釋的爛制度
--
噓 kelyβ@βγ: 噗~最近才跟專包政府工程的包商泡過茶 03/06 23:58
→ kelyβ@βγ: 聽到核廢料桶油漆刷一刷了事,嚇的尿都快噴出來啦XD 03/06 23:58
→ kelyβ@βγ: 噗~小hama要不要問問馬殷邦博士啊XD 03/07 00:28
所以你kelyβ@βγ現在指涉馬殷邦博士涉嫌跟台電同謀
將核廢料的桶子隨便用油漆塗塗嗎? #1Mt5502L (Gossipi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1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3995043.A.B7F.html
推
03/12 14:38,
5年前
, 1F
03/12 14:38, 1F
→
03/12 14:39,
5年前
, 2F
03/12 14:39, 2F
推
03/12 14:40,
5年前
, 3F
03/12 14:40, 3F
所以死在他們手下的人命算啥?
通常還是好幾個
甚或者是虐殺的方式
最後才會被判決到死刑
今天要槍決他們
還要先給他打麻醉
然後對著致命處一槍給他死
人命大如天,很好
那當受害者的生存權被侵害時
請問你當怎麼處理?
另外就生命權至上的前提之下
我問你個問題
一個劫匪脅持一個孕婦
情緒激動
請問你是警方狙擊手
找不到更好角度擊而不殺
上頭叫你開槍
劫匪已經把孕婦頸動脈割到流血了
請問你要不要把劫匪擊斃?
擊斃,請問劫匪的生命權至大怎麼處理?
不擊斃,請問孕婦的生命權至大又該怎麼處理?
換你思考看看
推
03/12 14:42,
5年前
, 4F
03/12 14:42, 4F
※ 編輯: hamasakiayu (1.161.112.24 臺灣), 03/12/2020 14:54:54
→
03/12 14:55,
5年前
, 5F
03/12 14:55, 5F
→
03/12 14:56,
5年前
, 6F
03/12 14:56, 6F
→
03/12 14:57,
5年前
, 7F
03/12 14:57, 7F
→
03/12 14:57,
5年前
, 8F
03/12 14:57, 8F
推
03/12 14:57,
5年前
, 9F
03/12 14:57, 9F
推
03/12 15:26,
5年前
, 10F
03/12 15:26, 10F
推
03/12 17:52,
5年前
, 11F
03/12 17:52, 11F
→
03/12 17:54,
5年前
, 12F
03/12 17:54, 1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