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這次長榮罷工的主因:禁搭便車條款
※ 引述《ga652206 (Sing)》之銘言:
: 告華航違「禁搭便車條款」 空服員一審敗訴
: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24687
: 空服員職業工會強調會再提起上訴,禁搭便車條款,起因於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勞資
: 團體協約強調,「非會員」不得享有外站津貼,事後,華航公司卻調升全體員工外站津貼
: ,工會不滿,爭取會員應該再調升每小時兩美元。然而台北地院一審判決,0624協議非屬
: 團體協約,不符合團協法十三條但書,依據民法七十一條,「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朱良駿提到,「這個不是單純的輸或贏而已,而是整體的台灣
: 勞資脈絡關係,資方已經佔有絕對行政優勢的時候,當資方不認白紙黑字的時候,希望法
: 院可以站在勞工這一邊。」
: 華航公司晚間則發出聲明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也尊重員工權益團結主張,但不能剝奪員
: 工平等權,禁搭便車條款,實務上卻將造成同間公司、同樣客艙組員職務間同工不同酬,
: 籲請工會能關照所有員工。
: 推文內一堆在反串嗎?
: 有沒有已經被敗訴還是有人在帶這風向八卦?
: 還是不支持就是奴啊?
你必須搞清楚一點
到底被打臉的是啥
台北法院2019年3月判決出爐,台北地院法官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談判協
議時,實際參與的工會人員就包括非屬工會的勞運人士林佳瑋、毛振飛、律師吳俊達、劉
冠廷等人,已不符合《團體協約法》規定:「工會推派之團體協商代表除經他方書面同意
外須以工會會員為限」,因此,法官最後判定,該次協商只是一般性團體協商,對工會與
華航勞資雙方都不生拘束效力,工會18名成員據協議請求給付外站津貼無理由,判決工會
敗訴,全案目前二審審理中。
華航在訴訟的時候主張當時進行協商時
不符合團體協約法中的規定
所以當時只是一般性的團體協商所以沒有任何約束效力
只要達成團體協約時符合規定
那公司就必須照辦
這是一次經驗
依照法條這樣的規定
這次參與團體協商的代表就必須是工會成員符合規定
不會有其他不屬於工會的人
以免資方又鑽漏洞乎弄人
而跟你上面貼的這段
沒有半毛關係...法院從來沒說這違反啥平等權同工不同酬問題
: 華航公司晚間則發出聲明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也尊重員工權益團結主張,但不能剝奪員
: 工平等權,禁搭便車條款,實務上卻將造成同間公司、同樣客艙組員職務間同工不同酬呼
: 籲請工會能關照所有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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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40.2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61188149.A.1D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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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亂套的...
資方記者拿出的那個東西是美國另外有規定
工會可以對非工會會員強制徵收代理費,維持工會營運
這件事情被美國最高法院否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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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真正不看理由的吧
法院在所謂的同工同酬的原則指的是禁搭便車條款指的是間距條款
也就是要求公司補足差額這件事情
工會要+2的時候若公司幫其他人補2的時候
工會不能要求再+2
但是如果只是工會成員+2然後用其他方式來達到禁止搭便車這方面是沒有禁止的
所以同一件事情華航把其他人也加薪的時候
勞工局是罰了華航不當勞動
這就是某種程度的禁搭便車
判決書裡面寫得很清楚
1、按勞動法之平等原則、乃至勞基法第25條後段規定:工作
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工資,即為同工同酬原則,
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5條規定者,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將處
以罰鍰,法律上之同工同酬原則,僅於符合團體協約法第
13條禁搭便車條款規定時,始例外允許之,如無團體協約
法第13條規定之適用,必須回歸勞基法第25條後段規定之
同工同酬原則,系爭協議雖有系爭外站津貼約款,然因系
爭協議性質並非團體協約,該約款即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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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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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不是說了法院認為這不是團體協約而已
而不是說不能同工不同酬..
※ 編輯: smalltwo (36.228.140.214 臺灣), 06/22/2019 15: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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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貼的就是你說的理由六的第一條
你到底想說啥...
我再說一次
法院的判決書就是告訴你
只要基於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你可以同工不同酬
※ 編輯: smalltwo (36.228.140.214 臺灣), 06/22/2019 16: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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