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簡舒培 :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看板Gossiping作者 (高級工讀生)時間4年前 (2019/05/31 19:27), 4年前編輯推噓113(22210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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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容吃光光) 馬的~~~ 看不下去了 恁北本來好好等下週五晚上要去摸摸 看看書 好 要玩是吧~~ 現在講完了嗎 爽完了沒 換我了吧 一、市議會質詢內容 應該是指這個吧 柯文哲: 妳說這不是竊聽 請問在場的人員有同意錄音嗎 簡舒培: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法律沒規定我錄音要你同意 所以不構成竊聽 好~~ 二、法律有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誰說沒有的 馬的別人都智障 就只有你最聰明 看一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 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 不法目的者。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reurl.cc/9agxO 你看看 你錄音有得到在場其他人的同意嗎? 且沒有出於不法目的 你說要自保? 恁北只看到這個拿出來電台北市政府的人員 備質詢? 什麼叫質詢? 有問有答 問完了就自己爽 不讓人家辯白 還卑微請尊重我議員的職權 喔~~很厲害喔~~ 再來 是不是監察者是通訊的一方就是合法?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這樣的 恁北GOOGLE了老半天 https://imgur.com/MN70vWH
1.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2.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都是要考量有沒有「非出於不法目的」 也就是最高法院101台上3287號判決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監察者 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之規定, 係因受監察者對通訊之一方,並無通訊秘密及隱私期待可言, 此與監察者在受監察者不知情之狀況下,截聽或截錄電話 談話內容之情形 有別。故公務員實施監察而為通訊之一方,如其所為非出於不法之目的, 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公務員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 所實施之作為,即不發生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問題,其所取得之證據應 有證據能力。 這個就是「無故」的解釋 可以解釋為「無正當理由」也可 你的目的是什麼? 你說是就是喔?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 https://imgur.com/Cza22lh
也不是說你保護自己才錄音就沒事 這是要看法院怎麼判 而且不能解免違法監聽人的刑責 喔~~保重~~ 三、實施錄音或是流出去的人 我跟你講 你大議員有言論免責權 https://imgur.com/3JK6RbZ
但是偷錄音流出去的人可就沒有啦 有吉就有獎 看要不要吉而已 啊~~看著辦~~ 昨天質詢講是民眾 今天講就是107年11月29日與會的其中一人 到底是民眾還是與會的其中一人 我都不管 全部打死 1.公務員就是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https://imgur.com/060Q0qw
就是洩密~~ 2.一般人民就是用刑法或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再看一次 https://imgur.com/Cza22lh
全部跑不掉 有種你就出來 四、結論 我以前就講過了 恁北再講一次 臺灣是個法治國家 公平正義是這個國家最基本的要求 而且追求的是不只是不計代價發現真實的實體利益 程序正義也是保障人權的前提 手段不法還靠北靠木靠北三小 再看一次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法律有寫 就是要同意啊 法律有規定你錄音要當事人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才可以阻卻違法 不然就是違法 最高判五年 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這也不是我訂的 誰模糊 模糊什麼鳥 最後 竊聽內容可以當作證據 但是 也就是這個但是 又不代表你所竊聽的行為並不犯法 懂? 啪啪啪啪~~~~~ 左手五百 右手又五百 好爽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26.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9302029.A.763.html

05/31 19:28, 4年前 , 1F
05/31 19:28, 1F
哈哈哈~~~大哥~~沒看完對吧~~ 有證據能力不代表不犯法

05/31 19:28, 4年前 , 2F
DPPer 保留法律最終解釋權,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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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28, 4年前 , 3F
這篇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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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民進黨新潮流派系>>>法律嗎?凌駕之上無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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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0, 4年前 , 6F
使用在質詢上 很難告的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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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錄音的人可是犯法的喔

05/31 19:31, 4年前 , 7F
一群智障就不會GOOLE到第三頁,拜託多讀一點點書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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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1, 4年前 , 8F
人家律師寫的文你看完了沒?
05/31 19:31, 8F
你是看不懂中文喔 有證據能力跟有犯法是不一樣 你們家有沒有厲害一點的

05/31 19:32, 4年前 , 9F
民進黨的形象已定,沒什麼好講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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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2, 4年前 , 10F
一樓用三小新浪短網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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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2, 4年前 , 11F
質詢很難告 和有沒有非法錄音 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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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3, 4年前 , 12F
台灣價值 在憲法之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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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3, 4年前 , 13F
然後這錄音揭露啥不公義不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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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在叫什麼~~科科

05/31 19:34, 4年前 , 14F
不要自己亂解釋法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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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來聽聽 笑死~~

05/31 19:34, 4年前 , 15F
我還問那位律師 為啥被偷錄的人自己還要舉證是誰
05/31 19:34, 15F
我拿的是最高法院的見解 才拿地方法院的不知道在秋三小

05/31 19:35, 4年前 , 16F
...
05/31 19:35, 16F
看不懂對吧 沒有相對應的能力 哈哈哈哈

05/31 19:35, 4年前 , 17F
這篇該要被低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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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有台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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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6, 4年前 , 19F
又在鬼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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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慘 沒什麼論述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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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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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執業法律人會來噓你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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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黑說你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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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p造謠,廠公橫行,必自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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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鬼扯的 一句論述都講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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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8, 4年前 , 25F
所以這件的當事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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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8, 4年前 , 26F
原來如此 那篇簡單的來說就是針對違法監聽可不可以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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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8, 4年前 , 27F
法盲一堆,支持北市府告死這個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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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38, 4年前 , 28F
假使是公務員 還有公務員的法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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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錯

05/31 19:38, 4年前 , 29F
證據的事例囉?我這樣理解沒錯吧?
05/31 19:38, 29F

05/31 19:38, 4年前 , 30F
還無正當勒,公務員怕被圖利罪算不算正當??
05/31 19:38, 30F
還有 459 則推文
還有 66 段內文
06/01 05:26, 4年前 , 490F
這起碼洩密罪跑不掉
06/01 05:26, 490F

06/01 06:42, 4年前 , 491F
新潮流不倒,台灣不會好
06/01 06:42, 491F

06/01 06:54, 4年前 , 492F
中肯 只有畜生綠共廠公才會護航違法行為
06/01 06:54, 492F

06/01 07:38, 4年前 , 493F
= = 這錄音只要是與會人員錄的就不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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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7:38, 4年前 , 494F
照你這樣說行車紀錄器都違法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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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7:39, 4年前 , 495F
兩個方向 1.議員公佈完整錄音檔 2.這不是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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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35, 4年前 , 496F
push 法治國家 一堆理盲法盲丟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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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35, 4年前 , 497F
亂講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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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36, 4年前 , 498F
這個法條不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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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45, 4年前 , 499F
拜託法盲不要來亂,通保法規範主體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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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9:14, 4年前 , 500F
請柯委任你擬刑告狀好了 笑死,google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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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9:15, 4年前 , 501F
看不起訴時,在喊司法不公,法院民進黨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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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9:17, 4年前 , 502F
06/01 09:17, 502F

06/01 09:20, 4年前 , 503F
這種文都有人可以推成這樣,臺灣專業真的不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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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9:35, 4年前 , 504F
這麼認真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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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0:18, 4年前 , 505F
我從來不認同鄉民智識低,直到這篇快被推爆的現在...
06/01 10:18, 505F

06/01 10:26, 4年前 , 506F
偷錄音給新潮流打擊政敵,剪成七段然後還沒內容的影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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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0:26, 4年前 , 507F
真弱,誰幹的自首然後去關五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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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0:33, 4年前 , 508F
06/01 10:33, 508F

06/01 10:57, 4年前 , 509F
有無證據能力跟犯法不犯法是兩碼子事,黨工別想帶風向
06/01 10:57, 509F

06/01 11:01, 4年前 , 510F
PTT真的一堆法盲,尤其柯粉根本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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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1:06, 4年前 , 511F
......
06/01 11:06, 511F

06/01 11:34, 4年前 , 512F
法律沒規定靠杯你要當事人同意
06/01 11:34, 512F

06/01 12:57, 4年前 , 513F
06/01 12:57, 513F

06/01 13:26, 4年前 , 514F
鄉民都是智障你第一天知道嗎 文盲+理盲+法盲的聚合體
06/01 13:26, 514F
我跟你講其實腎癢的才多~~腎虧可以吃藥~~~腎癢你要怎麼抓

06/01 13:48, 4年前 , 515F
....
06/01 13:48, 515F
沒對應能力就不用勉強回~~保重 https://imgur.com/mme2ECZ
點到為止~~嘿嘿嘿~~~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6/01 16:52, 4年前 , 516F
柯粉 被打臉就嘻嘻哈哈帶過 精神勝利法 跟中國人87趴像
06/01 16:52, 516F
喔~~請教您大大在場與會人士錄音不犯罪的依據?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2.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https://www.ptt.cc/bbs/sex/M.1447595478.A.284.html 蠻悲慘的故事~~哈哈

06/01 21:38, 4年前 , 517F
法院判決白紙黑字寫在那 還在講不是這樣用= =
06/01 21:38, 517F

06/01 21:42, 4年前 , 518F
事實不一樣所以?要討論的法律一樣啊
06/01 21:42, 518F
感謝大大~~ ※ 編輯: binshin (42.76.35.31 臺灣), 06/02/2019 23:05:30

06/03 10:03, 4年前 , 519F
推個
06/03 10:03, 519F

06/03 12:36, 4年前 , 520F
推薦,這篇可以調出很多廠工
06/03 12:36, 520F

06/03 15:21, 4年前 , 521F
哈哈哈
06/03 15:21, 521F

09/26 12:47, 4年前 , 522F
09/26 12:47, 522F

02/20 18:28, 5年前 , 523F
最高法院103台上419號判決已經說明 通保
02/20 18:28, 523F

02/20 18:29, 5年前 , 524F
法“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
02/20 18:29, 524F

02/20 18:29, 5年前 , 525F
束對象” 你爽完了嗎?
02/20 18:29, 5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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