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貿易戰根本只是想要中國達成入世承諾吧?
※ 引述《areses (areses)》之銘言:
: 如果只是這樣,根本到不了今天這種狀況,違反WTO,按照WTO的條文來罰就好了。甚至違反
: 美國的規定,那中興,孟晚舟還勉強扯的上。
: 那華為怎麼解釋呢?已經完全沒道理了,直接就說了威脅國安,緊急狀態。那有沒有調查,
: 有沒有報告,有哪些違規,該受哪些處罰,一樣都沒有。
因為台灣媒體不報導 所以 以下都沒有發生
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13件指控
被告: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為)
華為設備美國公司(Huawei Device USA Inc)
Skycom Tech
孟晚舟
涉及罪名:
串謀銀行欺詐
串謀電信欺詐
銀行欺詐
電信欺詐
串謀詐騙美國
串謀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
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
串謀洗錢
串謀妨礙司法
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10件指控
被告: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為)
華為設備美國公司(Huawei Device USA Inc)
涉及罪名:
串謀竊取商業機密
企圖竊取商業機密
電信欺詐
妨礙司法
位於西雅圖的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的10項罪名針對華為和華為在美國的子公
司。罪名包括串謀竊取商業機密、電信欺詐和妨礙司法。
根據該法院的起訴書,華為自2012年起開始密謀竊取美國通訊運營商T-Mobile的「Tappy
」技術。該技術通過使用機器人模仿人的手指測試智能手機。
Image caption
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的住宅。孟已於去年12月1日被加拿大扣留,美國
已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申請。
「為了造出他們自己的機器人,華為的工程師據信違反了與T-Mobile簽訂的保密協議,」
惠特克說,「(他們)偷拍機器人的照片,測量它,甚至偷取其中一個部件。」
根據美國相關法律,串謀竊取商業機密及企圖竊取商業機密的公司面臨最高500萬美元的
罰款,或者被盜商業機密價值的三倍罰款。電信欺詐和妨礙司法罪將面臨最高50萬美元罰
款。
在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的13項罪名則針對華為、華為在美國的子公司華為設備
美國公司(Huawei Device USA Inc)、華為在香港的分支機構Skycom Tech,以及公司
CFO孟晚舟。罪名主要為銀行欺詐及電信欺詐,串謀詐騙美國,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利
法》(IEEPA,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即美國對伊朗的制裁令)
,串謀洗錢,以及串謀妨礙司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40.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8694386.A.F4F.html
推
05/24 18:41,
5年前
, 1F
05/24 18:41, 1F
推
05/24 18:41,
5年前
, 2F
05/24 18:41, 2F
→
05/24 18:42,
5年前
, 3F
05/24 18:42, 3F
→
05/24 18:42,
5年前
, 4F
05/24 18:42, 4F
→
05/24 18:42,
5年前
, 5F
05/24 18:42, 5F
推
05/24 18:42,
5年前
, 6F
05/24 18:42, 6F
推
05/24 18:45,
5年前
, 7F
05/24 18:45, 7F
→
05/24 18:45,
5年前
, 8F
05/24 18:45, 8F
推
05/24 18:46,
5年前
, 9F
05/24 18:46, 9F
推
05/24 18:47,
5年前
, 10F
05/24 18:47, 10F
推
05/24 18:53,
5年前
, 11F
05/24 18:53, 11F
→
05/24 18:53,
5年前
, 12F
05/24 18:53, 12F
→
05/24 18:54,
5年前
, 13F
05/24 18:54, 13F
→
05/24 18:55,
5年前
, 14F
05/24 18:55, 14F
推
05/24 18:56,
5年前
, 15F
05/24 18:56, 15F
推
05/24 19:02,
5年前
, 16F
05/24 19:02, 16F
推
05/24 19:04,
5年前
, 17F
05/24 19:04, 17F
推
05/24 19:30,
5年前
, 18F
05/24 19:30, 18F
→
05/24 20:02,
5年前
, 19F
05/24 20:02, 19F
→
05/24 21:35,
5年前
, 20F
05/24 21:35, 2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6 篇):